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概述目录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世贸组织(WTO),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组织,负责管理世界贸易秩序。建立于1995年1月1日,其机构设在日内瓦,现有成员149个(至2005年12月)。在WTO正式运行之前,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协调、处理缔约方之间关税与贸易问题的主要多边协定。20实际90年代,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取代关贸总协定成为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组织和法律基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The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简称GATT)是调整各国关税与贸易关系的多边国际协定。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组织下,各方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1、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是1947年4月至10月的瑞士日内瓦谈判。2、第二轮谈判与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3、第三轮谈判于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国拖奎举行,有38个国家参加,达成关税减让协议150项。4、第四轮谈判于1956年1月至5月在日内瓦举行,共有26个国家参加。美国代表团有限的谈判授权使这次谈判受到了影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组织下,各方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5、第五轮谈判也被称为狄龙回合(DillonRound),于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共有26个国家参加。6、第六轮谈判于1964至1967年在日内瓦举行,也被称为肯尼迪回合(KennedyRound)。7、第七轮回合也被称为东京回合(TokyoRound),是以消除非关税壁垒为主的关贸总协定谈判,举行时间是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超过100个国家参加此次谈判。8、第八轮回合也被称为乌拉圭回合(UruguayRound),是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发动的,至1993年12月结束,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派代表参加了谈判。世界贸易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区别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简单延伸,WTO完全替代了其前身,它具有与GATT不同的性质与特征,主要不同之处如下:第一,关贸总协定是一个多边的国际协定,而世界贸易组织则是一个合法的国际经济组织。第二,GATT是临时性的,而WTO是永久性的国际组织。第三,WTO和GATT适用的范围不同。第四,对参加者的称谓不同。第五,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转速度、约束力不同。WTO的基本原则世贸组织协议包括很多独立的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涉及到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服务业、政府采购,原产地规则、知识产权等许多内容。除此以外,还有很多的附加部长宣言、决定和谅解,这些构成了世贸组织成员进一步的义务和承诺。不过,以下五个原则贯穿了所有这些共同构成多边贸易体系的文件。1.贸易无歧视原则(tradewithoutdiscrimination)根据该原则,任何一个WTO成员都应该给予其同为WTO成员的贸易伙伴以“最惠国待遇”或者最惠国地位,即只要它的贸易伙伴是WTO成员,它就不应该在这些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同时,任何一个WTO成员都不应该在本国或者本地区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与另一个WTO成员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之间进行歧视,即任何一个WTO成员都应该给予其它WTO成员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以“国民待遇”。贸易无歧视原则表现为“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种形式第一,最惠国待遇(the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MFN)根据“最惠国”条款,各成员方对于其他成员的产品,必须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产品的优惠待遇。这样,任何国家不能给其他成员以特殊的贸易特权或者对它进行歧视,所有成员都处于平等的基础上,所有成员都分享降低贸易壁垒所带来的利益。第二,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根据GATT1994第3条,在另一个WTO成员的货物进入一个WTO成员的市场后,进口货物的待遇不得低于这个WTO成员方产的相同产品的。其他含有非歧视条款的世贸组织协议还包括:原产地规则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实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以,等等。2.贸易自由化原则(freertrade)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通过谈判逐渐减少贸易障碍,促进贸易的扩大。这些贸易障碍不仅指进口关税,还包括进口限额或配额之类有选择地限制进口数量的各种数量限制、政府通过繁文缛节等方式对进口的限制以及汇率政策等方面的限制措施。3.贸易可预见性原则(tradewithpredictability)通过多边贸易体系,各国政府试图给投资者、雇主、雇员以及消费者提供某种商业环境以鼓励贸易、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为市场提供广泛的选择和低廉的价格。这样的一种环境需要稳定和可预见性,尤其是在企业准备投资和发展时,更是如此。贸易可预见性原则要求WTO多边贸易体制要使外国公司、投资商和政府相信,在WTO中,各种贸易壁垒(包括关税、非关税壁垒和其他措施)不会任意提高,越来越多的降低关税税率和开放市场的承诺将得到遵守。4.促进公平竞争原则(promotingfaircompetition)促进公平竞争原则是指,通过对补贴、倾销等“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制裁,来保证一个竞争性更强的多边贸易体制。WTO被大众描述为“自由贸易”的组织,但是这种说法是不确切的。世贸组织允许关税以及在限定的条件下使用其它保护形式,就说明它不是一个完全“自由贸易”的机构。更确切地说,它致力于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规则的形成。5.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encouragingdevelopmentandeconomicreform)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的原则是指对发展中成员方的经济发展和改革采取鼓励原则,WTO多边贸易体系应该有利于协助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充分融入WTO。由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四分之三成员方是发展中国家和从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经济国家,因此对它们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改革要给予特别的关注。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WTO主要有四项职能。第一,WTO应促进《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以及进一步实现各协议的目标,并对诸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第二,WTO应为各成员处理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各附件有关的多边贸易关系提供谈判场所。第三,WTO应管理实施《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附件二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争端解决谅解”或“DSU”)。第四,WTO管理实施《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附件三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WTO应和国际货币基金和国际复兴和发展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以更好地协调制订全球经济政策。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建立WTO的协议》)为主干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是WTO法律基础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包括《建立WTO的协议》及其四个附件。此外,作为乌拉圭回合全部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还通过了与《建立WTO的协议》有关的多项部长决定、宣言及谅解。《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组成部分(一)1994年4月15日马拉喀什宣言(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三)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四)部长决定与宣言(五)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简介(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二)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三)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件部长级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由WTO的所有成员组成,它也是WTO各成员方最重要的谈判场所。根据《建立WTO的协议》,部长级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所有成员方的代表都有资格参加会议,有权对多边贸易协议下的所有事项作出决定。总理事会由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的代表组成,主要是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履行部长级会议的职责。总理事会是除部长级会议之外的WTO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日常对世界贸易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会议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一般每年召开6次左右。总理事会、争端解决机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建立WTO的协议》规定,它们都是总理事会,只是根据不同的职权范围召开的不同会议而已。争端解决机构下设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负责处理成员方之间基于各有关协定、协议所产生的贸易争端。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定期审查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法律与实践,并就此做出指导。理事会及下属委员会世界贸易组织为使各项制度及协议得到圆满执行,成员方之间发生的争端得到迅速有效解决,在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之下设立了一系列常设理事会、委员会。其中负责世界贸易组织主要职能的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理事会是最重要的理事会,由所有成员方代表组成,每一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8次会议。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建立WTO的协议》,部长级会议设立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3个理事会的共性事务以及3个理事会管辖范围以外的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向总理事会直接负责。总干事根据《建立WTO的协议》,世界贸易组织设立了由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WTO的决定是由成员方作出的,所以WTO秘书处没有作决定的权力,它的职责是为各个理事会、委员会等提供技术的和专业的支持。总干事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行政长官,他的具体权力、义务、职责、任职条件及日期由部长级会议决定。WTO秘书处相对于关贸总协定的秘书处,WTO秘书处的职责更大、作用更大、姿态更加主动。比如,WTO秘书处负责定期审议各国的贸易政策,秘书处负责写出被审成员方的贸易报告,可以要求有关成员方“澄清其贸易政策和实践”,秘书处甚至可以指出成员方应该予以纠正或改进的贸易实践,敦促其做出必要的改革。本章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