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BOT项目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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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BOT项目融资模式第一节BOT项目融资模式概述第二节BOT项目融资的运作第三节BOT特许权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第四节BOT项目融资案例第一节BOT项目融资模式概述一、BOT项目融资模式的概念BOT既是一种融资方式,也是一种投资方式。项目所在国政府或其所属机构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权协议,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开发、建设及经营项目的权力,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将项目以某一价格或无偿转让给东道国政府或其下属机构。二、BOT模式的衍生方式BOT体系的公有-私有程度图1表示BOT体系主要方式的公有-私有程度,其中BOO的私有化和市场化的程度最高而公有化程度最低,BT反之。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项目特征,选择最适合的方式。BTBTLBTOBLTBOTBOOTBOBOO公有┴──┴——┴——┴—─┴─—┴─—私有图1BOT体系的公有-私有程度三、BOT模式的历史渊源及产生的背景产生的背景•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公营项目组织”的低效率•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需要历史渊源17~18世纪的英、法、美等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四、BOT模式在国内外的实践发展深圳沙角B发电厂广西来宾电厂B厂(1996年)泉州刺桐大桥(1995年)-----第一个国内民营BOT项目悉尼港海湾隧道英法海峡隧道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巴基斯坦的HabRiver电厂……民营企业——上海福禧的崛起与衰落2005年扬子晚报上的一则新闻2002年3月,民营企业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32.07亿元获取了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的30年收费经营权。(亦有称为99.35%的国有股权)获取上述经营权后的几月后,上海福禧又获取了上海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权和20年专营权直至2005年6月,福禧参与管理的公路里程已达200公里(包括嘉金高速,耗资9.4亿元),总投资达200公里,总投资100亿元上海福禧及其董事长——张荣坤(苏州人)成为了上海滩上颇具神秘色彩的企业及新贵民营企业——上海福禧的崛起与衰落资深人士的疑问张荣坤何以能在垄断行业中如鱼得水?上海福禧何以能在国内银行界有如此超强的贷款能力?2002年,上海福禧投资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4.96亿,其中股本资金5亿元,国有银行短期贷款6亿元,和一笔其股东——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3.96亿元。虽然上海福禧以沪杭高速上海段的收费权质押(有限追索),向某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获得约21亿元的14年期的长期贷款,为收购资金的主要来源。民营企业——上海福禧的崛起与衰落2006年6月,资金紧张的压力导致“上海福禧事件”,并牵涉出上海社保基金违规投资案,上海社保局局长祝均一被隔离检查。撬动上海福禧神秘崛起的杠杆——社保资金露出水面据上海社保局下属的企业年金发展中心提交的起诉书称:年金中心先后将34.5亿元的资金通过委托资金运营和委托贷款的方式借给沸点投资用于福禧投资的收购资产,约占其管理资金的三分之一。福禧投资承担30亿元的“连带担保责任”和4.5亿元的“抵押担保责任”提出的问题:公共资金如何保值增值?公共资金的使用如何监督管理?发展的最终途径:“堵”走向“疏”马来西亚雇员准备基金是马来西亚最大的准备和养老基金,也是最大的机构投资者。该基金以债券形式持有南北高速公路18亿林吉特的债券,持有Lumut电站5.5亿林吉特1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严介和的发迹之谜2005年中国“胡润榜”的第二名,一匹黑马窜出(身家125万)太平洋建设集团以100多亿的家产承接了3200多亿的政府工程——BT模式“将欲取之,必先予之”的中国传统思想影响着严介和的经商之道——发迹于南京绕城公路的几个小涵洞的工程施工任务,叫出亏5万元干精品工程的口号,结果亏损8万元。由此获得政府的信任,次年获得300万元的工程任务,赚取了第一桶金与政府的良好关系,走上了与政府的“阳光交易”之路——零招标,零竞争2006年中国“胡润榜”发布,严介和身价跌至75万,排名为16名,胡润解释说严介和资金流发生了问题。关于BT的几个文件1996年6月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严禁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工程,建行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施工。建设部2003年2月建市[2003]30号文《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款提出:“提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建设。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2004年10月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2006年1月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一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思考:BT模式是天使还是怪兽?BT模式的性质?承发包模式还是融资模式?BT模式为何受到象太平洋集团之类的建筑企业的青睐?BT模式为城市面貌的改观做出了贡献,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环境的改善,为何受到中央政府的“禁止令”?地方政府的盲目扩张和承诺太平洋号称其利润率高达35%,且其利润的75%来自于谈判效益,只有25%来自于承包或施工效益容易形成债务链太平洋集团号称其债务率仅有29%,怀疑将融资责任转给下线,从而造成下线的垫资承包中央政府是最后的买单人TOT在国内的应用在我国,山东省曾经在公路建设中运用过TOT方式。1994年,山东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与天津天瑞公司(外商独资公司)达成协议,将烟台至威海全封闭四车道一级汽车专用公路的经营权出让给天瑞公司30年,天瑞公司一次性付给山东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12亿元人民币,投资开发公司将得到的12亿元资金再投资于公路建设,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周转。TOT方式的优势与劣势优势:1)可以盘活资金;2)能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3)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无需人民币即可自由兑换,也无需投融资体制的全部完善;4)仅转让项目经营权,不涉及产权、股权的让渡,以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5)不存在外商对基础设施的长期控制问题,不会威胁国家安全。这种方式可以避免上述BOT方式在建设方面存在的较高风险和大量矛盾。劣势:没有改变基础设施建设阶段的政府垄断状况,不利于在建设阶段引进竞争机制等等。第二节BOT项目融资模式的运作一、BOT项目融资的主要当事人•项目的最终所有人/项目发起人•项目的直接投资者和经营者•项目的贷款银行第二节BOT项目融资模式的运作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书项目投资者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特许权协议政府/政府部门提出BOT项目确认预可行性研究批准BOT立项招标准备进行资格预审发出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决标合同谈判项目公司自己设计、建设委托他人设计、建设BOT项目项目投产运营投资者收回投资、取得利润特许经营期满邀请招标移交BOT项目运作程序二、BOT项目的提出和预可行性研究1.选择BOT项目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项目的垄断性和区域性项目的经济属性合适的投资规模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合理性项目经济寿命期的长短2.BOT项目的经济分析BOT项目的效益BOT项目公司对东道国所缴纳的税收BOT项目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资产转让BOT项目本身给周围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效益以及人民生活的改进其它经济、社会效益BOT项目的成本项目前期费用土地补偿的机会成本BOT项目建设运营对东道国用户的收费三、招标准备1.成立招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公室2.聘请融资顾问、律师事务所、设计院等中介机构3.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资格预审标准4.准备招标文件、特许权协议、制定评标标准5.落实BOT项目的各种招标条件四、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宜过多,项目融资中一般为3~5家比较合适。例:北京第十水厂BOT项目的资格预审有34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7家联合体递交了资格申请文件,通过资格预审的为5家联合体。五、接受标书、评标、决标投标文件中应详细说明以下若干方面的内容:设施的类型及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性能或水平;项目总投资额、建设进度安排及目标竣工日期;产品的价格或服务费用;价格调整公式或调整原则;项目可融资性研究以及所建议的融资结构与来源;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维修计划;风险分析与分配等。六、合同谈判项目特许权期限;项目工程设计、建造施工、经营和维护标准;项目的组织实施计划与安排;项目成本计划与收费方案及调价公式和条件;签约双方各自的责、权、利;项目转让、抵押、征收、终止条款;特许权期满,项目移交内容、标准和程序;罚则与仲裁等。七、融资与审批八、项目的实施阶段九、项目的移交正常移交非正常移交正常移交前,项目公司要解除BOT项目的所有债务、留置权、抵押、担保等,并且项目的各项质量技术指标要符合移交标准。移交时,项目公司要将全部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和利益、场地使用权,以及项目的设计、营运、维修等重要的技术资料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项目公司违约,政府要求收回特许权;不可抗力事件;政府违约,项目公司要求政府收回特许权,并予以补偿第三节BOT特许权协议中的若干问题一、特许权协议的法律依据及其法律特性1.特许权协议的概念及其法律依据特许权协议是指一国政府允许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如资源开发权,或对有关公共设施提供服务的一定垄断权,是政府对于私人投资者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垄断资源的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合同。透视:政府进入管制的手段审批认可注册申报行政命令日本经济学家植草益认为:审批和认可是许可、认可、特许、执照等现行法律用语的总称。许可是指将某些法律上被禁止的行为视具体情况而作出的解禁。认可是指对企业的合同和协议的法律行为加以补充,使之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特许是指把国民一般没有的特别权利、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用法律加以确定。进入注册是指由主管机关确认其是否符合进入资格的必要条件,然后承认其作为在特定产业中经营的企业。特许权的法律依据•一般成文立法•单项成文立法第三节BOT特许权协议中的若干问题1990年,菲律宾国会颁布了亚洲第一个BOT法,即共和国法律(RepublicAct)No.6957,1994年菲律宾国会重新颁布了BOT法(RANo.7718),越南、韩国、台湾等国皆颁布了BOT法香港的《(中区)越港隧道条例》《东区海底隧道条例》1994年上海的《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等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城市基础特许经营办法》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二、BOT特许权协议中的政府保证外汇可获得和利润可汇出的保证限制竞争的保证允许设立托管帐户(离岸契据帐户)的保证已建项目运营权的保证产品购买保证(或最小现金流量)保证其他保证第三节BOT特许权协议中的若干问题政府保证在我国的法律性质?担保法的规定以及我国担保合同的性质特许权协议的性质三、BOT特许权协议中财务参数确定的思路第三节BOT特许权协议中的若干问题1.BOT特许权招标中政府的目标模式目标模式一:最低成本/最低价格/最低收费水平的目标模式目标模式二:最短特许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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