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培训:劳动合同法解读(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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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学习研讨目录第一篇劳动合同法的重点第二篇劳动合同法的亮点第三篇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管理需注意的事项《劳动合同法》结构共八章九十八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篇劳动合同法的重点立法解决的问题1、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合同短期化3、滥用试用期4、随意设立违约金5、滥用“劳务派遣”6、拖欠工资现象严重7、养老保险关系难转移第二篇劳动合同法的亮点一、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二、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三、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四、完善劳动合同法律规范一、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一)劳动关系的建立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第七条、第十条)以用工之日为标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六大鼓励和制约措施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第十条);2、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实行试用期;3、不能实行试用期工资,工资按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第十一条);4、一个月起至一年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二条);5、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6、应订立而无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第十七条)(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三)劳动合同的期限引导单位长期用人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不续约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裁员时,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优先留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华为事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四)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试用期的定义合同双方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试用期约定的规制(第十九条)3个月至1年,不得超过1个月;1年至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第二十条)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解除合同规定(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违纪、伤病和不胜任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1、责令改正;2、超法定试用期间,按期满后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五)约定担保和违约金的规范(第九条、第二十五条)对违约责任禁止性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要求担保,不得收取身份证件和财物除培训和竞业限制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但不禁止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责任(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八条)(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无理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二条)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相关规定(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九条)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增加)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增加)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条)需提前30天及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期满和主体资格丧失终止的情形(第四十四条)1、劳动合同期满的(有补偿);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补偿);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无补偿);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有补偿);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有补偿);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2—6条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违规解除终止合同责任(第四十八条)1、重新履行2、作二倍赔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八)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增加)(第四十六条)(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年限不封顶);(第37条)(2)因用人单位过失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3)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或者降低劳动条件续约的;(4)用人单位破产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或者解散终止的。高工资人员经济补偿金的限制(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1)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2)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责任(第八十五条)1、责令限期支付2、限期不支付的,加付50-100%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二、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一)可以约定培训服务期条款专项培训违约金规制(第二十二条)1、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但不得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2、劳动者违约的,支付违约金。3、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并按尚未履行部分分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二)可以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1、竞业限制限于高级管理、高级技术、负保密义务的人员2、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可以约定3、竞业限制期限少于二年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劳动者补偿5、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支付的违约金(二十三、二十四条)(三)放宽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裁员范围增加两项(第四十一条)(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放宽了裁员的程序要求(第四十一条)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或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程序:(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2)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3)向劳动行政部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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