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摘要:研究犯罪心理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揭示犯罪原因,进行犯罪预测、预防和控制,其狭义和广义之争并不妨碍这一目的的实现。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受学科发展状况、研究目的和学科话语霸权的影响。文章从这三个角度出发,对研究对象的狭义说和广义说进行考证,认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仍应足于狭义说,并兼顾广义说。关键词:犯罪;犯罪心理;学科建设;话语霸权;历史一、问题、思路和观点犯罪心理学在我国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其发展水平还不尽人意。这个现象与不同学者在关于该学科研究对象的认识上的分歧密切相关。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历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之分。狭义说认为,在学科发展日益精细化的今天,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也应该有它特定的研究领域,不应将所有与犯罪有关的心理学问题都囊括进去,如果这样,犯罪心理学将是一个内容庞杂而又无法构成统一体的学科,其基础理论的发展将会因此受到阻碍,故犯罪心理学只能以犯罪主体的心理为研究对象。与犯罪有关的其他主体的心理活动不应做为研究对象,只能在法制心理学的框架内加以研究。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①持广义观点的学者认为,如果犯罪心理学研究采用狭义观点,就无法以更宽的视野来了解犯罪人与刑事司法部门互动的情况,从而无法为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因此,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的规律,还应包括与犯罪主体有关的办案人心理、被害人心理、证人心理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②我们知道,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是它必须具有独立的研究内容、成熟的研究方法和规范的学科体制。而厘清学科的研究内容首先是要确定研究对象。因此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究竟为何的问题,我们必须要给予足够的关注。理清理论发生和发展的原因,对于我们理解、评价和择选理论具有重要作用。总结犯罪心理学的学科发展历程,澄清犯罪心理学与其母学科的继承关系,便于我们认清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狭义说和广义说,被我国学者接受和发展的社会和学术条件,也为我们选择狭义说还是选择广义说提供了历史理由。在我国,持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狭义说的不同学者之间,一直存在着有无犯罪人的心理结构的争论。这个争论对于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又构成了一个重要影响。我们在分析和选择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时也应当对此问题加以重视。笔者的观点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应立足于狭义说并兼顾广义说。无论是①持上述观点的人包括美国犯罪学者Bartol、日本学者山根清道和森武夫、台湾学者蔡墩铭、我国学者李玫瑾和刘邦惠等,其中,山根清道和蔡墩铭先生认为,犯罪心理学以犯罪行为为其研究对象。蔡墩铭先生认为,犯罪心理学至少应该包括下述内容:(1)记述。主要是对犯罪现象的观察。(2)解说。主要是运用心理学原理对观察到的社会现象进行解释。(3)分类。其中,最重要的是对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分类。(4)预测。在犯罪心理学中最常见的预测应该是犯罪累犯的预测。(5)控制。指改变犯罪行为发生的条件,从而实现有效控制。山根清道认为,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原理研究犯罪行为,属于心理学的一个分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范畴包括:(1)基础理论。(2)犯罪的临床。(3)现代社会与犯罪的心理。其他学者认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既包括犯罪心理又包括犯罪行为。上述各个观点的共同之处是研究主体的一致性,即都是指犯罪人。②持上述观点的人有美国学者Toch(1986)和Holin(1989),日本学者宫城音弥和藤木英雄,我国学者罗大华和孙汝亭,台湾学者马传镇和杨士隆等。狭义说,还是广义说,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其分歧主要源于在学科发展取向上的不同。我们应从犯罪心理学的学科发展、学科建设状况以及规范学科话语霸权的角度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进行准确定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犯罪心理学的应用范围。二、犯罪心理学的学科发展历程与研究对象的确定(一)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历程我国的犯罪心理学是在“以问题为中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0世纪二、三十年代,犯罪心理学已在我国开始传播。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近30年,犯罪心理学一直处于失语状态,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70年代末、80年代初,犯罪心理学研究才真正开始发展起来当时,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后,青少年的犯罪问题非常突出,青少年的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重从文革前的30%上升到60%。在这一背景下,社会实际情况的需要提出了包括发展犯罪心理学在内的整个犯罪科学的要求。1982年,我国出版第一部《犯罪心理学》教程。同时,我国学者还翻译了大量的外国书籍和论文。之后,以犯罪心理学为主的法制心理学开始兴起。经过有关专家和工作者20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犯罪心理学体系得以初步形成,例如提供了犯罪心理产生的客观基础、主体因素,对犯罪心理进行类型的划分以及犯罪心理的预测和预防等。在应用领域,人们也开始越来越多地意识到犯罪心理学在具体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并在刑事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应用一些相关的研究成果。例如,进行犯罪心理调查,研究和应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对监狱和劳教工作民警及公安民警的心理健康问题进行研究等。由此可以看出,今天,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已经超出了狭义说的研究对象的范围。(二)犯罪心理学与其母学科的继承关系管犯罪心理学得到了普遍重视,但是它自身的发展却远远赶不上社会的需求,其关键问题就是基础理论的薄弱和研究方法的局限性。究其原因,我们可以追溯到犯罪心理学的母体学科———犯罪学和心理学。在西方发达国家,犯罪学作为一门跨科际的学科,已经发展得很成熟。西方犯罪学实际是寻着两条主线前行,即古典犯罪学和实证犯罪学。古典犯罪学发展到今天已演变为理性犯罪学,而实证犯罪学学派演化为现代犯罪学派。但是,由于缺乏一个一般性的理论,西方犯罪学出现了学派林立的局面,例如差异交往论、社会控制论、标签论、心理分析论,病态激化论、紧张理论、理性选择论、存在主义论、马克思主义左派理想论等等。[2]各个理论结构都保持了纯度和逻辑的一致性,除了存在主义理论外,他们共同的特点就是思辨的色彩浓厚,但是缺乏经验和实证的支持。在各个理论中,建立一个独立的一般性的理论几乎不存在可能性,作为解释一般犯罪现象的犯罪学理论已经走到了尽头,人们开始把目光转向个体层面。因此,为了寻求解决犯罪问题日益增长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多元性倾向,有的学者开始把犯罪问题看成是一个日常管理问题,寻求局部的有限范围内的解决方式。在我国,学者对犯罪学的研究始终追随着刑法学的研究界限和价值取向。例如,在关于犯罪的定义上,我国学术界有两种看法:一种是局限刑法说,认为犯罪是危害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依法律规定应处以罚的行为。[3]该行为具有三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犯罪的概念之所以与刑法的规定保持一致,是由犯罪心理学在刑事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的。另外一种是不局限刑法说,认为犯罪行为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违犯了刑事法律规定而应受到处理的行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为了揭示和阐明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为了防止一般违法人、虞犯及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演变或再演变为犯罪人,犯罪心理学也应该把越轨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其实,这两种看法实际上在内涵上有着相似之处,都在本质上遵循了刑法的规范,区别仅在于外延上的不同。犯罪学的研究框架是遵循刑法的界定,对犯罪作价值评判,将其视为一种非正常现象,然后再研究犯罪原因,以便为刑事司法和刑事政策服务。因此,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但是,迄今为止,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人们无法找到能够解释犯罪现象的一般性原因。因为犯罪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其因果关系非常复杂,很难用研究自然现象的方法来对它作准确解释。时至今日,我国犯罪学仍然缺乏有说服力的一般理论,当然,也就不能形成有内在逻辑力量的理论体系。[4]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的犯罪学家开始重新审视犯罪学研究的根基,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现象———视为一种作为社会现象的整体上的正常现象,主张站在社会存在的角度上,像政治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范式那样来研究犯罪现象,集中力量认识犯罪本质,发现和挖掘犯罪现象的发展、变化规律,从而发挥犯罪学应有的作用。这样,就改变了原来将犯罪原因作为犯罪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的学科取向。[5]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借用德国学者叶塞克的一句话是:“如果没有犯罪学的配合,刑学是盲目的;但是如果没有刑法学的配合,犯罪学也漫无止境”①但是,笔者认为,仅仅从刑法价值的角度来理解犯罪现象,失之偏颇,因为刑法学是在思辨哲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语言大厦,本身就具有形而上特点。而犯罪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属于事实领域。如果我们仅把法确定的框架作为我们研究的界限,我们将面临的是洞穴假象,其结果可想而知。前文分析了令人堪忧的我国犯罪学的研究状况,那么我国心理学的发展状况又如何呢?实际上,近年来,我国心理学的基础研究工作也几乎停滞不前,除了具体研究方法的升级外,在理论研究上几乎没有多少突破,尤其是在本土心理学的发展上收获甚微。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缺乏问题意识,我国学术界对研究问题的选择主要是立足于国际性热门话题,忽视了本土心理学研究的实践需要;其二,即使有了问题意识,在研究方法上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科学主义心理学是现代心理学发展的主流,它实际上是将人的心理存在作为自然现象加以研究,在研究方法上采用自然科学实证的方法,依赖数据和实验,强调研究结果的确定性、客观性和精确性。这种研究方法固然有它科学性的一面,但它将人的心理作为物来研究,只注意到了人的自然属性,而忽视了人的社会属性,因而对犯罪心理学的贡献很小。犯罪心理学是应用心理学的一部分,它是以犯罪动机为中心来推究犯罪者的性格、环境与犯罪行为的过程,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来解释阐明犯罪本身,揭发罪证,并且协助侦察、审判与矫治,以达到遏阻犯罪的目的。①犯罪心理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心理,具有隐蔽性、模糊性、变异性、不可逆性、或然性的特征。与感知觉、情绪、注意、智力、个性、病理心理等属于基础心理学范畴的研究不同,犯罪心理学作为人的较高一级的社会心理范畴,无论是在形成原因、形成机制还是在形成规律上都很难采用定量的研究。现阶段,我国应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课题众多,但是,进一步升华到一般理论的研究甚少,多数学者倾向于用犯罪心理学的一般性知识去解释犯罪现象,即便是采用了定量研究的方法,最后的结论常常是对常识的验证,对实践几乎没有指导意义。存在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犯罪心理学基础理论的薄弱。从上述关于犯罪心理学的母学科犯罪学和心理学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犯罪学还是心理学都在经历着巨大的危机,犯罪心理学已经很难从它的母体学科中汲取更多的营养,它必须重新吸收和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如哲学、社会学、生物学、病理学、人类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来创建自己独立的基础理论体系。当前我国犯罪心理学在理论的严密性、系统性和成熟性方面还没达到发达学科的标准,因此,犯罪心理学未来的学科发展取向应仍以基础理论研究为主,在此基础上,才能在应用研究上有所作为。(三)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立足点———狭义说犯罪心理学在今天面临的尴尬境地主要源于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的薄弱。但是,随着犯罪心理学应用范畴的日趋扩大,刑事司法机构、人员对犯罪心理学的需求也越来越多。针对这一情况,许多学者主张,为了给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更全面的服务,犯罪心理学应该以更宽的视野来了解犯罪人与刑事司法部门互动的情况。因此,应该将审判心理、侦察心理、证人心理以及被害人心理都纳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范畴。可以看出,实践的发展需要我们采用广义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不仅要研究犯罪人的心理,而且要研究有犯罪倾向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研究被害者和证人的心理,研究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包括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②可以说,广义犯罪心理学为我们描绘了学科未来发展的宏伟蓝图,有着非常诱人的应用前景。但是,从犯罪心理学的自身学科发展情况来看,目前

1 / 1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