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电气及消防设施委托检测合同书委托方(甲方):受委托方(乙方):根据公安部第30号令及省消防局公字[1997]293号通知的要求规定,及《消防法》和《浙江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己安装调试完毕经自检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进行检测。一、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设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查测试。(总建筑面积:㎡)二、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内容有:区块室内外所有消防验收部门要求检测的消防设施及电气设施。序号建筑消防设施备注序号建筑电气备注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变配电系统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电气线路系统3消火栓给水系统3接地和等电位联结4气体灭火系统4灯具、开关、插头5防排烟系统5动力及电内热设备6泡沫灭火系统6特殊场所7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8应急广播系统或警报装置9消防通讯系统10防火门11防火卷帘12消防电梯三、甲方在委托时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技术资料:(新建竣工项目)1、建筑消防检测原始登记档案2、消防部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3、消防设施竣工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消火栓、防排烟、气体、泡沫等)4、建筑电气系统图5、施工记录(系统试压记录、隐蔽工程间验收记录、系统调试记录、接地电阻和绝缘电阻测试报告)四、双方责任1、甲方应在乙方检测作业前及时向乙方提交所需的工程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2、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规范、公正的检测工作。3、甲方应为乙方现场检测、采样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协调好乙方与施工单位的工作配合关系。4、甲方负责提供检测所需要的电源,并且保证电源的稳定性。5、乙方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进行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6、乙方应严格遵守检测工作程序,保证检测工作质量。7、乙方应对甲方的技术资料、检测报告数据及原始记录保密,维护甲方的利益。8、乙方在完成现场检测工作后七天内出具检测报告(壹式4份),由乙方送达给甲方。9、对甲方提出的有关检测结果的疑问,乙方应及时进行解释、复核。五、检测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式、检测时间1、总包干检测费为1元,人民币(大写:壹元整)。2、检测费的支付方式:本项目不付预付款,待受托方交付检测报告后7天内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所有检测费用的80%,计人民币1元,(大写:壹元整)。待质检站及竣工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委托方向受委托方支付剩余检测费用,计人民币2元,(大写:贰元整)。3、检测时间:年2月23日左右开始,检测报告提交时间:一区块:年3月20日前提供;二区块:年3月31日前提供。六、其他1、本次委托检测要求受托方必须一次性通过消防大队的竣工验收,如果发生检测内容漏项、少项而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则由受托方负责补测,费用包含在本次包干总价内;同时由于检测原因造成而不能一次性通过质检站的竣工验收,所造成的相关费用由受托方承担。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委托与受托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仲裁委员会仲裁。3、本合同一式五份,委托方四份,受委托方一份。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甲方:有限公司乙方: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盖章)(盖章)负责人:负责人:电话:电话:地址:地址:开户行:账号: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