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学以载道,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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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以载道诚信为本——“诚信考试”主题班会暨团日活动先来猜个谜语:成人前后进两言,打两个字。诚信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是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的信用的合称。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信、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什么是“诚”?“诚”,是儒家为人之道的中心思想,我们立身处世,当以诚信为本。宋代理学家朱熹认为:“诚者,真实无妄之谓。肯定“诚”是一种真实不欺的美德。要求人们修德做事,必须效法天道,做到真实可信。说真话,做实事,反对欺诈、虚伪。什么是“信”?《说文解字》认为“人言为信”,程颐认为:“以实之谓信。”可见,“信”不仅要求人们说话诚实可靠,切忌大话、空话、假话,而且要求做事也要诚实可靠。而“信”的基本内涵也是信守诺言、言行一致、诚实不欺。有关诚信的故事有关诚信的故事:商鞅变法徙木为信周幽王烽火戏诸侯考试保卫战宁波大学文件宁大政〔2005〕80号宁波大学考场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核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核。省级以上统考,当本考场规则与统考考场规则矛盾时,以统考考场规则为准。第二章考场规则第三条学生应在考核前10分钟随带考试证(省级以上统考还应随带准考证)进入考场。不带有效证件或迟到30分钟以上者(省级以上统考按当次统考规定),不准入场,并作缺考论。第四条学生应按规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置于桌面上以便查验。考前应配合监考人员清场。第五条学生应做好考前准备,考核时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随意离开考场。考核期间擅自离开考场被视为考核结束,不得重新返回考场。第六条学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核中不得互相借用,学生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第七条学生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将电子、通讯工具(需关机)或书本等物品集中放在讲台上或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第八条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考卷如有字迹不清之处,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轻声提出,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监考教师也不得回答考生有关考核内容的任何问题。第九条学生应保持卷面的完整性。第十条考核开始后30分钟内学生不准离场。30分钟后学生可以离场,但不得在考场附近喧哗。第十一条考核时间结束,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迅速将试卷整理好,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收完考卷(含草稿纸、“一页开卷”纸等),点清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第十二条学生应严肃认真,遵守考场规则,自觉维护考核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管理,独立完成考核,不应有任何违纪、作弊行为。第三章违规行为的认定第十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违纪:(一)开考后,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电子、通讯工具或书本等物品;(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三)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四)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五)在考场或者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六)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一页开卷”纸等考核用纸带出考场;(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九)故意扰乱考核工作场所秩序,或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或其它考生等扰乱考核管理秩序的行为;(十)在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或口试、面试、写论文等形式的考核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十四条考生违背考核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核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作弊:(一)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书本、纸条、胶带纸等文字材料(含在桌内、座位旁)(开卷允许带的除外)或者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核;(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四)在考核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五)以任何方式(含口头、手势、通讯、书面等)传递或索要答案;(六)由他人冒名代替或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核(包括事后查出的);(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核材料;(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九)考生间传、接物品(含文具)或者交换试卷、答卷、“一页开卷”、草稿纸;(十)考核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考核内容;(十一)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确属抄袭行为;(十二)买卖试题或答案(含假试题、答案);(十三)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获取试题或答案(含假试题、答案)参加考核;(十四)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它手段篡改试卷或成绩者;(十五)经查实协助实施作弊行为;(十六)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核资格和考核成绩;(十七)违反“一页开卷”考核以下规定之一:1、仅带一张学校统一印发的“一页开卷”考核专用纸;2、“一页开卷”专用纸上,只能手写不能打印及复印;3、考核前必须在“一页开卷”专用纸上填写真实姓名及学号。(十八)在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或口试、面试等形式的考核以及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中,以不正当手段(包括教师认定的抄袭行为)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核成绩;(十九)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四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五条在考核过程中,如考核工作人员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所列考核违纪、作弊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如实记录,及时报告主考,由主考认定及处理;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第十六条学生如考核违纪或作弊,学生处应将相关事实立即张榜公布。第十七条凡考核违纪或作弊者,将按《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和《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考生如对学校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规定向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经第2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考场规则》(宁大政〔2004〕111号附件4)同时废止。二○○五年九月一日主题词:教学考场规则处理办法宣读诚信考试倡议书诚信考试承诺书签名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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