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土地行政管理体制§8-1概述§8-1概述一、行政管理体制也称之为行政体制,从国家的层面上来看,是指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划分行政体制指政府系统内部行政权力的划分、政府机构的设置以及运行等各种关系和制度的总和类型:中央政府体制、地方政府体制、中央与地方关系体制(一)中央政府体制中央政府体制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一个国家的最高国家行政权力和政府职能的划分、政府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等制度的总称中央政府体制可分为:内阁制、总统制、半总统制、委员会制、部长会议体制和国务院体制1.内阁制•内阁制,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目前,印度、日本、泰国、新加坡、斯里兰卡等;荷兰、比利时、德国、丹麦等;加拿大等•实行内阁制的国家是以国家议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元首一般是世袭的国王或天皇或由公民选举产生的总统.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但不是政府首脑•内阁由在议会中占有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的领袖或几个政党组成的政党联盟的领袖,经国家元首任命组成•在议会中占有多数席位的党的领袖,经国家元首提名并经议会同意,才能成为内阁首相或总理,内阁成员也是议会议员.内阁首相或总理是国家最高行政首长,是政府首脑,但不是国家元首。•内阁首相或总理是国家实际权力中心,他不仅是政党领袖、政府首脑,也是议会领袖•内阁是国家的决策中心•政府或内阁不向国家元首负责,但必须向议会负责,接受议员的质询,解释政府的政策和决定.议会有罢免首相或总理的权力2.总统制总统制,起源于18世纪末期的美国,总统既为国家元首,又为政府首脑,如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伊朗;埃及、南非;墨西哥、巴西、智利、委内瑞拉总统由全国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需要议会批准.总统对全国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政府由总统组阁,不需要得到议会大多数的支持.议会中的政党对总统没有直接的决定性影响,总统所在的政党并不一定是议会中的多数党总统是国家的权力中心和决策中心.总统总揽行政权.任免部长和其他高官的权力.代表国家同其他国家缔结条约和签订协定的权力.是国家最高军事统帅.指挥军队的权力总统没有向议会提出法案的权力.但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有签署权,有否决权.但是,议会也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该法案就可以立即成为法律生效3.国务院体制中国的国务院体制是在1954年形成.国务院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中国最高行政机关,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总理由中共中央按法定程序推荐,由国家主席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由国家主席任命.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均由中共中央推荐,总理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由国家主席任命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协助工作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提案,任免人员,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都必须由总理签署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3.国务院体制地方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行政监督体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自身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法律和行政命令而实施的全面监察与督促主要包括上级监督、审计监督和监察监督(二)地方政府体制地方政府是设置于地方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行政管理机关民主集中制地方政府中国地方政府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政府形式.其特点:(1)中国地方政府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下级执行机关,下级政府是上级政府的执行机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是中央政府的下级机关,设区的市是省、自治区的下级机关,不设区的市和县是设区的市的下级机关,乡、镇是不设区的市或县的下级机关,并统一受中央政府的领导,各级行政机关之间有明确的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民主集中制地方政府(2)各级地方政府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地方政府必须执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决定和行政规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有权撤销同级地方政府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政策和决定(3)各省、直辖市有一定的自主权,自治区有自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高度自治权(4)各级地方政府必须接受上级和同级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执行党的常委会和委员会所做的决定和制定的政策,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是党的常委会成员民主集中制地方政府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中央政府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中国行政区划的层级二级制:直辖市——区三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四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民主集中制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地方政府地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地方政府的相互关系: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8-1概述二、土地管理体制土地行政管理体制是指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的划分及运行等各种制度的总和,国家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管理机构是土地管理的组织形式和组织保证,是土地管理体制的载体,包括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职权的划分是土地管理的职能形式和功能保证,是土地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运行方面的制度是土地管理体制发生效用的规则和驱动力§8-1概述三、土地管理体制的类型(模式)1.集权制和分权制2.首长制和委员制3.统一管理和分别管理4.业务指导、业务领导、双重领导、垂直领导集权制行政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或上级机关.中央政府或上级机关对地方政府或下级机关有直接指挥管理权.地方政府或下级机关依据上级的指令、授权范围实施管理活动优点:国家政令统一,有利于国家统一指挥和统一领导,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完整,有利于整合各种资源和进行基础设施和经济建设缺点:国家行政体制比较僵化,行政首长集权,独断专行,会造成决策失误;如果对行政首长的权力缺乏制衡,会出现家长制或一言堂集权制严格地控制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缺乏充分的自主权,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行政首长权力过大,可能产生滥用权力现象和寻租行为分权制中央政府或上级机关将行政权力授权给下级机关,自己处于监督地位.地方政府或下级在其权限内有完全自主权,中央或上级不得随意干涉优点:地方政府有充分自主权,独立自主地开展社会管理活动和进行经济建设.民族自治地区,保持民族文化和民族习惯因地制宜地自主决策,解决本地区发展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开发和利用本地区的各种资源,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民参与政府决策和对政府的监督,及民主建设缺点:如果过度分权,可能出现地方各自为政,中央政府政令不畅的局面,更有甚者会出现地方割据不利于国家政令统一,统一指挥、统一领导;受地区限制,容易形成地方主义首长制与委员会制首长制:行政机构的行政权力归属于行政首长一人,行政首长对所负责机构承担全部责任•优点:权力集中,责任明确,指挥统一,行政迅速,可实现较高的行政效率•缺点:个人独揽大权,易导致专断、滥用权力;要求首长个人知识、能力、精力等都很高,否则,容易造成工作疏漏;不利于调动下级的积极性委员会制:行政机构的行政权力由两人以上共同执掌,共同负责,集体决策优点:集思广益,发挥集体的智慧与力量,处理问题比较周详,利于科学决策,易于互相监督,防止职权滥用缺点:权力分散、决策迟缓、责任不明,影响行政效率统一管理与分别管理•统一管理:国家设立专门的土地行政管理机构,对全国土地依法实行统一管理•分别管理:国家不设立专门的土地行政管理机构,土地行政管理职权分散于不同的行政管理机构,由这些机构分别行使土地行政管理职权•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的土地管理体制属于统一管理体制业务指导、业务领导、双重领导、垂直领导•业务指导型体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业务和人事管理上受本级政府领导,与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直接领导关系,只接受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的指导•业务领导型体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业务上受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其他如人事、财务方面受本级政府领导•双重领导体制,是指人事或干部管理双重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业务上受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但在干部管理工作既受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又受本级政府的领导,一般要对这种双重领导明确一定的主从领导关系•垂直领导体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下对口,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论是业务还是人事管理都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与同级政府没有直接领导关系§8-1概述四、土地管理体制的影响因素1.土地制度是土地的所有制、使用制和土地管制度的统一体。2.经济体制是社会经济系统的基本框架和基本运行原则的组合,包括所有制关系、经济政策结构、资源配置方式3个要素3.基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包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结构形式、管理形式及其运行机制4.民族文化传统和别国经验§8-1概述五、土地管理机构的含义(土地行政组织)是国家为实现土地行政目标而建立的行政组织,承担对土地实施公共管理的职责是推行统治阶级在土地方面政治主张或意志的工具,是社会和公众在土地利益方面的代表,对土地的公共利益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土地管理机构是日常、大量而繁重的土地行政活动的直接承担者,一切土地行政管理都要依靠土地行政管理机构来完成狭义的土地行政管理机构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8-1概述六、土地管理机构的类型1.中央土地行政管理机构国土资源部、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2.地方土地行政管理机构省、市、县三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以及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3.派出机构国家土地督察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市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8-1概述七、土地管理机构的特征1.政治性2.系统性3.法制性4.执法性5.权威性6.社会性7.专业性§8-2土地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8-2土地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土地管理体制经历了统一、分散、再统一等几次转变,大体可划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1955),内务部地政局负责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第二阶段(1955—1986),土地行政管理以城乡分立、部门分管的多头分散管理体制为主体第三阶段(1986—1998),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为标志,确立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体制,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加强第四阶段(1998—),以国土资源部成立为标志,土地行政管理体制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8-2土地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一、土地管理机构设置的演变建国初,政务院内务部下设地政局,作为全国土地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土地改革,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城镇房地产以及调解土地权属纠纷、土地租税、城市营建规划及考核等工作土地行政管理工作是以地权行政为主,地政工作是结合土改对全国土地进行清丈划界、定桩、登记、颁发土地证等1952年,城市营建规划及考核移交新成立的建筑工程部1955年,撤销地政局,在农业部设土地利用总局,主管全国土地利用工作§8-2土地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1956年,农业部土地利用总局与有关部门组合为农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