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第十一章期间和诉讼时效主讲人:唐义红第一编民法总论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第一节期限第二节诉讼时效制度概述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第四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第一节期限一、期限的概念和内容(一)期限的概念:指能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等一定法律后果的时间。期限,即期日和期间。期日。指一定的时间点,即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属于静态的时间;期间。指一定的时间段,即期日与期日之间,也即自某一时间点始至某一时间点止的时间段,属于动态的时间,有其开始和终止;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二)期限的种类1.法定期限。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如诉讼时效期间。2.指定期限。即由法院或有权机关确定的期限。如法院或仲裁机关指定的债务履行期日或期间、宣告死亡的期日。3.约定期限。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如附期限民事行为中所附的期限、当事人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等。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三)期限的意义期限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期限是确定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和终止的尺度;2.期限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如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期间,即为作出宣告死亡推定的根据;3.期限是确定权利的取得或功效减损的根据,时效期间即有这种作用;4.期限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段,债务履行期限即属此种期限;5.期限是民事行为效力的起点或终点。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二、期限的确定和计算(一)期限的确定规定某一具体日期,如某年某月某日;规定一定的具体期间,如1年;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规定某一必然到来或必然发生的时刻。(二)期间的计算方法(三)期间的起算点与终止点1.期间的起算点2.期间的终止点(四)期间的逆算所谓期间的逆算是指期间应自一定的起算日溯及往前所为的计算。(五)年龄的计算年龄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为历年计算法,即出生年为一岁,次年元旦为两岁。我国传统上采用这种计算方法,俗称“虚岁”。二为周年计算法,即自出生日起计满一年为一岁,俗称“周岁”。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在内,所称的“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第二节诉讼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的概念和性质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如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的制度。时效制度属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由于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非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以时效制度属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二)时效的种类根据引起时效发生原因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传统民法将时效区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无取得时效制度之设,《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与消灭时效相当的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制度概述(一)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和沿革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第一,避免义务人的举证困难。第二,维持既定法律秩序的稳定。三、诉讼时效的客体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又称诉讼时效的标的,是指诉讼时效制度所适用的权利类型。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一、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和特点诉讼时效期间即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效果需经过的法定期间。该期间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定性。诉讼时效期间一般都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第二,可变性。诉讼时效期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第三,强制性。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二、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两者存在如下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2.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如《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除斥期间通常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例外情形下,也可从权利能行使之时起算。如《合同法》第55条第1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3.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4.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导致权利效力减损;除斥期间届满使权利本身消灭。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允许义务人抛弃其获得的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消灭,不存在抛弃相应利益的问题。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均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其效力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以上(不包括2年)不满20年的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属于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三)权利最长保护期限《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即为民事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之规定。20年时效期间的规定是针对那些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作出的。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具体适用:(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时起算。(2)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的问题,目前尚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大多数观点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即权利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之请求权,应当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之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者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及侵害人时开始计算。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五、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1.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又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条件:(1)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2)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存在或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2.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依《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为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3.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4.适用范围:既可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可适用于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但是,对于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能适用。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1.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条件:(1)必须存在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一是提起诉讼。二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三是同意履行义务,包括债务人对债务的承认,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推定行为)。(2)该中断的法定事由应当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2.中断的法定事由依《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可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原所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之日重新计算。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而且也适用于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但不能适用于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通常情况下,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于时效期间届满后,向法院要求保护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能行使权利确有正当原因,其原因不包括在使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内,严格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针对这种情况,依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以便保护特殊情况下权利人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行使的权利,避免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条件:(1)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2)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有正当理由;(3)是否延长时效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决定。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第四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概述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称“完成”)后的法律效果,存在有不同的立法例。二、我国现行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一)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二)义务人的自愿履行(三)时效利益的抛弃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案例分析1.王某和李某是同事,2000年10月王某因办理出国手续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王某在出国前将钱款还清。此后王某出国,在国外生活了3年,期间李某与王某一直电话联系,但是双方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3年12月30日王某回国,李某因盖房急需钱,找到王某,王某表示尽快还,并在原字据上写下“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2004年2月10日李某再找王某时,王某称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问: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1)李某对王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2)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3)李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4)若2000年10月李某借给王某钱时,双方未在字据中约定还款期限,则2003年王某回国时李某请求王某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参考答案1.(1)已经届满。《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权利人在2年内不行使民事权利,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也将丧失胜诉权。本题中李某于2000年10月借钱给王某,直到2003年12月30日才第一次向王某要钱,时间已经过了3年,李某债权的诉讼时效2年已经届满。民法学精品课程泸州医学院法学系(2)李某对王某债权已经到期,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而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王某仍然可以偿还借款。但是对于本题中王某已经同意履行,但是尚未履行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所以本题中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属于新的承诺,因此而形成的还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3)综合上述,李某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