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星塘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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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星塘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1概述1.1项目特点星塘医院始建于1966年,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斜塘街道莲葑路1号,由政府投资建设,为该区域昀大的公立医疗机构。1994年随着苏州工业园区的设立正式命名为“斜塘人民医院”,2002年因娄葑镇与斜塘镇合并,下属医院也随之合并,“斜塘人民医院”更名为“娄葑医院斜塘分院”。2014年,苏州工业园区为加快推进区域卫生一体化,对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调整,将娄葑医院斜塘分院调整为独立单位,并更名为“苏州工业园区星塘医院”。目前医院占地面积8658.4m2,设有床位68张,门急诊量700人次/天,内设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骨伤科、眼耳鼻喉科、口腔科等临床科室,放射科、超声科、检验科、胃镜、心电图室等医技科室。目前苏州工业园区现有1座三级综合医院(苏州九龙医院)、2座二级综合医院(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医院、苏州工业园区星湖医院)、1座三级专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园区总院)和1座二级专科医院(苏州华美美容医院),与百姓的需求相比,医疗资源相对不足,根据《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苏府办[2016]36号),园区范围内将新增苏州九龙医院二期、苏州独墅湖医院三级综合医院,苏州工业园区星塘医院、苏州工业园区星浦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和二级专科医院2所。随着工业园区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现有医院大厅比较拥挤,内科病房紧缺,医技用房不足,已不能满足医院运行需求。为进一步优化苏州工业园区卫生资源配置,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加快推进苏州工业园区区域卫生一体化,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拟对现有医院进行拆除扩建,目前已取得苏州工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关于同意苏州工业园区星塘医院扩建工程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根据《关于申请加快星塘医院建设的报告》,苏州工业园区星塘医院已列入2017年园区实事项目,同时苏州工业园区工委管理会办公室整理的会议纪要进一步指出,要加快推进星塘医院项目的建设,尽早投入使用,本项目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苏州工业园区星塘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本项目总用地面积13954.37m2,包括现有医院用地(8658.4m2)和北侧新增派出所用地(5295.97m2),目前用地已取得了苏州工业园区宗地合并预审表;本项目拟对现有建筑进行拆除并重新规划新建。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一同验收,一期先行拆除派出所,于原斜塘派出所地块内进行病房综合楼建设,现有医院迁至新楼运营;二期时对现有医院进行拆除,并在现有医院地块内完成新门诊综合楼建设并运行。本项目为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建设规模为地上2.5万m2左右,地下6000m2左右,对现有科室和病房进行扩建,并新增传染科室,拆扩建后医院日门诊量达到1500人/次,年体检量50000人/次,病房240床位。本项目变电间规模及X光机等涉及到电磁辐射和放射性的设备,其辐射影响需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另行评价,不包含在本次评价范围内。1.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委托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017年6月,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正式委托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2017年6月至7月,开展工程分析工作,进行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2017年7月,整理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数据,完成环境影响预测、风险评价等工作内容,形成初稿,经建设单位确认,修改初稿;2017年7月,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建设单位确认。本次评价工作技术路线见图1.2-1。苏州工业园区星塘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图1.2-1评价技术路线1.3分析判定相关情况(1)生态保护红线项目距离生态红线金鸡湖重要湿地边界直线距离2000m,不在《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规定的生态红线区域管控范围内。(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现状监测,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1中二级标准;地表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声苏州工业园区星塘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4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1类标准。(3)资源利用上线项目用水来源为市政自来水,使用量较小,星港街水厂可以满足项目新鲜水使用要求;项目用气来源为市政天然气,使用量较小,淞江路天然气中压管网可满足项目用气要求。(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指出“制定严格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禁止高污染、高耗能、高风险产业准入,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危险化学品储存等项目。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以及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率均需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本项目属于社会服务类项目,符合审查意见要求。(5)政策本项目为星塘医院拆扩建项目,是苏州工业园区区域卫生一体化重点建设工程之一,建成后将进一步提升园区医疗水平及综合服务能力,与园区“现代化生态宜居城区”功能定位相符。本项目为星塘医院,符合《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中“工业园区规划新增二级医院2所,分别为苏州工业园区星塘医院和苏州工业园区星浦医院”的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3修正)、《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苏府[2007]129号)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本项目为星塘医院拆扩建项目,不属于工业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禁止的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N、P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名录。项目边界距离北侧拟建地铁5号线中心线距离41m,在控制区保护范围内,不在地铁特别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应当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征询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在此条件下,项目建设不违背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要求。项目内设传染科,仅对发热、肠胃和结核病人进行初筛,不对传染病患者进行诊治,苏州工业园区星塘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5根据传染病医院定义“以治疗传染病为主要任务的医院”及《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适用范围“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传染病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的建设可参照执行”,因此本项目不适用《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1.4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针对本项目的自身特点,本次评价重点关注的环境问题主要有:(1)现有项目回顾性评价及现有存在问题、以新带老措施;(2)项目平面布局的合理性(废水处理站位置),废水处理方案的技术经济可行性(传染科废水预处理),废气处理方案的技术经济可行性。(3)项目恶臭排放对周边敏感点的影响。1.5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本项目符合现行的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项目选址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内,符合园区的规划和产业定位;项目所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可行,能保证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较小,不会降低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周边居民对本项目建设持支持态度;针对项目特点提出了具体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监测计划;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本项目在拟建地建设可行。苏州工业园区星塘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62总则2.1编制依据2.1.1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2届第31号),2015年8月29日通过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届第77号),1996年10月2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0届第31号),2016年11月7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届第77号),2002年10月28日颁布,2016.7.5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1届第54号),2012年7月1日;(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6年12月27日修订,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10)《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1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2011年;(13)《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苏州工业园区星塘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7(1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2016年8月1日起实施;(1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2003年10月15日发布;(1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17)《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卫医发[2003]287号);(18)《关于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公告》(环发[2003]206号);(19)《关于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3]188号);(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2013年11月14日;(21)《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012年7月3日;(22)《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2012年8月7日;(23)《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4)《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25)《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2013年9月10日;(26)《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27)《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2日;(28)《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2011年9月7日;(29)《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3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002.7.1起实施;(31)《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苏州工业园区星塘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8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3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环境保护部,2012.12.24发布,2013.3.1实施;(33)《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3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2.1.2地方法律、法规及规定(1)《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2004年12月17日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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