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欧洲标准ECE4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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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统应牢固地固定在试验台上。加载织带应连接在模拟拔扣上。注:质量下落高度=25mm从滚轴到滚子导向器的距离=300mm使用的织带为附录13中规定的标准座椅安全带。图6:B级锁止装置试验布局示意图8.2.7.对直接安装在儿童约束系统上的调节装置的试验与动态试验相类似,在将要试验的约束系统上安装允许使用的最大的假人,并按8.1.3.6.的规定处于标准的松驰状态。在织带的自由端进入调节装置处画一参考线。取出假人,将约束系统放在附录19图1所示的调节平台上。织带必须通过调节装置循环移动的长度至少150mm,其中从织带参考线到自由端一侧织带长度至少为100mm,在参考线的另一侧,余下的织带大约为50mm。如果从参考线到自由端的织带的长度不能满足所需长度,则应抽出织带,以使其满足150mm移动的需要。频率为每分钟(10±1)次,“B”的速率为每秒150mm±10mm。8.2.8.温度试验8.2.8.1.在7.1.5.1.中规定的部件应暴露在一个装有水的封闭空间的上方,环境温度不低于80℃,时间不少于24h,然后放到温度不超过23℃的环境中冷却。冷却过程必须紧随三个24h循环之后,每个循环包括下列连续的程序:(i)环境温度不少于100℃将持续6h,并且这个环境应在循环开始的80min之内获得;然后(ii)环境温度不高于0℃将持续6h,并且这个环境应在90min之内获得;然后(iii)环境温度不超过23℃将持续24h。8.3.试验座垫的检定8.3.1.对新的碰撞穿透和减速峰值建立初始数据时,要检定试验座垫。并且在每50次动态试验之后或者至少每个月(以先到的时间为准)都要进行检定,如果试验装具使用频繁的话,在每个试验之前都要进行检定。8.3.2.检定和测量程序都应与ISO6487的规定一致;测量装备应与带有(CFC)60级通道滤波器的数据通道的规定相一致。使用本标准附录P中规定的试验装置,分别在中心线上距离座垫前边缘150mm±5mm处,以及中心线两侧各150mm±5mm处,共进行3次检定。把装置垂直放在一个刚性平面上。降低配重的高度,直至与表面接触,并且做一个穿透标记作为零位置。把装置垂直放在试验点上,向上提升配重500mm±5mm高度,并让它自由降落,碰撞到座椅表面上。记录穿透点与减速度曲线。28.3.3.记录的峰值与初始值偏差不应超过15%。8.4.动态过程的记录8.4.1.为了确定假人的姿态和它的位移,所有的动态试验必须记录。条件如下:8.4.1.1.音视频要求:(a)录像频率至少500帧/秒;(b)试验必须纪录在电影胶片、视频或者数字信号载体上;8.4.1.2.偏差评估:试验室应具有并应用假人头部位移的偏差进行评估的程序。偏差应该在±25mm的范围内。这种程序有一些国际标准,例如欧洲鉴定组织的EA-4/02或ISO5725:1994,或者通用的偏差测量方法(GUM)。8.4.2.刻度记号应牢固地标记在滑车上或车辆结构上,以确定假人的位移。8.5.测量程序应符合ISO6487:2002的规定。通道频率级如下:测量类型CFC(FH)切断频率(FN)滑车加速度60见ISO6487:2002附录A安全带载荷60见ISO6487:2002附录A胸部加速度180见ISO6487:2002附录A头部加速度10001650采样速度应是10次FH中最小的(即,安装1000级的预取样滤波器,对应于最小采样速度大约为每秒每通道10000次)。9.类型批准和生产资格认证的试验报告9.1.试验报告应记录所有试验结果和测量结果包括以下试验数据:(a)试验所用装置的类型(加速或减速装置),(b)速度的所有总变化,(c)撞击前滑车的瞬时速度,(d)滑车速度变化期间的加/减速度曲线(至少300ms),(e)动态试验中假人头部达到最大位移时的峰值时间(单位:毫秒),(f)如果拔扣在试验过程中有变化,应记录拔拔扣的位置,(e)任何失败或损坏。9.2.如果本标准附录6中附件3中所包含的固定点的某些条款还没有考虑到,那么试验报告中应描述儿童约束系统是如何安装的,并且要说明重要角度和尺寸。9.3.当儿童约束系统在车辆上或车辆结构上进行试验时,试验报告应说明车身在滑车上的固定方式,儿童约束系统和车辆座椅的位置,以及车辆座椅靠背的倾斜角度。9.4.类型批准和生产资格认证的试验报告应记录标签和安装使用说明的确认。10.对儿童约束系统批准的修改和扩展10.1.对儿童约束系统的每种修改应通知负责儿童约束系统审批的管理部门。然后此部门可能:10.1.1.认为修改不可能会带来不利影响,在任何情况下,儿童约束装置仍应符合要求:或10.1.2.需要负责测试的技术部门的进一步的试验报告。10.2.批准的确认和拒绝应根据上述段落5.3.规定的程序通知到本规范实施协议的各参与者。10.3.公布扩展批准的权威机构对着一种扩展赋予一个系列号,并通知本规范附录1中样式的联系方式,通知本规范1958协议实施的其他参与者。311.生产资格11.1.为了确保制造商的生产系统满足要求,实施批准测试技术服务部门必须进行测试来使产品符合11.2.的要求。11.2.儿童约束系统生产的资格限制每一种新类型的通过测试的儿童约束系统(“通用类”、“半通用类”、“限制类”)的生产必须接受生产资格测试。因此,第一批产品中必须随机抽取5台儿童安全座椅。第一批产品的数量最少为50台,最多为5000台。11.2.1.动态测试11.2.1.1.5台儿童安全座椅必须进行8.1.3.中所描述的动态测试。实施类别批准测试的技术服务机构应选择能在动态测试过程中产生最大头部水平位移的条件来进行测试,除了7.1.4.1.10.1.2.中规定的情况。5台座椅要在同样的条件下进行。11.2.1.2.在11.2.1.1.描述的动态测试中,头部的水平位移和胸部加速度要被测量。11.2.1.3.a)头部的最大水平位移值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不超过1.05L,并且X+S不超过LL=要求的极限数值X=平均数值S=数值的标准偏差b)胸部加速度值应满足7.1.4.2.1.的要求,并且11.2.1.3.a)中的X+S的条件应应用到3ms时的胸部加速度合成(7.1.4.2.1.中定义的)并作为信息记录下来。11.2.2.对标签的控制11.2.2.1.实施批准测试的技术服务机构应确保标签符合第4节的要求。11.2.3.对安装和使用说明的控制11.2.3.1.实施批准测试的技术服务机构应确保安装和使用说明符合第15节的要求。12.产品一致性和常规测试产品一致性的过程要符合协议的附录2(E/ECE/324-E/ECE/TRANS/505/Rev.2),要以下要求:12.1.任何经本规范批准的儿童约束系统应按第6—8节中所述的要求来生产,以保证与符合类型批准。12.2.本规范附录16中阐述了产品一致性的生产控制过程的最低要求。12.3.颁发批准的权威机构可能在任何时间去核查一致性控制方法在每种生产设备中的应用。通常核查频率为一年两次。13.对生产不合格的惩处13.1.如果具有5.4.节中所述细节的儿童约束系统没有通过第11节中所述的随机抽检或不符合类型批准,那么所颁发的证明其符合本规范的儿童约束系统的批准将会被撤销。13.2.如果本协议的一方撤销其之前颁发的批准,他应通知审批部门。在收到相关内容时,管理机构应通过本规范附录1样张的表格,通知协议的其他方。14.明确中止生产14.1.如果批注文件的持有者完全停止生产本规范所规定的专门形式的儿童约束系统,他应通知审批部门。在收到相关内容时,管理机构应通过本规范附录1样张的表格,通知协议的其他方。415.说明15.1.每一个儿童安全座椅都应附有采用销售国语言的说明书,说明书中的内容如下:15.2.安装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5.2.1.对“通用”类的儿童安全座椅,以下的标签应在销售点不除去包装就能清晰地看到:注意这是“通用”类儿童安全座椅。已通过规章No.44,04修订版的批准,一般来说可在车内使用,适合绝大多数(但不是全部)汽车座椅。如果车辆厂在车辆手册中表明车辆可容纳这一年龄组适用的“通用”类儿童安全座椅,那正确安装是可能的。在比那些适用于以前不支持本注意事项的设计方案更严格的条件下,本儿童安全座椅被归为“通用”类。如有疑问,请与儿童安全座椅生产商或销售商联系。15.2.2.对“限用”和“半通用”类的儿童安全座椅,以下的标签应在销售点不除去包装就能清晰地看到:本儿童安全座椅为“(限用/半通用)”类,它适合于固定在下列的轿车座位上:车正面后面外侧中间(型号)是是否其它车内的座椅也可能适合采用这种儿童安全座椅。如有疑问,请与儿童安全座椅生产商或销售商联系。15.2.3.对“专用车”类儿童安全座椅,所适用车辆的说明应在销售点不除去包装就能清晰地看到。15.2.4.如果儿童安全座椅要求使用成人安全带,在销售点不除去包装就能清晰地看到以下字样:“如经批准的车辆装有腰带/三点式/固定/有卷收器的安全带,该安全带如经UN/ECE16或其它等效标准的批准,才可使用”(删去不用的部分)。对于便携床类儿童约束系统,还应包括便携床所适合装置的清单。15.2.5.儿童安全座椅生产商应在包装箱上提供地址,用户据此地址可写信,了解儿童安全座椅在特殊车辆上安装更为详尽的内容。15.2.6.通过照片和/或极为清晰的示图说明安装方法。15.2.7.应向用户建议,儿童安全座椅上的刚性件和塑料件,其定位与安装,在车辆的日常使用中,应不容易被活动车座或车门所夹。15.2.8.应向用户建议,便携床应垂直于车辆的纵向轴安装。15.2.9.对于背向前的约束系统,应向用户建议,在装有安全气囊的座位上不要使用。这些说明应在销售点不除去包装就能清晰地看到。15.2.10.对于“专用约束系统”,应在销售点不除去包装就能清晰地看到以下信息:本“专用约束系统”的设计能对在普通座椅上坐着有困难的儿童提供附加帮助。为了保证本约束系统适合你的孩子,请经常与医生保持联系。515.2.11.对于ISOFIX儿童约束系统,以下的标签应在销售点不除去包装就能清晰地看到:注意1.这是ISOFIX儿童约束系统。已通过规章No.44,04修订版的批准,一般来说可用于配置有ISOFIX固定点的车辆。2.它适用于配有通过批准的ISOFIX位置的车辆(细节见车辆手册),取决于儿童座椅的类别和功能。3.本装置的适合的重量组和ISOFIX尺寸组为:………15.3.使用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5.3.1.装置使用的重量组;15.3.2.当装置和成人安全带组合使用,则需加上下列词语:“仅适用于配有腰带/三点式/固定/有卷收器的安全带的车辆,该安全带已获UN/ECE16或其它等效标准的批准”(删去不用的部分);15.3.3.通过照片和/或极为清晰的示图说明安装方法。对于可用于面向前和背向前的座椅,应在座椅背向前时给出明显的警告,直到儿童体重大于所述的极限,或超过了一些其他尺寸范围;15.3.4.应明确解释拔扣和调节装置的操作方法;15.3.5.应建议,接到车辆上的系带应绷紧,约束儿童的织带应适合儿童的体型,织带不要扭转;15.3.6.应重点确保任何腰带要靠下固定,这样可以使应该承受压力的盆骨被固定好;15.3.7.应建议,当装置在事故中受到剧烈外力后,应予以更换;15.3.8.应给出清洗说明;15.3.9.对用户擅自更改的危险或未经权威机构的批准而另加装置以及不严格按照儿童安全座椅制造商的安装说明书操作所带来的危险,应给出一般警告;15.3.10.当座椅没有织物套,则应建议使座椅远离阳光,否则晒得过热会伤及儿童的皮肤;15.3.11.建议不要使儿童留在无人照料的儿童座椅中;15.3.12.建议要确保行李或其他物品不会在碰撞时引起伤害;15.3.13.应建议:a)儿童座椅不得在无布套的情况下使用;b)不得使用不是生产商推荐的布套,因为布套使约束性能的一个必要部分;15.3.14.应该有文字或图表指示用户如何辨别成人安全带的拔扣在儿童安全座椅上的受力的连接点位置(绑带方式)是否达到要求。应建议用户如对本条有疑问,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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