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新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五个方面的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两类过渡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明确了重要概念、重大政策以及征管问题:★明确了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重要概念,如实际管理机构、公益性捐赠、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重大政策,具体包括: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具体办法,优惠政策的具体项目范围、优惠方式和优惠管理办法等★进一步规范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程序性要求,具体包括特别纳税调整中的关联交易调整、预约定价、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等措施的范围、标准和具体办法,纳税地点,预缴税和汇算清缴方法,纳税申报期限,货币折算等。新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建设的总体设想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还将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针对一些具体的操作性问题,研究制定部门规章和具体操作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制度。通过这样制度安排,形成企业所得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的三个层次的制度框架,形成一个体系完备、符合国际惯例、便于操作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纳税人范围的确定纳税人范围的确定纳税人范围、纳税人分类及纳税义务的确定纳税人范围:以企业(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分类及划分标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划分标准为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纳税义务: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营业利润和非营业利润)纳税;机构、场所概念既用于分辨营业利润,又是征税的方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基本原则:以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纳税调整原则真实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现原则计算公式: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确认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的原则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界定为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其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的金额是确定的。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界定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其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的金额不确定的,企业在计算非货币形式收入时,必须按一定标准折算为确定的金额。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收入确认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条例第23条)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确认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总体上的肯定性概括处理(一般扣除规则),辅之以特定的禁止扣除的规定(禁止扣除规则),同时又规定了允许税前扣除的特别规则(特殊扣除规则)。一般扣除规则服从于禁止扣除规则,同时禁止扣除规则又让位于特殊扣除规则。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则,同时明确不得税前扣除项目的禁止扣除规则,又规定了允许扣除的特殊项目。采取税前扣除一般框架的安排,可以避免将企业所有的支出项目一一列举,同时给纳税人、税务机关和司法部门提供一个合理的框架,简化了对扣除项目的定性工作。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相关性要求为限制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扣除提供了依据支出税前扣除的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准予扣除职工福利费必须是:比例内的、据实的。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广告费和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的税前扣除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计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广告费和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的税前扣除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汇兑损失;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不允许扣除的支出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法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准备金支出(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资产税务处理的原则对资产分类、取得计税成本等问题,尽量与财务会计制度保持一致,以历史成本为计税依据。比如固定资产取得计税成本与会计账面价值基本保持一致、残值处理一致,只是在折旧年限上有所差异,这样可以降低纳税人纳税调整的负担对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内容进行了原则性概括,具体规定将在部门规章中明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保留了现行对境外所得直接负担的税收采取抵免法(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限额)■首次引入了股息红利负担税收的间接抵免方式,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可以实行间接抵免。■实施条例对间接抵免的规定比较原则,具体抵免层次和计算方法等详细规定,将在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具体明确■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申报时为境内外所得总额,境外所得不采取年度期间预缴;■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税收优惠规定中直接减、免、抵的税额,不包括减记的收入额和加记的费用额;■抵免境外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和方法明确了免征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具体范围明确了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明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明确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明确了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明确了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100%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和方法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规定的标准:(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明确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五个方面的优惠:第一,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加计扣除50%;第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五,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和方法非营利组织收入的征免税: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给予免税,但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则要征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鉴于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汇出境外股息、红利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是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按收入全额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三种扣缴方式法定扣缴(法37条/条例103-106)-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其他所得(如担保费)指定扣缴(法38条/条例106)-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所得特定扣缴(法39条/条例107-108)-适用法定和指定扣缴的欠税追缴法定扣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即支付人的支付责任已经到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付但未付的应付款项法定扣缴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申请人、所得事项、适用条款、个人申明、居民身份证明、税务机关审核。◇居民身份证明指定扣缴指定扣缴是指税务机关指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指定扣缴必须是以下几种特定情形:(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