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6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8章60条6500字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是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二是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两税合一那么为什么要这样合并呢?第一、实施新税法的背景一、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经济发展1980年起创办5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省1984年开放14个沿海港口城市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经济开放区,共有4个: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三角地区,环渤海经济圈至2006年,我国国家级开发区总数达147个经济技术开发区54个高新技术开发区53个边境经济合作区14个旅游度假区11个保税区15个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59万多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854亿美元外资企业销售收入达8万亿元占全国销售收入总量的37.5%缴纳各类税款640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0.7%二、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制度2008年以前,我国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制。这种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并存的局面,源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迫切需要引进大量外资、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加快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为此,单独制定了相对宽松优惠的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法。从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来看,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国投资者来我国投资制定单独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出口、增加税收、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三、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一是税制不统一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也造成企业不公平竞争和地区发展不平衡。幻灯片16二是税收优惠漏洞造成税款流失:“离岸公司”“、返程投资”现象等“假外资”真避税情况较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主要差异北京市统计局平均每个外资企业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4人大学本科学历的20人高级技术人员2人均为内资企业的2至4倍每个外资企业平均获利润750万元,是内资的8倍平均实现销售收入7032万元,是内资企业的5倍外资企业销售收入达8万亿元占全国销售收入总量的37.5%缴纳各类税款640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0.7%配比减税(避税)测算2006年我国税收收入3.76万亿37.5%-20.7%=17%17%×3.76=6400亿6400亿÷59万=110万减税(避税)与增利分析110÷750=15%(税负)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相差近10%三、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主要差异一、执法依据不同外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内资企业地方税务机关外资企业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二、征管体制的差异内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三、年终汇算清缴的时限不同四、税率的差异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率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总体负担率为33%.15%24%20%10%五、税前扣除项目的差异1)借款利息支出的列支差异2)工资、薪金支出的列支差异3)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列支的差异4)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列支差异5)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差异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差异7)支付总机构管理费的差异8)固定资折旧费用的列支差异9)坏账准备计提的差异五、税前扣除项目的差异1)、借款利息支出的列支差异。内资企业根据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外资企业则并无此限制,外资企业只要是合理的非资本化借款利息,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都可以税前列支。2)、工资、薪金支出的列支差异。内资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资、薪金除经过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可据实列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与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可以税前列支外,均要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财政部规定标准800元,经济发达地区可上浮20%。在实务中有部分沿海省份的标准更高,比方象广东部分地区的1600元,浙江部分地区的1500元。但外资企业实行的却是实发工资备案制,在政策上要远远优惠于内资企业。五、税前扣除项目的差异3)、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列支差异。内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金融保险企业为1.5%)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通过上述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县级及县级上的红十字会)、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教育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可全额扣除。内资企业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治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可全额扣除。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国家重点响乐团等机构与公益性部门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而外资企业只要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全额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六、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1、内资企业优惠税率幅度小,为18%和27%两个档次;面外资企业的优惠幅度较大,分别为15%和24%两档。2、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有第三产业,利用“三废”企业、劳服企业、校办工厂、福利企业等,外资企业的适用范围较宽,主要有:生产性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企业等,3、内资企业减免优惠政策时间较短,一般为1-3年,而外资企业减免优惠时间较长,一般为5年或5年以上。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很大区别:具体优惠政策规定如下:1.设置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新办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收入,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咨询业、业、技术服务业,自开业之日起,第1、2年免税;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自开业之日起,1免2减半。4.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或免税。5.在“老少边穷”的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减或免税3年。6.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2免3减半,减半时按15%的税率计算出税额后减半执行。两税合并对税收的影响财政减收约930亿元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410亿元2006年税收3.76万亿930÷37600=2.5%《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特定区域的影响1、对外资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的通过,表面上看对外资企业的税负有较大影响,但是通过过渡期安排,加上产业优惠安排,对外资企业的实际影响其实并不太大。我国开放至今,吸引外资的因素已经多元化,外资对软环境因素的注重已经超过税收优惠政策,而我国软环境日益改善和提升,对外资的吸引力不断增强,我过吸引外资的宏观政策导向已经向“有选择的吸引外资”转变。所以,《企业所得税法》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造成不利影响;而关于产业优惠和调整后的区域优惠政策,将引导外资投资方向更符合我国宏观产业政策。2、对内资企业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的通过对内资企业而言无疑是极大利好,一方面是税负的直接降低;另方面有利于公平竞争,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内资企业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竞争力。3、对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的通过,将促使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现转型,由直接的优惠政策吸引投资,转为以其经济特色、政府服务特色、产业集群优势、人才储备优势等等软环境吸引投资。第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第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原税法相比的重大变化一是法律层次得到提升。二是制度体系更加完整。三是制度规定更加科学。四是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第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并规定了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第五、纳税人范围的确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改变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第六、纳税人和纳税义务的确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标准,把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第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本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第八、确认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的原则为防止纳税人将应征税的经济利益排除在应税收入之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都作为收入总额。第九、对于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收入的确认实施条例对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第十、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确认实施条例将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按照企业所得税的国际惯例,一般对税前扣除进行总体上的肯定性概括处理(一般扣除规则),辅之以特定的禁止扣除的规定(禁止扣除规则),同时又规定了允许税前扣除的特别规则(特殊扣除规则)。在具体运用上,一般扣除规则服从于禁止扣除规则,同时禁止扣除规则又让位于特殊扣除规则。第十二、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第十三、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和方法包括:一是明确了免征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具体范围。二是明确了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三是明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四是明确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