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1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政策调整•江西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江亚庆•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2•主要政策调整:•纳税人的重新界定•税率的重新设计•税前扣除的统一和规范•税收优惠格局的重大调整•税收间接抵免的引进•反避税立法的重大突破•税收征管办法的重大改变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3一、纳税人的重新界定•新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请大家关注三个变化:•第一是首次引进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第二是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纳入了纳税人的范围。•第三是明确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适应新法。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4•变化一:首次引进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5•新法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突破了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按经济所有制性质或资本来源性质的划分纳税人的不合理框架,合理地界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不仅是符合企业与主权国家实际联系的经济现实,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同时更有效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这里我们必须要弄清楚,新法为什么要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因为新法规定居民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有收入纳税,而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纳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6•我国原来界定居民企业,只是按照注册地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就叫做居民企业。新法加了一条: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这是一个反避税条款。后面的标准跟前面的标准不一样。前面的标准叫做注册地标准,后者的标准叫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从国际税收的角度来看,后一标准始于英国,德国、加拿大、阿根廷、埃及、马来西亚、爱尔兰、卢森堡等国家纷纷采用。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做法,新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7•之所以要加这条,是因为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种现象,即有的企业在英属维尔京等避税地注册,这个企业不是依照中国法律注册的公司,企业注册地不在中国,而是在境外,按照原来的法律,就不是中国的居民企业。实际上有的在境外注册的企业,其生产、经营、管理地仍在中国大陆,企业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赚取的利润却通过各种办法汇到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账上,在中国没有缴纳所得税。这种现象在我国有一定的普遍性。新法为了有效地保护了我国的税收权益,将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划分为居民企业,这样即便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在境外成立的企业,只要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就要按居民企业对待,负担全面纳税义务。当然,采用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可能会引起国与国之间由于适用标准不同而导致的双重征税问题,这可以通过税收协定予以解决。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8回放: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来界定纳税人,并要求同是具备三个条件:一、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二独立建立账簿;三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独立计算盈亏。原外资企业所得税以依法注册登记来界定纳税人,其实质就是承担有限责任风险或者自负盈亏,基本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人。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9熟悉和掌握三个概念:(一)实际管理机构前面讲到,对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的划分,关键要看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这关系到企业在中国是负全面纳税义务?还是负有限纳税义务的问题。判断实际管理机构是否成立,把握三个条件:一是看其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能否起到实质性影响和控制,把这条作为认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之一,有利于防止外国企业逃避税收征管;。二是看其是否对企业的整体或者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实际管理控制,只有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总体责任的管理控制机构,才符合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否则,只对在中国境内的某一个生产车间进行管理,则不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三是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否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发生争议后的裁定机制)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10(二)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另一种是在中国不设立机构、场所。我们应注意区分这两种情况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对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设立的机构、场所,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如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二是委托营业代理人的,视同设立机构、场所。新法条例将外国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视同设立机构、场所,是因为外国企业除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外,还可以通过其在中国境内的营业代理人从事上述活动,如果不对这类营业代理人作出特别规定,外国企业则容易利用该代理人规避法律,逃避纳税义务。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11(三)实际联系对于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说,其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有无实际联系,直接关系到该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的大小:有实际联系的,那么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都要纳税;没有实际联系的,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到底什么是“实际联系”?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如果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以下两种关系,就属于有“实际联系”:一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所拥有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如,通过该机构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或利息收入,可认定为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二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所拥有、管理和控制的财产取得的。如,非居民企业将境内或境外的房产对外出租收取的租金,可认定为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12变化二: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纳入了纳税人的范围。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人采取列举法,企业类型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原外资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当前,我国的企业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内外资税法对企业组织的界定比较模糊,不便操作,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和征管上的漏洞。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13鉴于此,新法对纳税人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分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组织两类,既包括公司制企业和其他非公司制企业,同时还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如基金会、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法对企业组织的界定易于理解,方便操作,能有效防止税收漏洞,维护税法的完整性。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14变化三:明确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适应新法新法条例规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是考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密不可分,其生产经营收入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为避免重复征税,新法规定了这类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依据新法的规定,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能会成为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如境外的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也有可能成为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不管是非居民企业还是居民企业,都必须严格依照新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15问题:•Q1:一个在外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有可能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吗?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16•Q2:某跨国公司将其在欧洲的生产线移到中国境内生产,总部管理机构和总裁仍在欧洲,中国的生产、销售由一名副总裁管理,是不是中国的居民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17•Q3:不是法人企业就不缴纳法人所得税吗?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18二、税率的重新设计•税率是税收的核心要素之一,是衡量和影响税负水平的决定性因素。原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由于内外资税率不同,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是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关键问题。而统一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负担的轻重,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征税的深度。所以,税率是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要素。按照新法第4条和第28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具体包括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类型,其中基本税率为25%;优惠税率则分为15%和20%两档。从其各自的目的看,基本税率着眼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而优惠税率则着眼于企业所得税的资源配置功能。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19•新税率的确定不但综合考虑了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协调,而且参考了世界发达国家和我国周边国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据统计,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应该说,新税法所采用的税率在世界上是适中偏低的)。与过去33%的基本税率相比,新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降低了8%,企业的整体税负相对减轻,国家的财政收入会相对减少。••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20•新的优惠税率由过去的“内外有别”实现了“内外统一”,其中能够适用15%优惠税率的企业只限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能够适用20%优惠税率的企业具体有两种: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新的优惠税率所传递出的政策信号与过去明显不同,优惠税率所具有的政策调节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政策导向性更切合实际,这对优化我国经济结构、全面实现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新的优惠税率也兼顾了我国多年来所坚持的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和扩大引进外资的国家政策,从而使税收政策与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实现有机协调。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21世界趋势集中表现为公司所得税综合税率的持续下降。根据我们的统计,从2000年到2006年,OECD30个成员国公司所得税的平均税率经历了一个逐年下降的变化趋势,各年平均税率分别为:33.6%、32.5%、31.2%、30.7%、29.8%、28.6%和28.4%。此外,英国、德国、加拿大、以色列、丹麦、新加坡、保加利亚、马来西亚、印尼、多米尼加、阿尔及利亚和乌克兰等国也纷纷宣布了未来几年公司所得税率的下调计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22世界上部分国家近年公司所得税率下调计划英国2008年开始,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从目前的30%减至28%德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将由目前的38.9%,降低10个百分点,达到约29%的水平加拿大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2008年由目前的21%降至20.5%,2009年降至20%,2010年再降到19%以色列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