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内医疗废物管理成都双流蛟龙港医院杨文伯副主任医师2017年2月21日一、医疗废物的概念医院废物(Hospitalwaste):泛指医院所有需要丢弃、不能再利用的废弃物,它包括生物性和非生物性的,也包括所有生活垃圾。医疗废物(Medicalwaste):指在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护理、免疫等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谁面临危害?医师与护士病人医院后勤人员废物收集与处置人员公众1.艾滋病2.胃肠道感染3.血液感染4.放射性损害5.中毒6.乙肝与丙型肝炎7.呼吸道感染8.皮肤感染潜在公众性危害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全程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外部的监督管理主体: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办法》对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内容:制度落实;工作状况;记录情况;安全防护;意外处理;现场监测罚则:《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处罚办法罚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追究刑事责任三、医疗废物分为五大类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的医疗废物。1.感染性废物•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如:棉球、棉棒、引流条、纱布及其他敷料,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病号服等。•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与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废物和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污染的实验室废物等。•废弃的疫苗、血清、血液及血制品等。2.病理性废物•从人体切除的物质和医学实验动物的器官、尸体等•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切除的人体组织、脏器、残肢、胚胎。•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脏器、尸体。•病理室切片后剩余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3.损伤性废物能够扎(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锐利器物(所有锐器视为感染性)•所有的针头、缝合针、头皮针、针灸针、一次性穿刺针等。•各类刀、锯,如: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废弃的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培、破碎体温计的玻璃部分等。4.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污染的药品。•废弃的一般药品,如抗感染药物、OTC类药物等。•废弃的或剩余的细胞毒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如致癌性药物(硫唑嘌呤、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哌等。可疑致癌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免疫抑制剂。5.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药品。•医学影像水、实验室废弃的试剂、胶片冲洗液等,废弃的消毒剂如醛类(甲醛、戊二醛)消毒剂等四、医院内医疗废物的产生与流动产生分类与收集分散的临时存放运输集中暂时存贮保管对外交运对医疗废物管理实行全过程控制产生分类收集贮存处理运送分类收集:严禁混放不同类别的废弃物分别用不同标识的容器收集,分开放置暂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设专职人员负责不得在露天存放明显的警示标识时间不能过久(2天)容器绝对密封远离医疗、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定期清洁、消毒。医疗垃圾种类放射科:放射性废物药剂科:药物性废物检验科:损伤性、感染性、病理性废物各诊疗单元:损伤性、感染性、病理性废物常规收集程序医疗废物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毁形利器盒黄色污物袋出科登记院内医疗废物运送要求:专人---专车---规定时间---规定线路---院内医疗废物登记内容废物产生者和地点---填写科名产生日期----------------X年X月X日产生废物的种类(性质)---产生废物的数量-------……Kg经手人签名-------------交、接双方签字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分类收集原则谁产生谁分类减少废物量无公害化分散与集中处理相结合废物收集每日收集病房废物废物袋应密封(3/4满)所有容器和袋子应贴标签盛满的容器应立即更换废物临时存放图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责任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院污物的分类收集标识设置三种颜色的污物袋,黄色袋装医用垃圾,黄色袋装医用垃圾;红色袋装放射垃圾。要求垃圾袋坚韧耐用,不漏水;并建立严格的污物入袋制度。黑色袋装生活垃圾,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利器盒包装袋文字标识:医疗废物MEDICALWASTE颜色标识与符号标识:人员防护不到位有效封口和标识错误的封口和标识医疗废物外露、无效封口医疗废物超出包装物或容器错误的运送无人看管状态正确的称重与封口分类封口称重交接正确的运送——个人防护、密闭运送交接称重与双签字保洁人员与暂存处专职人员医院医疗垃圾暂存室废物贮存时间最长贮存时间病区:≯24小时集中贮藏室:≯48小时需要克服和解决的问题对医疗废物及管理概念模糊缺乏专业的知识和处理办法怕麻烦、怕脏缺乏专人管理和处理没有专项费用交接过程的障碍成立医疗废物管理小组组长:医院法人副主任:院长、院感办主任成员:总务后勤、护理、院感办、检验、药剂、手术室、部分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管部门、人员与分工以院感办牵头,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协同负责。医务科制定基本框架的管理体系、落实法规等。护理部:指导各护理单元分类收集、检查实施情况。总务后勤部门:集中贮存、运输。协同培训:对各个环节的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建立制定相关制度、方案临床科室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技科室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护理单元废物处置流程(操作常规)医疗废物管理意外事件应急预案医疗废物院内运输管理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存放场所管理规定安全管理锐器盒未被合理使用医疗废物被盗或非法售卖泄漏与扩散运输过程中对人员的伤害防护衣物防护帽可呼吸的面罩防护眼镜连衣裤防水围裙护腿工业水靴用后可弃手套(医务人员)用于沉重任务的手套(处理废物的工人)个人防护1.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可使你在意外发生时免受伤害2.在使用前,要检查保护衣物有否害3.防护设备要有适当的保养突发事件的报告所有突发事件,包括泄漏必须通报如下:事故的描述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涉及的人员其他的相关详情医疗废物管理的要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4、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a.医疗机构污水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b.县(区)级及县(区)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c.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d.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e.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f.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监测频率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次。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收治了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应加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的监测。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5人、或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10人、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20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原体。五、相关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报告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相关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相关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相关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