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压力容器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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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ransportablePressureVesselFillingLicensingRegulation程辉2018年4月TSGR4002-201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附件A充装许可资源条件附件B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附件C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附件D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附件E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制定的过程简介09年1月24日公布,09年5月1日实施新《条例》,第22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09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下达起草任务。09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杭州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的制定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09年5月,起草组在第一次工作会议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制定的过程简介09年7月,特设局以质检特函[2009]46号征求有关单位及其专家的意见。09年10月,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修改形成送审稿。09年11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过修改形成报批稿。11年5月10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针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特点,规定了充装单位的许可程序以及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等要求,以指导和规范充装许可工作。一、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本条为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2009、5、1实施)第22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三方面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行政许可定义: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什么样的特定活动需许可??)一、总则:第1条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二条所列事项,下列法律、法规可设定行政许可。1、法律;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3、国家院决定可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4、省级政府规章可设定不超过1年的行政许可。一、总则:第1条具体规定:一是,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三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四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五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一、总则:第1条从事《条例》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了《规则》适用的范围。一、总则:第2条本规则所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包括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充装介质的具体含义见《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本条具体细化了《规则》适用的范围,明确了移动式压力容器种类和充装介质的要求。(注:申请许可项目表中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品种”栏目。)一、总则:第3条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以下简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工作。本条规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资格。一、总则:第4条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本条对评审机构确定的方式作出了规定。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第七条:许可实施机关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各自所负责实施的许可项目,确定鉴定评审机构。每个许可项目一般不得少于2个鉴定评审机构。一、总则:第5条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本条规定了充装单位的充装经营范围要求。二、许可条件:第6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5个方面):(一)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四)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五)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充装许可具体资源条件要求见附件A,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B。(注:有因前三条不符合而没有通过的例子)二、许可条件:第7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整改、审批和发证。(注:四年一次的换证也一样。提醒提前6个月走程序。)本条规定了充装许可的程序。在起草过程中也曾考虑过试充装过程。三、许可程序:第8条充装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发证机关的网站,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C),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一)《申请书》的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许可程序:第9条(五)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也可为其他格式的电子文本)。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目录)各一份。三、许可程序:第9条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资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本条规定了受理的要求。三、许可程序:第10条对以下情况不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申请资料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三)处于对办理《充装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由于申请单位原因,1年内未能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其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本条规定了不予以受理的几种情况及处理。并对未完成评审工作的情况申请要求。三、许可程序:第10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三)单位概括说明;(四)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许可程序:第11条(六)《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七)充装质量保证手册和充装事故应急预案;(八)申请单位综合自查报告;(九)鉴定评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申请单位已经通过发证机关的网站提交的电子资料,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从发证机关的网站获得,不需要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书面资料。三、许可程序:第11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对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活动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本条规定了鉴定评审工作要求及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三、许可程序:第12条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当前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能在6个月内整改完毕并满足许可条件的,为“需要整改”。本条规定了鉴定评审结论。三、许可程序:第13条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符合条件”:(一)法定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二)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满足本规则要求的;(三)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未有效贯彻执行,管理混乱的;(四)现场充装工作质量和安全得不到保证的;(五)申请单位有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注:以上五种情况都有发生过。)三、许可程序:第13条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与申请单位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6)。三、许可程序:第14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所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且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机构核实并且出具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充装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当地质监部门)。三、许可程序:第14条整改情况确认符合条件的,评审结论意见为“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申请单位在规定的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者经确认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三、许可程序:第14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和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出具《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不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三、许可程序:第15条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本条规定了发证机关审查、批准、发证的时限。三、许可程序:第16条《充装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一)充装单位名称;(二)充装单位注册地址和充装地址;(三)充装许可范围(移动式压力容器品种、充装介质类别和充装介质名称);(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五)证书编号。《充装许可证》样式见附件E。本条规定了充装许可证的内容和样式。三、许可程序:第17条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当单位名称发生变化、地址变更时,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充装许可证》变更手续。办理《充装许可证》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交新的单位名称及其法定资格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请,做出(1)同意变更、(2)进行必要的检查后变更、(3)重新申请办理许可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三、许可程序:第18条充装单位因名称、地址变更,或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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