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飞行高度层和飞行航线一、飞行高度层(一)飞行高度层的确定1、巡航飞行时,应当按规定配备巡航高度层。2、根据标准大气压力条件假定海平面计算。3、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4、个别航段曲折,根据航线总的方向规定。(二)仪表飞行最低巡航高度层1、航线两侧各25公里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一百米,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百帕,才能允许在六百米的高度层内飞行;2、最高标高超过一百米,大气压力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巡航高度层必须相应提高。3、某区域所选用的最低可用飞行高度层,根据本管制区的要求确定。4、管制单位应将确定的飞行高度层通知航空器驾驶员。(三)选择高度层应考虑的因素1、航空器的最佳巡航高度层;2、航线天气状况;3、航线最低飞行高度层的使用情况;4、飞行任务性质。(四)巡航高度层的配备规则1、同时飞行且互有影响时,通常应当分别把每架航空器配备在不同的高度层内。2、如果不能配备不同的高度时,可以允许在同一航线、同一高度层内飞行,应保持规定的纵向间隔。3、分配给飞向同一目的地的航空器的巡航高度层,尽可能使之符合在目的地的排队进近顺序。4、占用巡航高度层上的航空器,通常比进入该巡航高度层的航空器有优先权。5、当两架或多架航空器在同一巡航高度层时,前面的航空器通常有优先权。(五)巡航高度层的审批程序1、空军管理的航线,其巡航高度层配备按现行固定配备的办法配备。2、由民航管理的航线,其巡航高度层的配备采取由航空公司申请,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办法配备。审批程序(续)民航巡航高度审批程序:(1)不迟于航空器预计起飞前一小时申报飞行计划(含拟用高度层);(2)如有异议,在起飞前20分钟通知塔台。(3)开车前5—10分钟,申请放行许可并报告拟选择的飞行高度,许可中应明确批准的巡航高度层。(4)飞入本管制区前10分钟通知上一区域。(六)巡航高度层的改变1、改变规定的巡航高度层时,报告原因和准确的位置,请求另行指定巡航高度层。2、必须明确改变的高度层及改变高度层的时间和地段。3、紧急情况,机长可自行决定改变原高度层,须立即报告,并对是否正确负责。从飞机原飞行方向,向右转30度,飞行20公里,再平行原航线上升或下降至新的高度层,然后转回原航线。二、飞行航线与航路(一)飞行航线1、航线是指连接机场与机场、机场与航路、给定地理点之间的飞行路线。2、航线分为,固定航线和临时航线。3、固定航线又分为:国际航线、地区航线,国内干线航线和地方航线。4、临时航线通常不得与航路、固定航线交叉或者通过飞行频繁的机场上空。5、航线中心线与航线附近空域之间的侧向安全间隔一般不得小于10公里。6、民航在航线上的垂直范围是指航线最低安全高度以上的第一可用飞行高度层至12000米(含)或给定的高度范围。7、航线(航段)的代号国内航线的代号由空军指派;国际航线的代号由民航总局与空军协商后,与国际民航组织亚太地区办事处指派。8、航线代号的组成航线(航段)的代号由下列一个字母后随1-999的数码组成:A、B、G-表示国际(地区)航线(航段);H-表示国内干线航线(航段);J-表示地方航线(航段);V-表示尚未向国际民航组织申请的国际(地区)航线(航段)。(二)航路1、航路是使航空器完成机场与机场、给定地理点之间的飞行路径。2、制定了有关飞行规则、宽度限制和主用高度备用高度以及具备相应的通讯导航设施和航行管制雷达的航线,通常称之为航路。3、航路的中心线由上述导航台和位置点的连线确定,除特别规定外航路的高度范围为地面至12000米(含)。4、民航在航路内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垂直范围是航路最低安全高度以上的第一可用飞行高度层(含)至12000米(含);5、航路划设应将适当的导航容差区域(由95%概率的可容度所确定的区域)与导航台上空的倒圆锥容差区域相结合。6、航路的最小宽度由提供导航的导航台上空倒圆锥容差区的大小来确定。7、目前我国规定的航路宽度为20公里(航路中心两侧各10KM)。如果航路某一段受条件限制,可以减少宽度,但不得小于8KM8、航路边界线的确定航路的边界线是通过外扩张角的办法确定的。航路与其附近的空域之间必须保持侧向10KM的缓冲区。RVSM定义缩小垂直间隔在国际民航界通常称为“ReducedVerticalSeparationMinimum(RVSM)”:即在高度层2万9千英尺(8850米)至4万1千英尺(12500米)之间的高度层空间范围内,飞机之间的最小垂直间隔由过去的2000英尺(600米)缩小为1000英尺(300米);该空间范围内飞行高度层的数量从原有的7个增加到13个,新增6个飞行高度层,可用飞行高度层数量增加了86%,显著增加了空域容量;这个高度层空间范围刚好是现代喷气式民航客机巡航阶段所主用的高度层,从而能有效增加空域容量,提高航空公司的运行效益,减轻空中交通管制指挥的工作负荷。FL410FL400FL390FL380FL370FL360FL350FL340FL330FL320FL310FL300FL290FL400FL380FL360FL340FL320FL300随着科技的发展,高精度高度表等一系列航空电子设备已经在民用飞机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缩小垂直间隔所涉及的技术已经成为成熟技术并得到了全面的应用,成为提高飞行流量和航空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国际民航组织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研究缩小垂直间隔标准并积极在全球范围内推广。从1997年3月27日北大西洋空域开始实施缩小垂直间隔并成功安全运行后,在太平洋、大西洋、欧洲大陆、南中国海、中东、北美、南美等地区空域陆续顺利实施了缩小垂直间隔,世界各地7年多的实践也表明实施缩小垂直间隔是安全的。日本、韩国等国家计划在2005年9月实施RVSM。全球实施RVSM的区域及计划实施区域全球实施RVSM的区域及计划实施区域已经实施的区域计划实施的区域北大西洋3/97亚洲-欧洲喜马拉雅山脉南麓11/03加拿大南部1/05加拿大北部4/02加勒比海/南美1/05欧洲1/02欧洲/南美走廊1/02太平洋2/00太平洋2/00西太平洋南中国海2/02澳大利亚11/01中东11/03日本/韩国2005/9美国国内1/05西大西洋航路系统11/01世界各地区开始实施RVSM的时间表1997年3月27日,北大西洋地区开始实施RVSM;2000年2月24日,北太平洋地区开始实施RVSM;2002年1月24日,欧洲开始实施RVSM;2002年2月21日,南中国海地区部分航路上开始实施RVSM。2002年11月1日,包括三亚海洋空域的南中国海地区第二阶段开始实施RVSM。2003年11月27日,喜马拉雅山脉南麓亚欧航路和中东地区开始实施RVSM。2005年1月20日,美国和加拿大同时在其大陆上空的空域开始实施RVSM。2005年1月20日,加勒比海和南美空域开始实施RVSM。2005年9月,日本和韩国同时在东京、那霸和仁川飞行情报区开始实施RVSM。从世界范围内实施RVSM的情况来看,RVSM首先是在洋区实施的,这是由于洋区存在导航精度和雷达覆盖等问题,要提高空域容量必须通过缩小垂直间隔,而无法通过大幅度缩小水平间隔。其后,在大陆上空,需要进一步提高空域容量时,实施RVSM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2.国内我国从新中国诞生以来共进行了4次高度层改革1950年颁布的第一版和1964年颁布的第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1993年10月15日实行新的高度层配备方法2001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2年11月1日在三亚责任区洋区航路实行缩小垂直间隔(RVSM)和英制高度层。1950年颁布的第一版和1964年颁布的第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1950年颁布的第一版和1964年颁布的第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规定,在高度6000米以上使用1000米垂直间隔,及“向东飞为双数,向西飞为单数”的原则,此规定沿用至1993年。1993年10月15日实行新的高度层配备方法1993年10月15日实行新的高度层配备方法,即在6000米以下使用300米,6000~12000米使用600米,12000米以上使用1000米垂直间隔。2001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1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改革了我国原有的飞行高度层配备。新《规则》将原实施300米垂直间隔的高度从6000米以下提高到8400米以下的空间范围,在8100米以下采用300米垂直间隔,9000米以上采用600米垂直间隔,在8400米以下新增加了6300米,6900米,7500米,8100米四个高度层,从而增加了部分可用飞行高度层。改革后的飞行高度层划设标准在保证飞行安全和增大飞行流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11月1日三亚责任区2002年11月1日在三亚责任区洋区航路实行缩小垂直间隔(RVSM)和英制高度层。英制RVSM(1000英尺垂直间隔)英制RVSM(1000英尺垂直间隔)高度层英尺米高度层英尺米FL303000900FL4040001200FL5050001500FL6060001850FL7070002150FL8080002450FL9090002750FL100100003050FL110110003350FL120120003650FL130130003950FL140140004250FL150150004550FL160160004900FL170170005200FL180180005500FL190190005800FL200200006100FL210210006400FL220220006700FL230230007000FL240240007300FL250250007600FL260260007900FL270270008250FL280280008550FL290290008850FL300300009150FL310310009450FL320320009750FL3303300010050FL3403400010350FL3503500010650FL3603600010950FL3703700011300FL3803800011600FL3903900011900FL4004000012200FL4104100012500FL4304300013100FL4504500013700FL4704700014350FL4904900014950FL5105100015550我国RVSM项目发展时间表2004年6月,成立了技术研究小组2004年12月,向军航介绍国际上实施RVSM有关进展情况2005年初,向空管委办公室、空司航管部、海司航空兵部致函2006年初,以民航总局的名义正式向空管委办公室提出关于我国实施RVSM意见的函2006年7月,成立方案拟制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开展方案拟制出台我国缩小垂直间隔实施方案,供年初即将召开的空管委全会讨论通过。京沪飞标适航空管委全会第二节CVSM和RVSMCVSM是ConventionalVerticalSeparationMinimum的缩写,意思是“常规垂直间隔最低标准”。即在飞行高度层290之下采用1000英尺(300米)的垂直间隔最低标准;在飞行高度层290之上采用2000英尺(600米)的垂直间隔最低标准。RVSM是ReducedVerticalSeparationMinimum的缩写,意思是“缩小垂直间隔最低标准”。现阶段RVSM具体是指:在飞行高度层290与飞行高度层410(含)之间将原来的2000英尺(600米)垂直间隔最低标准缩小为1000英尺(300米)。第一节RVSM实施依据为适应航空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空域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颁发的《我国缩小8400米以上飞行高度层垂直间隔方案》,制定中国民航实施缩小8400米以上飞行高度层垂直间隔方案。《方案》提出的飞行高度层配备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