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合同法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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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主讲老师崔建远简介…………………………………………2处理案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3江苏国有企业通过黑龙江企业购买俄罗斯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25质押合同纠纷案件…………………………………………………..35关于进出口的担保合同纠纷案件………………………………….49第三人履行、债务承担纠纷案件……………………………………58代理合同解除纠纷案件……………………………………………….70涉及外贸代理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79一房多卖合同纠纷案件……………………………………………87房屋买卖纠纷案件…………………………………………………9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962崔建远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物权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版)、《物权:规范与学说》(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等专著;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版。合著者:于淑妍、王轶、王闯、王成、申卫星、杨明刚、韩世远、薛文成)、《债权保证法律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合著者:韩世远)等10余部;发表《“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无权处分辨》(《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等160余篇学术论文。3《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处理案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早上好,我们开始讨论《合同法》的问题,考虑到我们实务中发生的许多在法律条文和教科书难以一一对应的一些案例,可是对他们的解决又需要我们做出妥当的处理,我就想跟各位理论联系实际的谈谈如何解决这些疑难案件。根据多年来国内外总结的经验,处理案件首先要找到原告,接着要寻觅到被告,之所以做找原告、被告的工作,是因为从理论上讲,权利、义务不可能脱离主体而独立存在。至于说我们《著作权法》规定,一个著作权人去世以后著作权还要存续一定的期间,这个是特例。就合同问题来讲权利义务要跟主体紧密联系在一起,只有有了主体原告、被告,那么这些权利、义务才有归属。找到了原告第二步就是要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如果是仲裁程序看仲裁请求是什么,诉求请求也好,仲裁请求也罢,它实际上就是原告主张的权利,找到这些权利,我们的目地是要看这些权利存在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当中。也就是说,分析民商法的案件我们一定不能离开法律关系,任何权利义务都一定是落实在具体的法律关系当中。法律关系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我们找到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就是要看这4个权利是体现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中。比如说,我接下来要讲的第一个案例关于俄罗斯钢材买卖的,要落实到买卖合同当中,由于把法律关系确定了,比如说买卖合同就要往上诉,我们的法律关于买卖合同是如何规定的,也就是人们通俗说的找法,德国用学术性的名称来称谓,叫做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为“请求权基础”,找到法律规定正好和我们前面已经落实的具体法律关系,它们吻合,那么就要用这样的法律规定来作为我们处理这个案件的依据。如果我们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往上诉到法律规定层面,那么没有完全吻合的就要考虑能不能类推适用,实务中愿意用的术语叫做对照、比照,这样的一个术语。在我们学术的方面就叫做类推适用,类推适用不是看具体法律关系和法律条文的规定,他们两者共同点多就有类似性,就能类推适用,共同点少,差别点多,没有类似性,不能类推适用,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实类推适用是要把具体法律关系作为一项,法律规定作为另外一项,对照两个分别相应共同点是什么,不同点是什么,列出来以后,看处理这个案子的法律重心所在,如果法律评价重心在于不同点,那么结论是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的规定之间没有类似性,不能类推适用,得另想办法解决这个案子。如果法律评价重心就在于两者的相同点,哪怕是相同点很少只有一个,那么结论仍然是有类似性,能够类推适用。如果这个案子连类推适用也做不到就要另想办法,或者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比如说《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等,当然我们轻易不能5用基本原则来处理案件。根据境内外的经验,只有在完全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和作为处理这个案件的依据,或者虽然有具体法律规定处理这个案件,可是处理的结果极不妥当,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可以用基本原则来处理争议的案件。我们明白了处理案件的一些基本的思路和方法,下面我们就进入到具体的案件分析,在分析过程中也力争把法律的规定、法理和案情紧密结合,使我们得到一个处理案件的法律的训练。江苏国有企业通过黑龙江企业购买俄罗斯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第一个案件的案情是这样的,黑龙江有一家公司,他是经营俄罗斯钢材,江苏有一家国企想买俄罗斯钢材用于自己生产,双方就签订了俄罗斯钢材买卖合同,江苏这家国企有法律意识担心黑龙江的公司违约,给他造成损失,于是他就要求黑龙江这家公司提供担保,从实际结果看,黑龙江的公司委托了甲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委托了乙公司作为抵押人,乙公司是用他的全部的工厂的财产,它是一个酿酒厂,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厂房,包括酿酒的设备、原材料、没有卖出去的酒等等,所有的作为一个财团来设定抵押。但是这个抵押合同签订以后,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面涉及到到底效力如何,这是江苏这家国企为了保自己的利益而要求黑龙江这家公司提供了两项担保,黑龙江公司他也不吃素的,他想从这个交易中获得一些利益,供自己挥霍或者有其他的目的,怎么做到呢?他是要求江苏这家国企打给他100万人民币作为定金,这样一来这个案子就涉及到四个6法律关系。刚才我们说了,找到原告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什么,诉讼请求落实到什么法律关系中,这个案子的原告是江苏国企,他的诉讼请求是要求黑龙江这家公司继续履行俄罗斯钢材买卖合同,向他提供俄罗斯钢材,这个法律关系是俄罗斯钢材买卖合同关系,诉讼请求在这个关系中。由于江苏这家国企知道黑龙江这家公司是个皮包公司,它在订合同的时候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从庭审看,他也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定合同的时候没有想履行俄罗斯钢材买卖合同,江苏国企打官司的时候了解这些情况,觉得盯住黑龙江这家公司难以使他的损失得到弥补,而甲公司的一般保证人财力雄厚,如果找到他就可以使自己的损失得到填补,于是他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就是要求甲公司的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这个诉讼请求落实到具体法律关系是江苏这家国企和甲公司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落实到这个里面。第三个诉讼请求,江苏国企要求抵押人乙公司承担物的担保责任,当然这个责任最后怎么定,我们接下来看。他落实的法律关系是抵押法律关系,找到原告,这个案子的江苏公司,诉讼请求三项,这三项分别落实在三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我们找法,那就是俄罗斯钢材买卖合同找到《合同法》的买卖合同一章,当然也要涉及到《合同法》的总则,要求甲公司一般保证合同人承担保证合同责任,找到《担保法》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关于保证的若干解释。关于乙公司的抵押人,他的责任应该找到法律,他的法律当时没有《物权法》,只能找到《担保法》关于7抵押权方面的规定,这样就找到法律。在处理这个案件的过程当中,一审法院,法官有三派意见,第一派就是合同未成立,虽然理论上合同未成立、不成立和合同无效是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出现了合同未成立这样的一个概念以后,合同未成立和无效作为不同的范畴,作为不同的制度来看待,确有道理。不过从实际结果看,两者大多在结果上都是一样的,有的专家学者为了方便不那么叫真,我们也混用,合同未成立、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替代着说也有。第一派的观点是合同未成立说,有不准确的有的也说合同没有效力。这派观点的依据在于他认为合同一定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按照我们通行的最简洁的构成,就是一个当事人内心里面希望发生的效果意思,这是一个。说我们签订俄罗斯钢材买卖合同要发生什么的效果意思。从江苏公司来讲,使俄罗斯钢材的占有和所有权,从黑龙江这家公司移转到自己手里。从黑龙江公司来讲,他的效果意思是要把江苏国企的货款拿到自己手里,这样的效果意思,这样的效果意思仅藏于内心往往不发生法律效力,要想让它发生法律效力要表达出来,这就是所谓的表示行为。那么至于表示出来是写出来还是说出来还是用动作代表出来,还是说干脆沉默,要看具体的情况。我们的案子是写出来,形成了书面的合同。按第一派的意见认为,黑龙江公司在定合同的时候没有俄罗斯钢材,从内心里也不想实际的交付俄罗斯钢材,就是要把江苏的国企的100万人民8币弄到自己手里挥霍浪费,他没有订立履行俄罗斯钢材买卖合同的效果意思,既然效果意思没有,表示行为定制合同,相当于我们说梦话一样,没有法律依据,这个合同貌似成立,实际没有成立,这是第一个意见。第二个意见,合同无效说,认为黑龙江钢材买卖合同是无效的,理由有这么一些:一、我们《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本案中江苏的国企是全资的,国有财产,他在跟黑龙江的公司发生关系的时候,至少被骗走了100万人民币,受到了损失,这个损失就是国家的财产受到损失,也就是《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里面的国家受到损害,又是黑龙江这家公司欺骗来成立的合同,所以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的构成,所以应该无效。况且我们《民法通则》在58条第一项早就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两部法律都规定它无效,这是一个理由,法律的依据。第二个理由是理论上的依据,合同订立的时候,黑龙江的这家公司并没有俄罗斯钢材,没有俄罗斯钢材,他就没有办法向江苏这家国企来提供,订立合同的时候就是这样的状态,那么在理论上叫做自始不能。自始不能往往法上有一条法律的谚语,叫做自始不能的合同自始就使其目的失去意义,应当归于无效。所以,这个案子黑龙江钢材买卖合同应该是无效的。由于我们国家的现行法严格遵循保证合同是主合同我们的案子的俄罗斯方买卖合同他的从合同,抵押合同是主合同我们的案子的俄罗斯钢材买卖合同的从合同,抵押权是从权利,主9从关系。这个从合同、从权利一定要以主合同、主权利的存在有效为前提,主合同的权利没有了,主合同消灭了,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也要随之归于消灭。这个案子就是涉及到这样几个合同。刚才说了三个,实际上还有第四个定金合同,统统都归于无效,这是第二派的观点。第三派观点,俄罗斯钢材买卖合同是属于可撤消、可变更的合同,从法律构成来讲,就是它符合我们《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是要由受欺诈的人、受胁迫的人来做一个决定,他说这个合同我认了,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有效,法律支持,他说这个合同我不喜欢,我或者要把它变一下,比如说变变价款、变变履行期限等等,可以,法理也支持,说这个合同无可救药干脆把它彻底消灭算了,行使撤销权,法律依然支持。但是只要他们不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第三派观点是这样的。由于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变更权、撤销权的是江苏国企,这家国企懂法律,说我不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这个合同确定有效,这个案子就是有效的一个观点,这是从法律构成、法律依据来讲。从利益衡量来讲,那就是如果要让俄罗斯钢材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认定未成立,尤其是无效,后面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都统统随之无效。那么一般保证人甲公司不会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只承担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的责任。抵押人同样如此,也不能全部承担物的担保责任,很大一部分的责任都要由黑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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