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考《民事法律关系》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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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律法考()2018法考《民事法律关系》知识点及经典真题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民事法律关系》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另附真题练习,检测知识盲点,高效提分。【知识点详解】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首先,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对象。其次,民法并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所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对象。【例】恋爱关系、好意施惠关系等纯粹社会生活事实。(二)民法的理念与基本原则民法是智慧之法,为人的私生活领域提供行为规范和人文关怀。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旨在弘扬私法自治,追求人的自我发展与自我实现。民法理念通过基本原则予以体现:平等原则,强调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人格,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希律法考()自愿原则,强调民事主体意志自由、行为自主,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表达自己的行为意愿,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公平原则,强调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不得显失公平。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基本价值的体现,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进行的约束。诚信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行为时秉持善意、诚实不欺、信守承诺,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公序良俗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公共秩序,也称为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政策,是指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是全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二、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概述希律法考()并非所有的民事关系都能得到民法的调整,民法从维护社会共同生活的必要性出发,确定其调整和保护的范围。那些被纳入民法调整范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社会生活事实就是民事法律事实。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与社会事件。自然事件是指与特定主体意志无关的客观自然现象,如果树结果、动物生崽、时间经过等;社会事件是指与特定主体意志无关的社会群体集体行为,如暴乱、战争、罢工等。行为,是指受人的意志支配所进行的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事实。1.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2.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希律法考()三类准法律行为均以表示一定意思于外部为特征,与法律行为极为相似,但其效力因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故又称为准法律行为。(1)意思通知,是指当事人向相对人表示一个主观意思,该主观意思因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拒绝要约的通知,依法律直接规定使要约失效。(2)观念通知又称事实通知,是指当事人向相对人表示一个客观的事实,该客观事实因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要约人告诉受要约人承诺迟到的事实,依法律规定产生承诺失去效力之法律效果。(3)情感表示又称情感通知,是指以一定感情为表意内容的行为,如被虐待或被遗弃的被继承人对有遗弃或虐待行为的继承人的宽恕表示。(二)纯粹社会生活事实纯粹社会生活事实,是指被排除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外、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生活事实。如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吃饭、睡觉、梦游、看书等无法律意义的行为,情感沟通行为等等。1.情谊行为情谊行为,又称好意施惠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的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因其意思表示要希律法考()素残缺不全,因此不构成有效的意思表示。这类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合同关系,法律一般不介入,有其自己的调整规范(礼会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例】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因乙并无受约束之意思,故为情谊行为,由甲自己承担损失。【例】请客喝酒吃饭看电影、相约共同外出钓鱼、同意免费搭乘顺路乘客、答应顺路帮助投寄信件、向费力倒车之人以招手方式提供帮助、当事人订立的框架协议、合作意向书等等。【例】摸彩共同体案(德国):五人共同组成一个摸彩共同体每人每周将10马克的摸彩注金汇付给被告,被告以自己的名义根据约定的数列填写彩票并投注,有一天,被告未在开奖之前将五人共同约定的号码填写并投注,而这个投注恰恰是当期10550马克的大奖,于是,四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四位原告每人2110马克及其利息。法院裁判属于情谊行为。【例】女方服用避孕药约定之案件(德国):男方和同居的女友约定一定时期内不生育子女,并由女方服用避孕药物。后来女方未通知男方便私下停服避孕药,并怀孕,男方知悉后与女方分手,随后女方生下一子。男方认为女方对自己造成了损害,他与女方之前有关采取避孕措施的合同是有效的。法院裁判属于情谊行为。情谊行为也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无偿合同,商事营利性营业中的无偿行为不构成情谊行为,或者构成无偿合同,或者仍属于有偿合同的一个部分而不受单独评价,仍然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如好意同乘和无偿客运合同分属情谊行为和法律行为。希律法考()但若情谊行为中行为人未尽注意义务而致损害发生,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则可以成立侵权之债,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例】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纯粹社会生活事实和民事法律事实之间不是天然的分割,而是立法者对社会生活事实进行选择调整的结果,立法者可能会选择某些纯粹生活事实进行调整,从而使其转化为民事法律事实。如见义勇为,民法对其采取法定主义的调整方式,认定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如赠与行为,立法者采用将其纳入到合同法进行调整。2.婚约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我国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亦即并非婚姻的成立要件;婚约无人身约束力,不因婚约的订定而发生必然结婚的义务,法院不受理婚约履行之诉。婚约为仅受道德约束的协议,订立婚约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单纯的违反婚约的行为,或者说解除婚约的行为,当然不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更不可能发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给付彩礼行为,一般认为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婚约解除时,婚姻已不可能缔结,解除条件成就,此种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给付人自可请求受领人返还。《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希律法考()三、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后果,没有民事关系也就不可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区别:后者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而前者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思想的社会关系。后者是民法调整对象,前者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后果。(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调整后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承担的民事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应当区分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定,一般被分别概括为物、行为、知识产品和人身利益。(1)客体、标的和标的物客体与标的是同一概念,只是标的适用范围比客体要小。在广泛的物权和债权关系中,通常使用客体一词;而在具体的合同关系中,则通常使用标的一词。尤其人身权法律关系中,使用客体而不用标的一词。(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类型希律法考()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如权利质权)的除外。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以及货币、有价证券等特殊的物。(详见本书“物权法编第一章:物权概述”部分)行为,即给付行为,是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详见本书“债法总论编第一章:债法概述”部分)知识产品,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所创造的产品,具有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等各种表现形式,它是与物质产品(有体物)相区别而独立存在的客体范畴。人身利益具体表现为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人格在法律上表现为姓名或名称、生命、健康、身体、肖像、名誉、隐私、个人信息、荣誉等;身份在法律上表现为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四、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表现为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者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依权利内容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一)支配权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某种客体,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希律法考()支配权具有直接支配性,权利人可直接支配和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支配权客体具有特定性,包括物、权利、知识产品、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支配权具有对世性,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且义务人承担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即不侵犯支配权的义务。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存在两个内容不相容的支配权。支配权一般是确认之诉的对象,当事人对支配权归属产生争议时,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确认之诉来确定其归属。但是,支配权受到侵害时,也会产生给付之诉,如请求损害赔偿。(二)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是请求,权利的实现则需要义务主体履行义务。请求权的客体是行为,通过请求他人为给付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请求权对标的物不具有支配性。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又称对人权、相对权,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排他性。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权一般是给付之诉的对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他方得提起给付之诉。请求权一般在两种含义上使用:作为实体权利的请求权和作为权利保护方法的请求权。1.作为实体权利的请求权这种意义上的请求权,是一种民事实体权利,即债权。但请求权和债权不能划等号,请求权是债权的重要权能,但不是债权的全部,债权还有执行力、保持力等权能。2.作为权利保护方法的请求权在这个意义上,权利保护请求权包括权利本身的保护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希律法考()(1)权利本身的保护请求权。这是权利本身包含的保护性的请求权,一般是指绝对权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这些绝对权请求权是客观存在的,是绝对权保护自身的一种手段。此种请求权随本权利而存在,一般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随本权利消灭而消灭。(2)侵权请求权。是新生的保护权利的请求权,即权利受到侵害后,被侵权人产生此请求权,以补偿其损害。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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