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律法考()2018法考《法律行为》知识点及经典真题法律行为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另附真题练习,检测知识盲点,高效提分。【知识点详解】第四章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类型(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1.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亦称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及契约,如捐助、买卖、租赁等。2.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所有权的抛弃;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与债务免除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1)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只是产生债务或变更债务,后者则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和消灭。(2)对标的是否特定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标的物特定化,后者最迟在处分行为生效时,具体的标的物必须特定。(3)对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即使没有处分权,负担行为也可以有效;处分人必须有处分权,处分行为才能有效,否则为效力待定。(4)对法律行为是否需要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要求公示,而处分行为一般要求公示。我国学界通说并未完全接受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但是已经接受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现行立法强调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结果的区分,但并未明确承认后者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即处分行为。事实上,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区分,是在物、债二元立法模式下区分对世权和对人权的逻辑结果,并非立法是否愿意承认或采纳的问题。亦即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是客观的逻辑产物,而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属于立法政策的选择,与逻辑无关。这点恰恰被我们忽略。在无权处分人所缔结的合同效力分析中,处分合同(如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并非效力待定,而是确定有效;真正效力待定的是处分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履行合同的结果(如果认为这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话),即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在我们现行立法没有明确承认处分行为为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背景下,上述问题被我们描述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出卖之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移转,则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二)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共同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又称“单独行为”,是指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行为、委托授权行为、民事权利(如继承权)的接受或者放弃、捐助行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等。2.双方法律行为。是指由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典型形式是合同,并且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为多人。3.共同法律行为。又称决议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设立公司的章程制定行为、合伙合同。希律法考()双方法律行为与共同法律行为的区别:(1)当事人追求的利益不同。前者相对,后者共同。(2)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要求不同。后者多需遵循一定的程序,有的还对未对决议投赞成票的人也具有约束力。(三)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1.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比如,赠与行为中的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享有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物的权利。2.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义务,也都享有权利,而且,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互为条件,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比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是相互对应的。区别意义:双务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制度予以调整,而单务法律行为的履行则无需适用这些具体制度。(四)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1.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如买卖行为,当事人双方必须“互为给付”。所以,有偿法律行为又被称为“有对价关系”的法律行为。民法上的“有偿”,是指双方存在利益上的交换事实,但不是指双方通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绝对相等;也不一定绝对是指支付金钱,也可以表现为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需要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是等价有偿原则在适用中的例外现象。如赠与、借用行为、无息借贷行为、无偿保管行为等。区分意义:(1)确定法律行为的性质。有些法律行为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买卖合同。(2)当事人承担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同,无偿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往往负较低的注意义务。(3)主体行为能力要求不同,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原则上需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纯获利益的无偿法律行为有效。(五)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1.诺成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一诺即成的行为。例如,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诺成法律行为。2.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仅凭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小件寄存、借用、保管、运送等属实践法律行为。区别意义:两者的成立时间不同。诺成法律行为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即可成立并发生效力,至于交付实物,是履行义务的问题。实践法律行为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该法律行为才能成立。(六)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希律法考()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如遗嘱人未按法定方式设立的遗嘱无效(如采用录音方式设立遗嘱而无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例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成立方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式的选择上,不受法律的特别限制。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七)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1.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若原因不存在或无效,则法律行为无效。大部分法律行为均属于有因行为。2.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原因不存在或无效,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有影响。如票据行为、代理权授予行为、债权让与行为、债务承担行为、债务免除行为等。区别的意义:在于正确认识和判断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受原因行为的影响。二、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产生私法上效果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进行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只能是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法律行为则可以为单方的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和多方的意思表示,如单方法律行为中的代理权的授予、追认权的行使、遗嘱的设立等,双方法律行为中的合同的订立,还有多方法律行为中的公司章程行为。此外,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成立时间、生效和解释均存在不同。(一)意思表示的要素通说认为,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法效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和表示行为这一客观要素构成。1.目的意思是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他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如买卖双方关于合同标的、价款、数量等内容属于目的意思。欠缺目的意思,不构成意思表示。【例】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乙既没有目的意思,也没有法效意思,不构成意思表示。[也有观点认为,按照折中主义的意思表示解释方法,可以认定合同成立,但因存在重大误解,得以被撤销。]2.法效意思希律法考()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要素。如卖方通过让渡标的物所有权以取得相应价金所有权的意思,以及买方通过让渡价金所有权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属于效果意思。欠缺法效意思,不构成意思表示。【例】请客吃饭等情谊行为一般都因欠缺法效意思而不属于有效的意思表示。如甲请求搭乘乙的顺风车,乙同意,此时存在目的意思,也有表示行为,但乙欠缺法效意思。【例】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乙的表示行为包含有目的意思,但无法效意思,由甲自己承担损失。3.表示行为是指当事人要将目的意思、法效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如买方将自己想取得标的物的意思告诉对方,以及卖方将自己想取得价金所有权的意思告诉对方的行为,属于表示行为。表示行为首先须为表意人有意识的行为,其次必须能够为外界客观理解。如果某人在睡眠状态下、麻醉状态下作出的表示,或者身体被外力强制控制下进行的签名、按手印等就不属于行为的范畴,也不属于意思表示。如果是对心理施加压力,行为人受到胁迫等情形下作出的表示,仍然属于有意识的表示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但其得被撤销。(二)意思表示的形式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明示形式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表示行为。包括:(1)口头形式。即口头语言形式。(2)书面形式。即书面语言形式,主要指文字(文件、信函、电报)、图表、照片、技术工程用图、电子数据等形式。书面形式又分一般书面形式和公证、登记等特别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即以公证书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以证明的形式。默示形式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包括:(1)推定。即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推知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2)沉默。即行为人依法或者依约以不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例】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中追认权人的沉默视为拒绝追认;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转租后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三)意思表示的类型1.有相对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向特定人有表示力的意思表示。如邀约、承诺、债务免除、合同解除、代理权授予等。意思表示有相对人时,如果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有传递在途时间,则该意思表示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有一般表示力的意思表示。如遗嘱、捐助行为。该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希律法考()2.对话意思表示与非对话意思表示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中,相对人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如口头或者打电话直接定合同。相对人不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非对话意思表示,如由信函交往或经使者传达而订立的合同。(四)意思表示的拘束力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也称意思表示的效力,是指意思表示对表意人再法律上的拘束力,其内容是表意人必须受其约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变更。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1.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拘束力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因其无相对人,无需考虑其是否已经到达相对人或是否为其了解。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拘束力。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2.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拘束力首先,其必须向相对人实施;其次,相对人必须有受领能力,即能够独立有效地接受行为人意思表示的能力。受领能力与行为能力相一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了解主义)。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到达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