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医疗机构设置(新增)和注销诊疗科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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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张卫规[2010]3号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医疗机构设置(新增)和注销诊疗科目条件》的通知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准入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和《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计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张家港市医疗机构设置(新增)和注销诊疗科目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张家港市医疗机构设置(新增)和注销诊疗科目条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2-附件:张家港市医疗机构设置(新增)和注销诊疗科目条件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含准入管理的医疗技术登记)的准入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服务的有效性及安全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和《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计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件。第一条设置(新增)诊疗科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设置(新增)诊疗科目的名称与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相一致,有适合的场所;3.设置(新增)诊疗科目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必须有1名主治以上职称的医师、2~3名医师和职称结构、数量能满足临床诊疗需要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仅设门诊的科目除外);4.从事相应诊疗科目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本科目专业进修、培训,并持有进修、培训的相关证明;5.具备与设置(新增)诊疗科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6.设置(新增)诊疗科目的技术水平必须达到相应等级医院-3-相应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设置(新增)诊疗科目申请:1.至申请之日前半年内,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的;2.至申请之日前半年内,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的;3.上一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计分累计≥12分的;4.设置(新增)诊疗科目和本医疗机构功能任务不符的;5.限期整改期间的;6.执业登记未满半年或注销同一科目未满半年的。第三条申请设置(新增)诊疗科目所须提交的材料: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3.设置(新增)诊疗科目的理由;4.设置(新增)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和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5.设置(新增)诊疗科目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名录(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执业类别、医师资格级别、执业范围、专业技术职称、医师或护士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编号)及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需要特殊许可的诊疗科目,其执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4-6.设置(新增)诊疗科目的医疗设备名录(万元以上)和相应的合格证原件、复印件;7.设置(新增)诊疗科目的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8.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特殊医疗项目核准登记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第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新增)诊疗科目不予批准:1.设置(新增)诊疗科目从业人员不能全部到位或卫生技术人员构成比例不合理的;2.设置(新增)诊疗科目医疗用房面积不能达到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或建筑布局不能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求的;3.与设置(新增)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相关的临床或医技科室、人员、设施、设备达不到要求的;4.设置(新增)诊疗科目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的;5.设置(新增)诊疗科目医务人员业务考试或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考核现场抽查不合格的;6.医疗机构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情形的。第五条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条件1.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半年以上未开展相应诊疗活动的;-5-2.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在校验周期内受到行政处罚达3次(含3次)以上的;3.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在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整改到位的;4.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因从业人员变动而不能全部到位或卫生技术人员构成比例明显不合理的;5.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因医疗用房调整而面积不能达到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或建筑布局不能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求及设施、设备达不到要求的;6.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因人员、设备、设施、建筑及其他辅助支持条件等限制而主动提出注销相应诊疗科目的。第六条《张家港市医疗机构设置(新增)和注销诊疗科目条件》自2010年5月29日起实施,由张家港市卫生局负责解释。主题词:医疗诊疗科目△条件通知抄送:苏州市卫生局,市政府办公室。张家港市卫生局办公室2010年4月29日印发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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