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结构:第一节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刑事诉讼法公理性基本原则第三节刑事诉讼法政策性基本原则第四节我国三大诉讼法共有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含义——是指集中体现刑事诉讼的本质和规律或反映一国刑事诉讼基本政策,效力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并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二、特点1.内容的根本性2.效力的贯穿始终性3.规范的承启性4.演变的稳定性5.适用的宏观指导性三、功能1.立法准则功能2.行为准则功能3.理念传播功能四、体系(一)对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梳理1.共有原则(1)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宪法》第126条、131条、《刑诉法》第5条、《民诉法》第6条、《行政诉讼法》第3条)(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刑诉法》第6条、《民诉法》第7条、《行政诉讼法》第4条)(3)检察监督原则(《宪法》第129条、《刑诉法》第8条、《民诉法》第14条、《行政诉讼法》第10条)(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宪法》第134条、《刑诉法》第9条、《民诉法》第11条、《行政诉讼法》第8条)(5)两审终审原则(《刑诉法》第11条、《民诉法》第10条、《行政诉讼法》第6条)(6)审判公开原则(《宪法》第125条、《刑诉法》第11条、《民诉法》第10条、《行政诉讼法》第6条)(7)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宪法》第125条、《刑诉法》第6条、《民诉法》第8条)(8)保障诉讼权利原则(《刑诉法》第14条、《民诉法》第8条)2.特有原则(1)专门机关职权分工原则(《刑诉法》第3条第一款)(2)专门机关严守法定程序原则(《刑诉法》第3条第二款)(3)依靠群众原则(《刑诉法》第6条)(4)三机关相互关系原则(《宪法》第135条、《刑诉法》第7条)(5)辩护权原则(《宪法》第125条、《刑诉法》第11条)(6)法院统一定罪原则(《刑诉法》第12条)(7)人民陪审制原则(《刑诉法》第13条)(8)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刑诉法》第15条)(9)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刑诉法》第16条)(10)依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履行刑事司法协助义务原则(《刑诉法》第17条)(二)对我国刑诉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分析1.重申了宪法确立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符合刑事诉讼宪法化的发展趋势(1)辩护权原则(《宪法》第125条、《刑诉法》第11条)(2)三机关相互关系原则(《宪法》第135条、《刑诉法》第7条)2.规定了一些并非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1)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宪法》第126条、131条、《刑诉法》第5条、《民诉法》第6条、《行政诉讼法》第3条)(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刑诉法》第6条、《民诉法》第7条、《行政诉讼法》第4条)(3)检察监督原则(《宪法》第129条、《刑诉法》第8条、《民诉法》第14条、《行政诉讼法》第10条)(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宪法》第134条、《刑诉法》第9条、《民诉法》第11条、《行政诉讼法》第8条)(5)审判公开原则(《宪法》第125条、《刑诉法》第11条、《民诉法》第10条、《行政诉讼法》第6条)(6)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宪法》第125条、《刑诉法》第6条、《民诉法》第8条)(7)保障诉讼权利原则(《刑诉法》第14条、《民诉法》第8条)3.规定了一些不具备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属性的“基本原则”(1)依靠群众原则(《刑诉法》第6条)(2)两审终审原则(《刑诉法》第11条、《民诉法》第10条、《行政诉讼法》第6条)(3)人民陪审制原则(《刑诉法》第13条)(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刑诉法》第16条)(5)依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履行刑事司法协助义务原则(《刑诉法》第17条)4.较为保守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法院统一定罪原则(《刑诉法》第12条)(2)专门机关严守法定程序原则(《刑诉法》第3条第二款)5.没有规定本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2)禁止重复追究原则(三)对我国刑诉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建设性重构考量因素:根本性、特殊性、国际性、国情性1.公理性基本原则(1)无罪推定原则(2)程序法定原则(3)辩护权原则(4)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5)禁止重复追究原则2.政策性基本原则(1)专门机关职权分工原则(2)三机关相互关系原则(3)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第二节刑事诉讼法公理性原则一、无罪推定原则(一)形成1.1764年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2.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3.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一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4.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第二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二)含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法定的刑事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1.适用的主体:任何人(受刑事控告者)2.适用的前提:未经法定的刑事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前3.推定的后果:被假定为无罪(三)内容1.被告人的罪行必须经过依法证明才能确定。(1)无罪推定是一种可以推翻的推定;(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3)当法官对被告人有罪的判断尚存怀疑时,应作出罪疑从无的裁判。2.只有在法院经过合法、正当的程序作出有罪裁判生效之后,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1)只有法院才拥有对被告人的定罪权(2)法院的有罪裁判必须经过合法正当的程序才能作出。3.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应拥有对抗国家追诉权所必备的程序保障(1)被告人的地位实体法上来看,居于无罪的地位程序法上来看,处于受追诉的地位(2)应获得对抗国家追诉权的诉讼权利和程序保障(四)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1.《刑诉法》第12条规定的法院统一定罪原则;【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2.《刑诉法》第43条规定的证明责任的承担;【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3.《刑诉法》第194条规定的罪疑从无的判决。【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案例】王某盗窃案1998年,某区公安局破获一起盗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供认这是初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3000元。后该案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员李某、尼某在审查中了解到,王某年龄只有16岁,家境贫困,与妈妈一同生活,盗窃的目的是为妈妈治病且王某对盗窃行为非常后悔,主观恶性不大。由此,李某、尼某认为,根据王某的实际情况,如果提交法院审判,可能会被定罪,这对他本人的成长和他的家庭的生活都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李某、尼某决定对王某采取如下处理措施:第一,认定王某有罪,以示惩罚。第二,根据王某的悔罪表现和其本人和家庭的实际情况,决定不对王某提起公诉。【问题】根据无罪推定的精神,你认为某区检察院的处理是否正确?二、程序法定原则(一)形成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和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7条规定:“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不得控告、逮捕和拘留任何人。”美国《联邦宪法》1791年第5条修正案规定:“未经相应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9条第一款规定:“每个人都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或羁押,除非依据法所规定的理由并遵守法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二)含义是指追究犯罪、行使国家刑罚权的程序必须事先以法定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专门机关只能在法律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对任何人进行指控、逮捕、审判和处刑。1.刑事诉讼程序应当事先以法定的形式加以规定2.国家专门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三)内容——具体要求1.国家应当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法治化,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宪法和法律事先明确规定。(1)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在效力层次上,必须达到宪法或法律的层次;(2)禁止事后法,即不得针对特定案件或者特定的人员事后设立刑事程序,也不得在实施刑事诉讼程序法中任意创制刑事程序。2.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专门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3.对违反刑事程序法的行为进行制裁。(四)程序法定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1.体现(1)《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3)《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2.问题:(1)刑事程序法治化程度不高;(2)现有的刑事程序立法内容未能完全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3)缺乏系统的对程序违法行为的责任制裁机制;(4)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较为混乱。三、辩护权原则(一)含义——又称辩护原则或有效辩护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体现和保障这一权利的基本原则。【法条链接】《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二)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辩护权;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其行使辩护权的权利3.国家专门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辩护权。(1)通知义务(2)提供进行辩护的条件四、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一)含义又称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承认犯罪。(二)形成英国18世纪末19世纪初:沉默权在英国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形成美国《联邦宪法》1791年第5条修正案规定:“不得在刑事案件中强迫犯人作不利于本人之证词。”《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三)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义务为控诉方向法庭提出任何可能使自己陷于不利处境的陈述和其他证据;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控诉方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出于自己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四)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我国刑诉法1.相合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高法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相悖的规定《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