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农村公共管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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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农村公共管理组织重点提示农村基层公共管理组织包括作为政府组织的乡镇政府和作为非政府公共管理组织的村民委员会,以及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重点掌握乡镇政府的职能和改革的思路、村民自治的概念、村委会的机构设置、村委会的任务、村委会的选举、村民会议,农村基层非政府公共管理组织存在的问题、村务公开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等。第一节农村基层公共管理组织一、农村基层公共管理组织概述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划除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外,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本地区的行政事务。地方政府基本上划分为以下三个层级:----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和区----乡、民族乡和镇、旗乡镇一级是全国农村普遍存在的最基层的行政单位。农村基层公共管理组织主要是指乡、民族乡和镇的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政府),本级政府承担着农村基层公共管理的职能。由于乡镇政府构成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组成部分。(一)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的国家权力机关。(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1、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同样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本辖区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乡镇人民政府由其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不设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闭会期间----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2、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7)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8)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9)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0)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式是召开会议。会议形式: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时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案方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议案终止: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选举: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法律规定联合提名。选举乡镇领导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罢免、辞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质询---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4、乡镇人大代表----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代表权利: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享受权利: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代表义务及监督罢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或者由原选区选民补选。(三)乡镇政府1、乡镇政府的基本制度----乡镇政府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乡镇级国家行政机关。乡镇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乡镇政府每届任期五年,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我国实行乡长、镇长负责制,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2、乡镇政府的主要职权(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7)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农村基层公共管理组织存在的问题(一)乡镇政府的职能需要重新定位农村税费改革,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后,乡镇政府“催收钱款”的职能消失,随之而来的机构精简导致乡镇政府干部名额减少,部分机构被撤销,有人认为这是乡镇政权职能弱化的表现,甚至说乡镇政府像过去的乡公所,像县级政权的派出机构,不像一级政府。广大农民群众不仅仅满足于负担减轻的喜悦,而是对乡镇政府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提供更多、更好的面向农村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特别是在原有的村提留、乡统筹取消后,很多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出现了“真空”状态,在一些村民自治开展不好的地方,基层政府既无钱支出、也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说服村民参与公共产品的支出,“一事一议”的筹资方式要么议而无果,要么因群众承受力差难以完成。(二)资金筹措的渠道不畅通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幅度降低,给乡镇政府的职能发挥带来一定困难。一是人员经费短缺。虽然机构编制减少了,但人员精简难以到位,造成“减员不减负”,财政的供养负担依旧很大。上级下达的任务缺少经费配套,但必须按要求办理,这也为新债务的产生埋下了隐患。短期内乡镇收入又不可能大幅增加,乡村两级债务清偿压力不断加大。二是无力提供新的公共服务。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在维持自身运转方面出现了较大的经费缺口,更无力为新的公共服务提供经费支持。三是“税走费来”,农民负担难以从根本得到减轻。目前一些地方在教育、计划生育、修建道路、建房、农民外出务工等领域的收费、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地方侵占、挪用政府补贴、补偿款和侵犯农民权益现象仍然存在。(三)工作思路需要不断创新乡镇政府是承担农村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政府机关,政府工作不仅局限于管理,更多的是服务。有些干部的思想观念没有转变,仍然把自己当作“官”,把政府当作“衙门”,把百姓当作“草民”,缺乏服务意识。部分乡镇干部对经济工作研究不深,办法不多,习惯于用行政方式思维,难以担当指导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甚至出现了一些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无序发展现象。在现代社会,政府应当更多的体现服务社会的价值。领导拍脑袋决策,百姓叫苦连天。在我国,相当一部分经济决策权仍然掌握在各级政府手中,由于有相当一部分领导人不懂经济,只凭自己的经验与好恶决策,受害的则是老百姓。据新闻媒体报道,海南省某县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要求农民将稻田改种芋头,造成耕地荒芜,农民颗粒无收;青海省某县实施所谓“富民工程”,投资200万元在某村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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