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社会优抚法律制度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社会优抚的特点、条件和内容;明确社会优抚资金的筹集、运行及社会优抚安置的社会意义;了解国内外社会优抚制度的产生、发展及改革主讲内容:军人社会保障的概念及其职能作用军人社会保障的内容军人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与运行我国军人社会保障第一节:军人社会保障的概念及其职能作用一、军人社会保障概述军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法规对军人及其家属的基本权益从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予以保障,主要包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优待抚恤、就业等。军人社会保障已成为影响军心士气和部队战斗力的重大问题,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军人社会保障定义所包含的含义:保障对象是军人及其家属;保障主体是军队、政府和社会;保障原因主要是因战因公;军人社会保障的本质:即国家和军队以法规形式保证军人不能劳动时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军人社会保障的职能:保障军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补偿因战因公造成军人人体伤亡的损失;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保证社会经济发展;鼓舞士气,焕发民族精神。第二节:军人社会保障的内容军人社会保障的内容:军人保险军人救济军人福利军人社会优待一、军人保险军人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军人缴费,形成专门的军人保险基金,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疾病、年老、退役等风险时,给予其一定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形式或制度。事实上,军人保险可从广义与狭义两个角度来进行归纳。广义的军人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生活福利,在其死亡、伤残、患病、年老及退役等情况下给予一定经济帮助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在我国,广义的军人保险内容较为丰富,既包括基本的军人保险即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军人伤亡保险与退役军人医疗保险,也包括军人优抚、军人生活救济与军人福利等社会保障的内容。可以说,广义的军人保险事实上就是军人社会保障所包括的内容。教材讲的就是军人社会保障。狭义的军人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现役军人的个人福利和赡养亲属给予经济保障的措施,主要是指基本的军人保险包括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军人伤亡保险与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所侧重的是对现役军人职业特点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而对其家属生活福利保障则不包括在内。军人保险的基本内容:军人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军人保险的实施主要由军队来组织。享受军人保险待遇水平高低与军人个人缴费多少有关。军人保险是以国家立法的方式强制军人参加的。有关军人保险的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规定制定的《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对军人保险的对象作了限定,即只要是现役军人,就必须纳入军人保险的范围,并享受因年老、伤亡、疾病、退役等原因所致的风险的经济补偿。二、军人救济军人救济:指国家、社会和军队向低收入的军人家庭和遇到特殊困难的军人家庭所给的一种经济帮助和照顾。按保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军队救济和政府救济。军队救济的对象是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其经费来源于国防费。政府救济的对象是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其所需经费来源于财政资金的再分配。三、军人福利指用于满足军人物质和精神共同需要而兴办的公益性事业以及能给军人减轻负担的各项措施。外国军队的军人福利按其性质可分为社会优待性福利和生活性福利两类。四、军人社会优抚军人社会优抚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规定,对法定的优抚对象提供确保一定生活水平的资金和服务。是一种带有褒扬和抚慰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一)军人社会优抚的对象社会优抚的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特殊群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二)我国军人社会优抚体系及其内容1、社会抚恤制度抚恤主要指慰问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并发给一定数额的费用,帮助其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其对象主要是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人员的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这种抚恤由国家负责。1)死亡抚恤死亡抚恤的对象及其认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革命烈士家属”死亡抚恤待遇及支付标准死亡抚恤是国家对死者亲属采取的物质抚慰形式。死亡一次性抚恤:死亡一次性抚恤主要指国家规定一次性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金。遗属定期抚恤:遗属定期抚恤又称“定期抚恤”或“长期抚恤”。在我国主要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抚恤金,用以抚慰遗属,并帮助解决生活困难。2)伤残抚恤伤残抚恤的事故范围: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可确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三种。伤残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伤残抚恤待遇2、社会优待制度社会优待是国家和社会按照立法规定和社会习俗,对军人以及他们的亲属提供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保障项目。革命烈士家属以及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革命伤残军人优待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3、退役及离退休安置制度退役军人就业制度:退役安置是国家和社会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的保障措施,它与我国的兵役制配套实施。1987年底国务院发布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是现阶段贯彻退役安置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退役安置的对象是“退出现役的军人”,这包括转业的军官、复员的志愿兵和退伍的义务兵。离退休军人的安置:离退休的条件;离退休待遇:包括生活待遇、安置去向和家属子女安排及其他待遇等方面。社会优抚的条件:一般是本国公民长期在本国生活和工作。优抚对象必须为社会做出过特殊贡献(见优抚对象)社会优抚的形式:津贴形式;服务形式(包括:一是提供康复系列服务设施和服务。二是提供社会优待等,如优惠承包、贷款、免费、税等)。安置形式:如提供就业机会和各种优惠条件社会优抚的原则: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原则:①国家抚恤,群众优待结合;②社会力量和群众力量结合。根据对国家贡献大小、困难大小、确定保障水平的原则。因地制宜确立优待对象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从国情国力出发,循序渐进原则。保障水平随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提高同步增长的原则。附:关于提高部分优待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2】89号)从2002.1.1.起执行。1、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1年7000元(因战。因公是6840元)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4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08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1年1500元(因战、因公1470元)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40元。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1年的基础上,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4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提高到185-190元小城镇,大中城市190-195,农村160-165。病故军人家属小城镇180-185,大中城市185-190,农村155-160)第三节:军人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和运行一、社会优抚事业的资金来源与筹资渠道社会保障基层社区国家财政拨款管理职能单位优抚对象社会寡集统筹基金机构社会团体民政军队系统社会保险机构主管机构国防分配拨款军人福利、退役、安家等费用军人保险费用军人工资第四节:社会优抚制度的产生、发展及改革一、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建立、发展1、建立: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红军优抚条例》、《红军优待条例》2、发展:建国后1950年,内务部公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条例》、《民兵、兵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3、80年代的调整改革:一是建立法规体系:《宪法》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要保障残废军人生活,抚恤烈属,优待军属;于1988年颁发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制度》等,提出了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抚恤优待制度。二是提高优抚待遇,扩大补助范围。三是改进优抚安置办法:4、现行安置制度:(1)优抚安置对象:优抚、抚恤和安置对象(2)优抚内容:抚恤标准、社会优待、退役安置。(3)优抚安置管理:资金管理。管理体系:军、地两个系统。我国现行安置制度存在的问题:抚恤标准过低,导致优抚制度的保障功能弱化。财政资金投入不足,优抚服务单位经费严重紧缺。在新的形势下,退役安置面临许多新的困难。优抚安置的法制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改革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思路:社会优抚制度改革思路:①建立抚恤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平均收入水平提高同步增长的机制;②完善医疗减免制度,使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得到妥善解决;③改革抚恤方式,把发放抚恤金与大力扶持抚恤对象家庭发展生产相结合的方式,增强其致富能力;④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担抚恤费用的责任;⑤法规建设。退役安置制度的改革思路:①改革安置保障方式,提高安置保障的社会化水平;②安置保障从安排就业为主逐渐转变到价值补偿为主的安置模式;③进一步开展和规范现役军人和退伍军人的技术和技能培训,使军人真正成为社会有用之才;④加强法制建设。二、国外的社会优抚安置(美、英、前苏联为例)1、保证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美国对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包括:①病残退休补偿;②阵亡军人遗属补偿;③退伍军人生活贫困补助;④退伍军人死亡,发给其家属相当于死者6个月薪金的一次性抚恤金,其妻和子女每年可领取补助费。⑤免费为病残退伍军人服务等前苏联:军人死亡后,原来有其供养的父母(男满60,女满55)、子女、弟妹、孙子女(未满16岁)和无人赡养的祖父母可领取长期抚恤金。标准:按死亡军人职务工资和军衔工资及抚养人数规定的百分比计发,1人为25%,2人为35%,3人以上45%。军人因执行军事任务和因战死亡,其家属抚恤金提高20%。英国:军人死亡后,配偶可长期领取抚恤金数额为军人死亡时月薪的50%。配偶抚恤金最低标准:士兵每年260英镑,尉官至准将463-979英镑。2、重视现役军人的就业安置。如前苏联:①退伍兵、军士和军官,从他们返回居住地之日起不得迟于一个月保障其劳动就业,并考虑他们的专业和工作经验加以安排。②军人退伍期间,地方工矿企业可以到军队招工。英国:①退伍军人有权要求复工。②国营企、事业单位招工必须留一定名额(5%),并放宽招工年龄给军人。③雇主每雇佣20名工人,必须雇一名残废军人,不得随意解雇。④电梯与停车场管理人员,由残废军人充任。⑤政府对雇佣残废军人的企业给予津贴等。美国:①士兵退伍时发给职业训练津贴。②进行职业训练,以保证其就业。③学校给退伍军人预留入学名额,保证其入学,入学后发给津贴杂费(4年)案例分析小郑前些年响应政府的号召,应征入伍。由于表现突出,因此多次获得部队的嘉奖。今年初,他从部队退伍回到家乡,不久即到所在民政部门报到,要求给予工作安排。可当地民政部门以小郑没有专业特长,以及政府机构改革不好安排,企业用人有自主权,难以安插等理由,俺是小郑应该自主择业。可小郑到就业市场应聘了几次,都被婉言拒绝。请问,当地民政部门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课堂讨论资料:有一20年军龄以上的军人,1985年复员后,因某些原因,个人开业行医。2000年得知个体户也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就找到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自己愿意补缴养老保险费。但是,经办机构一工作人员提出,该军人在部队服兵役期间也要补缴。请问该工作人员的说法对吗?为什么?小结:不对。因为:第一、国家规定,个人和单位同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最早时间是1986年,而且开始只限于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部门要该军人补缴服兵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等于把缴费时间推前到60年代。第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我军服兵役期间,凡计算为军龄的,转、复、退后都应计算为工龄,这是对子弟兵的优待。转业军人在地方安排工作,只是职业的转变。国家从未有让在籍军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即使他们不接受这种安排,回乡务农,或搞个体经营等,军龄也都应该计算为工龄。工龄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特定概念,也只有在社会保险范围内起作用。(续)第三、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根据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