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宪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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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第一编原理篇第一章宪法概述•第一节宪法的概念•第二节宪法的分类与渊源•第三节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第四节宪法与宪政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词义演变–关于宪法一词,早在古代,中外有关历史文献均有记载。–在西方,宪法(constitu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其原意是建立、组织、构造。古罗马时期,宪法用来表示皇帝的诏书、谕旨、敕令等,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宪法一词多次出现,但并不具有现代宪法含义。–1908年,清政府为了缓和国内矛盾,敷衍民意,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具有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词开始出现在各个时期的法律文件中。二、宪法的概念•给宪法下一个符合逻辑规则的定义,应该考虑到三个基本的因素,即宪法的基本内容,本质和作用。•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宪法定义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它是宪法区别了其他普通法的外部特征。宪法的这一特点具体表现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宪法定义为: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三、宪法的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国家根本法地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普通法律不同–3.宪法规定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二)宪法是人民授与权力之法–人民是国家制宪法的唯一主体,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人民以宪法的形式向国家机关整体性地或概括性地授予权力,从而使得宪法具有授权总章程的特点,其他法律的授权只能是根据宪法所进行并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三)宪法是制约国家权力之法–宪法在授予权力同时,也必须科学地设计出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也就是通过权力的制约机制来最大限度地防止国家机关滥用职权。•(四)宪法是保障人权之法–宪法是保障人权的根本大法。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以下简称《人权宣言》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凡是权利未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第一,人权的普遍性与宪法的根本性的统一。–第二,人权与宪法的历史性相统一。•人权不仅表现为观念,更重要的是人权极富实践性,而人权的实践性为“应然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提供了条件。第二节宪法的分类与渊源•一、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分类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将宪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宪法的分类既有利于认清不同性质宪法的实质,也有利于对同一类型的宪法或者不同类型宪法进行比较研究,从而推动宪法学研究向前发展。–宪法分类的方法有许多,但主要有形式分类和实质分类两种分类方法。(一)宪法的形式分类•宪法的形式分类是指根据宪法的外部特征而对宪法所进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其内容符合宪法的特征,并具有宪法的功能。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rigidconstitution)与和柔性宪法(flexibleconstitution)的其分类标准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是否相同。•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只有极少数例外,如1848年意大利宪法。•柔性宪法是指规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为宪法所作的分类。•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并体现其意志而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如1850年普鲁士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都属于钦定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从统计的结果来看,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协定宪法则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二)宪法的实质分类•宪法的实质分类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根据宪法的性质以及宪法与现实关系的标准所进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二种:•1、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这是根据宪法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方法最鲜明的特点在于揭示了宪法的本质直,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直接体现了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因此,这是一种科学的宪法分类。•2、虚假的宪法与非虚假的宪法–这是马克思主义学者根据列宁的论断以宪法是否与现实相一致为标准而作的分类,列宁曾经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二、宪法的渊源•宪法渊源是指宪法基于不同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宪法解释等。•(一)宪法的一般渊源形式•1.成文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2.宪法性法律•3.宪法惯例•4.宪法判例•5.宪法解释•6.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7.权威性宪法著作•(二)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我国采用成文宪法的形式,因此以宪法典为核心的制定法成为宪法主要渊源。–1.宪法典及宪法修正案–2.宪法性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宪法惯例–6.宪法解释–7.国际条约马谢尔案•约翰·马歇尔(1755年9月24日-1835年9月24日)是美国政治家、法学家。1799年至1800年为美国众议员,1800年6月6日至1801年3月4日出任美国国务卿,1801年至1835年担任美国最高法院第4任首席大法官,在任期内曾做出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奠定了美国法院对国会法律的司法审查权的基础。(亚当斯总统)第三节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一、宪法结构•(一)宪法结构•宪法结构是指构筑宪法的各个要素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1.宪法体系–宪法体系是指将不同宪法渊源形式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形式上的排列结构。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成文宪法体系和不成文宪法体系两种宪法体系。•2.宪法典的形式结构–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是指一国宪法典各个构成要素的外部组合方式,亦可称之为宪法典的体例。•3.宪法典的内容结构–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是指宪法典的内容根据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划分为若干部分而形成有机组合和排列方式。(二)宪法典的结构•1.宪法典的名称•宪法典的名称是指作为一个法律文件的命名方式,它往往与该国的国名、国体、政体等相联系,是区分于一般普通法律的在名称上的标志。•2.宪法典的序言•宪法序言是置于宪法正文之前的一部分独立的叙述性文字。宪法序言的确定并不以是否用“序言”作为这一部分的名称,宪法序言有明示序言和非明示序言之分。•3.宪法典的正文–(1)宪法正文的总则–(2)宪法正文的分则–(3)宪法正文的附则(三)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我国宪法的内容结构和形式结构特点如下:–1、从宪法体系上看,我国现行宪法体系属成文宪法体系,形成这一体系的宪法渊源形式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2、从宪法典的体例上看,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均以“章”开篇,兼有节、条、款。–3、从宪法典的格式上看,新中国的四部宪法均有名称、目录、序言、正文,以及制宪机关、制宪时间、公布机关和公布时间等。–4、从宪法的内容结构上,按照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宪法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等等。二、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分类与特点•1.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是以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为基本内容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宪法规范的分类•3.宪法规范的特征–宪法规范是一种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特征,但由于宪法规范在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又处于根本规范和最高规范的地位,与其他普通法律规范相比有其独特性。我们认为,从宪法规范独有的特征来看,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二)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关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上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的不同观点。本书采用“三要素说”,宪法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组成。•(1)假定,即宪法规范中规定的适用条件,包括时间条件,空间条件,事实条件及行为条件等。•(2)处理,即宪法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本身,主要体现为“授权、要求、禁止”的形式。•(3)制裁,即宪法规范中确定的因违反宪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对行为人不利的法律后果。•在理解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时,还应注意区分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两个概念。三、宪法规范效力与宪法规范变动•(一)宪法规范的效力•宪法规范的效力是指宪法规范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所具有的具体约束力,它具有作用范围的特定性和作用方式的具体性。•(二)宪法规范的变动•由于社会实际生活的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而宪法规范则在某一特定时期保持原状,这样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进而推动宪法规范的变动。第四节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关于宪政的概念,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1)要素论。–(2)制度论。–(3)民主政治论。•我们认为,从定义规则的角度来界定宪政,可以表述为:宪政是国家权力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正当产生和规范运行并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政治组织形态。具体来说,宪政包含以下含义:–第一,宪政的前提是有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第二,宪政的核心是国家权力严格依照宪法产生和运行。–第三,宪政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主权并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关于宪政与宪法的关系,学界多倾向于两者既具有密切的联系,也存在着重大差别。•(一)宪法是宪政的基础•(二)宪政推动宪法的发展•宪政是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践,是一个从纸上的宪法向现实宪法的转化的过程。•(三)宪法并不必然引起宪政–考察宪政发展的历史,我们不难以发现两种情形:一类是宪法颁行后,国家很快步入宪政轨道,并在宪政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宪法,两者形成良性互动的态势。另一类是虽然制定了宪法,但国家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仍未真正实现宪政。第二章宪法基本原则•第一节人民主权原则•第二节基本人权原则•第三节权力制约原则•第四节法治原则第一节人民主权原则一、人民主权理论的历史发展•(一)人民主权理论的提出•人民主权亦称主权在民,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二)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观•二、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都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各国宪法在确认这一原则时所采用的形式并不完全一致,而是有所差异。第二节基本人权原则一、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一)西方人权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所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人权的本质和特征并指出其发展方面的,并与资产阶级人权观相对立的一种崭新的、反映了客观历史规律的人权理论。二、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最早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予以规范化的是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世界性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在其宪法中直接使用“人权”一词并加以具体的规定,并且在人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与其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重大成果,但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第三节权力制约原则一、权力制约原则的发展•权力制约思想渊源于西方政治思想家。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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