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治安管理处罚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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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目的为了使大家直观了解与违法行为的后果与危害,掌握与大家日常工作、生活相关的安全、法律常识,学会用法律保证自身和同事安全,在护卫队健康茁壮的成长,公司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与我们相关的法律条款,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通过学习本法,使我们能够共同提高,知法、遵法、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8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第六章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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