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监察谏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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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监察和谏议制度监察——针对百官谏议——针对皇帝看监察权和诤谏权由谁控制,最重要的是看谏官和言官由谁任免,对谁负责。一个完善的监察制度是可以对政治系统里所有的人都可以监察,对所有失误都可以及时发现并制止。(百官易监察,但皇帝谁监察?百官之首谁监察?监察官谁监察?理论上能监察,但实际能否有效?)对象秦汉隋唐宋明皇帝御史大夫御史大夫光禄勋(谏议大夫)中书、门下省(谏议大夫、拾遗、补阙等)谏院中央御史大夫御史台门下省(给事中)御史台御史台厂卫特务、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地方监御史刺史观察使通判十三道、按察使司1秦朝中央设御史大夫,其职权是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兼管国家监察事务。同时在地方每郡设监察御史一人,负责监察地方。御史大夫主要职责包括掌管法令规章、保管诏敕图籍秘书,又包括对官吏的功绩考课。其属官分两大部分:一是以御史丞为首,统领御史30人及一些掾、史、属等,在御史府中协助御史大夫办理政务;二是以御史中丞为首,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15人,分管皇帝直接交办的监察工作。因办公地点设在宫中,故称为中丞。2两汉魏晋南北朝中央行政机构监察主要由御史大夫及属下来承担。西汉:汉武帝设刺史监察诸侯和地方高官。东汉:刺史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东汉末年:刺史成为州的最高长官。西汉末年改御史大夫为司空,东汉因之,监察之责也就落在御史中丞的身上。御史中丞虽然还隶属于少府,但已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称为御史台,号曰宪台。魏晋时,御史台脱离原来的地位,成为完全独立的部门,设在宫中,直接由皇帝控制。南北朝基本上因循。北魏时,御史台迁出宫中,号为外台;宫中有殿中待御史,号为内台。3隋唐隋代在御史台内增加监察御史的员额,使之主管地方监察事务,逐渐导致御史台内部结构的变化。唐代时,御史台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台下设台、殿、察三院。台院设侍御史若干员,官位虽然只是从六品,但是权力显赫,因为他们的主要职责是纠举百官,参与审判,弹劾官员也不必经御史台长官同意,有权直接向皇帝参奏。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从七品,主要职责为纠察朝会时百官的仪态行止、言行队列,以维护朝仪的秩序和尊严,并且负责推按狱讼、监察和巡视京城仓库及驻屯京师的诸卫和禁军。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正八品,主官巡按州县、监察百官及在京的中央机关的工作和簿案。唐初道的监察官没有固定的办公地方。到唐朝后期,全国改为15道,道的监察官又称为采访处置使,并且开始有固定的办公地方。同时,地方上的监察官也开始改变了中央特派员的性质,受制于地方行政长官。一些地方节度使兼任采访处置使,使地方监察官形同虚设,不仅监督不了地方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反而成了维护地方割据势力的帮凶,安史之乱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唐朝根据山川形势,把全国划分为10道监察区,每道设监察御史一人。以后,道的监察官名称又有巡察使、安抚使、黜陟使等。4北宋为防止地方割据势力的再次出现,政府在州郡长官之外另设通判,各州的公文必须由知州和通判联合署名才有效,使通判和知州互相牵制,防止了专权的出现。在路设监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职在监察所属州县而又互相监督。州设通判,号监州,通判既非地方长官的属员,又非地主的副长官,实际上是专门监察地主长官的监察官,试图恢复秦汉同级相互监督的制度。中央或皇帝直接委派的“走马承受”,监察地方行政。形成以监司为主,通判、走马承受为辅的地方监察体系。5元在中央设立御史台,是全国最高监察机构。元代,提高了御史台的地位,使之与中书省、枢密院处于平行的地位。其长官御史大夫升为一品,例由皇太子或贵戚兼任,不轻易授人。元代的御史台共三个,一内两外。内台为中央所设有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等员。内台下辖殿中司(主管纠举弹劾)、察院(主管监察)。还附设监狱,可以羁押被弹劾的人犯。在外省设有江南、陕西两个行御史台,设官及品秩一同内台。6明设厂卫特务机构,其中,明太祖设立的锦衣卫负责监察官民的不法行为,直接由皇帝指挥,东厂、西厂直接由皇帝的控制。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监察官的地位进一步提高。都察院负责纠劾百官,整肃纲纪。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等主要长官,下辖经历、照磨、司狱三司,并按地方行政区划分为十三道,设监察御史若干人,分管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明代承宋代御史分察六案制度,设六科给事中,正六品官,但可奉敕审理或兼理一定事务、充任使臣、参加重大刑狱案件的审问,也可单独上奏言事,监督和弹劾百官。明代的六科是独立的机构,称风宪之司,给事中身兼言官和谏官之职,可以风闻奏事,而不一定负核实的责任。7清都察院成为集行政监察、司法监察和财政审计等职能为一体的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在纠举官吏时,可采取拘捕、审讯甚至先斩后轴等手段。清代,布政使、按察使、分守道、分巡道,监督府县各官,通称“监司”,并总成于督抚。总督和巡抚主持本省各官的“大计”考课。府、县的长官也有责任督察所属,同时直接对督抚负责。总督和巡抚之间也有责任互相监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1、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在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归于皇帝,整个监察过程,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监察效果有赖于皇帝的贤明,监察官有赖于皇帝的保护。2、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3、重视监察官的选任。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重监察官的遴选。即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治绩,还要求监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4、凭实绩升降,严格考核监察官。中国封建统治者根据实绩对监察官进行考核,并采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这样就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监现象。8中国古代的谏议制度汉:谏议大夫属九卿之光禄勋,隶属宰相。隋唐:门下省就负责谏议和封驳。宋代:出现独立的谏官机构——谏院。明清:谏议机构已经没有,监察制度达到顶峰,与皇权高度加强是一致的。中国古代监察和谏议制度的作用1、监察和谏议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约束君主的无上权力,也不能杜绝官僚队伍中的腐败和低效现象。2、它作为一种常设的政治制度,在整顿吏治、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维护中央集权、谏正皇帝过失、防止决策失误等方面还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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