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婚姻法与继承法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婚姻法概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婚姻法的概念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第一节婚姻法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现行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通过。2001年4月28日修正。共六章51条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指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限制和干涉。1、婚姻自由原则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一夫一妻原则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形式法律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也是重婚行为。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暴力的界定: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形式:身体暴力、精神暴力(语言暴力、冷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全面调控人口的数量、质量、结构及分布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9.1起施行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三、结婚制度结婚概念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基本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婚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必备条件(一)结婚的条件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结婚的禁止条件祖父母3外祖父母父2母3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1己身2子女3孙子女(外孙子女)2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亲属3外祖父母的其他直系血亲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二)结婚的程序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农村城市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查登记(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宣告机关:人民法院可撤销婚姻指当事人欠缺结婚的合意,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撤销时限: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三、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父母子女关系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配偶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财产关系我国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的法定夫妻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奖章、金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父母与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生父母—婚生子女生父母—非婚生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1、祖孙间的关系2、兄弟姐妹间的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五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法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况: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2、遗弃家庭成员的3、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4、因一方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5、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6、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结婚、离婚、复婚。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涉及华侨和港澳同胞婚姻的有关规定涉外婚姻结婚登记程序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都由我国人民法院处理。涉外婚姻离婚程序凡婚姻缔结地在我国境内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完全适用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但在办理手续时,应备齐各种证件才能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必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华侨与中国公民、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的结婚程序一、继承法的概念二、继承法的原则三、遗产的范围四、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五、继承的形式六、遗产的处理七、涉外继承继承法的主要内容继承专指财产继承,指将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一、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是指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5年10月1日施行第二节继承法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原则4、和睦团结、互谅互让原则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三、遗产的概念和范围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遗产的范围遗产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权利。四、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被剥夺继承权的决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判决作出。五、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的概念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转归继承人的继承方式。(二)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或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四)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他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一)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公民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指定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方式。(二)遗嘱的有效条件和形式1、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遗嘱,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2、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人先后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都不得变更、撤消公证遗嘱遗赠遗赠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一)遗产的分割确定遗产范围,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六、遗产处理必须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得的份额或比例进行。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继承人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清偿的原则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承担偿还的责任。(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非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归集体所有归国家所有七、涉外继承(-)涉外继承的概念是指一个继承关系中所包含的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所在地等诸要素中,至少含有一个涉外因素的继承。(二)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中国公民外国人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三)涉外继承案件的处理涉外继承遗产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主要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主要遗产为动产的,只要动产在我国境内,其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