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刑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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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刑罚的种类第一节主刑一、管制(一)管制的特征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3.被判管制刑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二)管制的适用对象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2.人身危险性较小。(三)管制的期限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四)管制的执行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二、拘役(一)拘役的特征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二)拘役的适用对象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3.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设置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三)拘役的期限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四)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三、有期徒刑(一)有期徒刑的特征1.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的适用性。3.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二)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1.长期徒刑的适用对象。2.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3.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三)有期徒刑的期限及刑期计算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四)有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四、无期徒刑(一)无期徒刑的特征1.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3.在内容上表现为对犯罪分子进行强制劳动改造。(二)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1.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部分性质最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2.在刑法分则规定无期徒刑的条文中,情节是决定可否适用该刑种的重要因素。3.刑法规定的所有适用无期徒刑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没有判无期徒刑的。(三)无期徒刑的执行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五、死刑(一)死刑的概念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二)死刑的适用对象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三)死刑适用的限制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四)死刑的判决、核准和执行1.死刑的判决、核准程序。2.死刑的执行。(五)死刑缓期执行制度1.死刑缓期执行的含义2.死缓的适用条件3.死缓的执行场所4.死缓期满后的处理5.死缓期间的计算第二节附加刑一、罚金(一)罚金的裁量原则(二)罚金的适用对象(三)罚金的适用方式1.单科式。2.选科式。3.并科式。4.复合式。(四)罚金的数额1.无限额罚金制。2.限额罚金制。3.比例罚金制。4.倍数罚金制。5.倍比罚金制。(五)罚金的缴纳1.限期一次缴纳。2.限期分期缴纳。3.强制缴纳。4.随时追缴。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二、剥夺政治权利(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1.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的对象。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的对象。(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四)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五)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三、没收财产(一)没收财产的概念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二)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1.危害国家安全罪。2.严重的经济犯罪。3.严重的财产犯罪。4.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三)没收财产的范围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所抚养的家属的生活。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四)没收财产的方式1.选科式。2.并科式。(五)没收财产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四、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而不适用于犯罪的本国人,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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