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及历史类型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在阶级社会婚姻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形式,而道德、习惯只作为一种补充。一定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的婚姻制度。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实行的是以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为特征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是社会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婚姻家庭制度也会发生变化随着生产力的逐渐提高,原始公有制的生产关系逐步由低级向高级阶段发展,男女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从最初的亳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各种婚姻家庭的类型。总体上,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1、群婚制2、对偶婚制3、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恩格斯作了如下归纳:1、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2、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3、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二、原始社会婚姻家庭形态的种类、特点和规律原始社会婚姻家庭形态主要是群婚制和对偶制。•群婚就是团体婚。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血缘群婚制:是人类婚姻的第一个形式,也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指按辈份划分为婚姻集团,同辈份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亚血缘群婚制:又称普那路亚家庭。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指若干数目的姐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对偶婚制:是人类婚姻的第二个形式,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它产生于母系氏族阶段。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原始社会婚姻形态的特点和规律1、它们都是建立在当时原始社会公有制基础之上的2、它们的发展、变化,依次更替,反映了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有不同阶段3、它们本身的变化还受自然选择规律的影响,表现为越来越多的婚姻禁例三、婚姻法的历史沿革在不同的社会,婚姻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从历史上看,婚姻法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法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法四、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婚姻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表明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是一部婚姻家庭法。从三个方面来分析: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五、婚姻法的特点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六、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关系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个特定的社会关系。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3、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1、以婚姻、血缘为纽带而构成的一个生活单位。包括经济生活、道德生活以及政治、宗教等生活。2、家庭是由一定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七、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1、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它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系,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它是一种血缘关系,但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属性。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一、封建主义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一妻制“夫为妻纲”“三从四德”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父为子纲”“百善孝为先”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婚姻法:1931年12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共七章二十一条;1934年进行修改,重新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1、确定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2、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3、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三、建国后的婚姻立法建国以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1950年5月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分八章二十七条。基本精神:“废旧立新”主要内容: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1980年9月,公布了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分五章三十七条。四、1980年婚姻法是195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具体表现在:完善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修改了结婚条件扩大了家庭关系规定了离婚的法定条件1980年婚姻法是我国婚姻立法的新发展,是婚姻史上的第三个重要阶段第三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一、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指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是普遍行为。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是特殊行为。三、一夫一妻制实行实行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与私有制一夫一妻制的区别。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一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四、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以经济、政治上平等为基础的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平等。男女平等既表现为权利的平等,也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1、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2、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3、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五、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也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我党和国家关怀妇女、爱护儿童、尊敬老人的精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六、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二是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计划生育总方针:“少生、晚生、优生、优育。”第四章亲属一、亲属的概念: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二、亲属的种类:旧中国亲属的分类:宗亲——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外亲——女系相联系的亲属,也叫女亲。妻亲——与妻子有关的亲属。三、新中国亲属的分类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血亲是亲属中重要组成部分,可分为两种:一是自然血亲。二是拟制血亲。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生产的亲属。可分为三种:一是血亲的配偶。二是配偶的血亲。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配偶——男女两性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四、亲系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关系。可分为四种:1、男系亲和女系亲2、父系亲和母系亲3、直系亲和旁系亲:直系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旁系亲可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4、尊亲属与卑亲属五、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世界各国计算亲等的方法: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来计算亲等。从自己往上或往下数,每隔一代为一亲等。依次类推。旁系血亲:从自己往上数到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同源之人),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血亲往下数到所指的旁系血亲。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和罗马法的相同。旁系血亲计算方法:从自己往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从所指的亲属也往上数至共同的直系亲属。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世代计算法与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基本相同。第二编分论第五章结婚一、结婚的概念及特征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3、结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意义。4、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二、结婚制度的沿革掠夺婚:(也称抢婚),是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有偿婚:以男子寻女子或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聘娶婚:男子寻女子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西周始创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清期、亲迎。共诺婚:男女双方之全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三、结婚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1、有一定血亲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有一定疾病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四、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五、可撤销婚姻及处理原则可撤销婚姻: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申请的时间: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六、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法律后果《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1、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六章家庭关系一、夫妻关系夫妻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夫妻的人身关系: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双方都有扶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5、夫妻有互相尊重的权利和义务。夫妻的财产关系:1、夫妻双方都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2、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3、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有权利。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夫妻特有的财产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夫妻一方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份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四、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