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论中国种业进入新世纪的中国种业,机遇和挑战共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中国种业正在受到改革大潮的洗礼。作为世贸组织成员,中国正溶入到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出台和实施,从宏观上正在规范中国种业的行为,调整中国种业的格局;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科研体制的改革和宏观经济的发展,正在冲击旧的思维模式、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而新模式、新体制、新机制还处于积极探索中;行政、事业单位改革以及种植业结构调整、西部大开发、旱地农业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都将有形和无形地影响中国种业的发展进程,中国种业的大变革将不可避免且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我们认为,在当今中国社会大变革中,中国种业刚刚起步,任重而道远。一、中国种业面临的五大问题(一)体制体制问题仍将是中国种业未来3-5年内面临的核心问题。从总体上看,一半以上的企业(无论从企业的数量、经营作物种子的类别还是市场占有率)尚未摆脱旧体制的束缚和困惑,甚至已经改制的企业仍受到来自旧体制的干扰,旧体制的最大弊端是无法或难以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无法或难以面对变化中的市场,体制不动,其他方面的变化仅算作调整或改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改革,不是大手术。因此,中国种业正在面对改制、改组、改造的阵痛和必须作出痛苦的抉择之中,对现有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甚至绝大多数企业而言,决不应再对旧的体制抱有任何不切实际的希望与幻想。改制的重点和难点都将从国有大型企业到中、小型企业再回到大型企业。国有大型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是中国未来种业的发展希望,集中了国家长期的投资建设,集中了一大批科技型的经营和管理人才,在市场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和一定的地位,因此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会发现,一些中小企业比较分散,数目较多,企业间、区域间差异较大,发展极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大企业的发展,而且这些企业尤其在欠发达地区和边缘地区长期承担国家公共性、公益性供种任务,而现阶段大企业的经营服务区域、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都代替不了这些企业的区域优势、区域内的网络优势和经营优势,这也是政府必须面对的。同时,对于常规作物的区域性种子企业与上面所述的中小企业相同或相似,往往分布相对分散、经营规模比较小、可预见的利润有限,况且这些地区可能是作物主产区或相对生态条件较差地区,经济发展比较滞后,如何保证农民的利益和当地的农业生产,是值得研究的,国家应鼓励或委托大的有实力的种子公司承担公益性的供种任务,承担任务的公司享受政府相应的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景和全局而言,国家是否应办一些公益性种子公司而非赢利性,是否可以由协会承担,是否可以由市、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来承担这一任务值得研究,但公益性种子公司应像国外的非赢利机构,虽然不是以赢利为目的,但必须赢利,否则难以生存,这应深入研究。(二)机制机制和体制不同,体制虽然顽固,但瞬间就可能发生变化而不再左右或阻碍种业的变化和发展进程,而机制问题将伴随种业发展的全过程,不论是何种体制都存在有机制问题。因此,机制问题是种业发展过程中永恒的主题之一。对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体制在种业发展进程中并非具有显而易见的、长期的优势,仅仅是中国社会大变革中短暂的优势。现在看来,机制问题将较长期地困绕中国种业的发展,有必要下大力气积极探索适合中国种业发展的运行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需要经过长期的痛苦的过程,也是逐渐规范和完善的过程,甚至需要几十年的不懈努力,机制没有固定的模式,而且需要适时调整。机制问题其实是企业内部的有效运转和与外部环境的有效衔接,对员工而言是责、权、利的问题。机制问题宏观上看大同小异,微观上千差万别,互不相同。(三)人才处于社会大变革时期,人们正在冲破长期的束缚,变被动为主动,“以人为本”的时代已经来临,人才流动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其实,对人才流动不必大惊小怪,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社会转型期的特征之一。流动的人才主要指管理和科技人才,表面上看流动处于多向性和无序状态。常见的从国内流向国外,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种流动将趋于平衡;从科研、管理部门向企业流动,一般以单向性为主。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流动往往也是单向性的。未来的人才流动的主体主要是企业之间的流动,流动人员的构成主要是高、中级管理和科研人才,这种流动将在相当长时期内影响、制约甚至使中、小种子企业倒闭,受负面影响最大的是国有种子公司。人才合理流动,必然极大地促进社会进步和产业发展,尤其是国有种业和科研单位管理、科研人才的流动,加快了改制过程,促进了人才资源的重组和有效、合理配置。而人才资源是当今社会的最大财富和核心资源。伴随外资的涌入,人才向外资流动已成必然,对中国种业的发展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长期看并非是坏事。(四)科技对于中国种业发展的又一长期而重要的限制因素是科技,长期以来科研投入少,育种和推广相脱节的状况没有实质改变,各作物的主要品种仍主要产生并掌握在科研教学单位,育、繁、推一体化进程还受到多方面的制约,虽然有进步,但没有实质性变化,而且也不应指望几年内种子企业科技进步迈出太大的步伐。种业科研严重滞后,研究在低水平下重复且缺乏特色,种子企业依赖科研育种单位的局面在短期内还难以有大的突破,尤其是现有科研体制和科研投入情况下。就科研单位与种子企业的比较而言,科研单位改革与发展滞后于种子企业,科研改革迟缓,现阶段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种业的发展,品种权保护也将受到冲击,这种冲击主要来自于科研育种单位本身。多年实践已经验证,国内的各种农作物品种仍然主要集中来源于科研单位,绝大多数玉米种子企业品种匮乏的状况没有实质性改变,而科研单位的推广能力、推广网络和市场运作能力受到科研体制改革滞后的影响。有推广能力而缺少优势品种的种子企业与有优势品种而缺乏推广能力的科研单位形成现阶段中国种业难以逾越的障碍,预计在未来3-5年内将逐渐发生较大的变化。中国种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制定合理的目标和规划,加大科研投入的同时,应多条腿走路,通过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成果转让、人才抢购等多种形式,加大科研投入,目前虽然有一定的进展,但不能盲目乐观。投入并非是大家都去搞生物技术都去搞转基因,都去搞大规模的圈地盖楼,完全可以借鸡下蛋。有条件的相对较大的种子企业,要通过自身的资金相对优势,吸引更多的管理和科技型人才,积极发展应用基础研究,带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尤其应在生物技术研究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带动和提升种业,加大对市场和科研改革的影响力度,积极促进种子产业形成和发展。(五)品牌种业现阶段,宏观上还很难说有过硬的品牌,品牌效应在种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不可低估。作为消费者,我们在市场上经常可以接触到服装、汽车、家电等方面的名牌产品,其实就是品牌。据说英国不生产茶叶,但全世界60%的茶叶品牌却掌握在英国人手里。其实品牌不是宣传出来的,是靠激烈的市场竞争赢得的,是靠体制、机制、人才、科技等全方位的优势创造出来的,是长期积累的过程。品牌是质量、是机制、是诚信、是服务,品牌就是生产力。中国种业还没有过硬的品牌是中国种业的一大遗憾,中国种业刚刚起步,将较长期地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品牌将决定企业产品的价格、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品牌也将决定企业生存与发展。没有品牌的企业是没有竞争力的企业,没有品牌的市场是不成熟的市场。中国种业必须走出误区,争创品牌。可以在一个作物、一个地区、一个省份或一个生态区,可以在一个品种、一个环节、一个方面、一个领域,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坚持不懈,相信在未来5-10年内,中国种业一定会形成自己的品牌,形成自己的发展思路和对策。当然,影响中国种业发展的因素很多,可能有法律、法规方面的,有政策、资金方面的,有基础、材料、资源方面的,也有环境、网络、信息方面的,但中国种业在未来几年内,将主要受到有体制没机制、有品种没品牌、有企业没产业、有产品没服务、有销售没网络等问题的长期制约和困惑,必须引起全行业的高度重视。二、整合资源、科学决策、提升种业体制、机制、人才、科技和品牌是现在和未来种业发展中的大问题,体制是前提,机制是基础,人才是核心,品牌是目标。没有体制,难有机制,现在看体制是可以改变的,不会再长期困扰有希望的种子企业的发展,而机制、人才和科技是贯穿于种业发展的全过程。没有机制不可能吸引和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有人才才能发展科技,科技发展了才能创造品牌。品种是种业发展中的核心竞争力,是品牌的基础又靠品牌支撑,品牌是种业永无止境的追求。(一)法律、法规和机构问题适时修改、完善《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已经逐渐摆到日程上来。中国种业正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随着市场的发展,中国种业的诸多问题逐渐明朗化,《种子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中国种业在宏观上所起到的规范作用是无疑的,但不完善的地方也已经越来越显示出来,尤其是配套法规滞后甚至不配套,国家与省级、省级之间不协调的问题经常遇到,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制定《种子法》实施细则非常必要,大的宏观问题必须依据《种子法》的基本精神,具体的方面和操作应结合各省实际,这样可以创造许多新经验、新办法,也为《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进一步修改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可以有效地避免各种办法五花八门、相互牵制和制约的被动局面。市场不是靠法律来形成的,是市场形成以后带动了法制建设,再靠法律来完善和规范市场行为,市场没形成法律是难以定位的,法律是人类实践经验的精华,是动态的、渐进的、整体的概念,有其完善、规范和发展的过程。当然,种业管理机构设置也应与中国种业的发展需要相适应,目前看我国现阶段的各级种业管理机构设置不太合理,条块分割、部门分割、行业分割严重,极不适应未来种业发展的需要,亟待研究、规划和整合,将种业作为产业重新考虑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为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应进一步更新观念,调整机构,转变职能,整合资源,强化服务。(二)品种审定问题关于品种审定,实际上是对品种种性和品种实用性确认以及品种的市场准入问题,是建立在公正、科学的试验、鉴定和检测基础上的,是对品种的利用价值、利用程度和利用范围的预测和确认。我国现在和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采取的原则应对没有大的风险的品种、有一定利用价值的品种都可以被审定;对主要农作物实行强制审定,对其他作物实行自愿登记制度。虽然《种子法》已经确定了品种试验和品种审定的法律地位,但在品种管理方面还有不少漏洞,如对主要农作物的确认,对其他作物没有明确的意见等等。《种子法》在品种审定方面应表述为:我国实行国家和省级两级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制度,对主要农作物实行强制审定制度,其他作物实行自愿登记制度。审定与登记的作物种类、办法由国家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制定)。综合欧洲、澳大利亚和美国品种管理思路、经验和模式,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未来5-10年甚至更长时间,中国在品种管理方面应继承自己优良的传统管理经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主要农作物采取强制审定即不审定不能推广,其他作物实行自愿登记制度。尤其是绝大多数经营种子单位都是国有科研、国有种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前提下,绝大多数种子企业自我约束能力不强,种子质量还不能满足消费者需要的情况下,绝大多数消费者文化素质低、自我保护意识低、保护能力差的前提下,必须对企业有所约束以保护广大的消费者利益。当然,不论何种模式,试验是审定或登记的前提,审定或登记是对试验结果的确认、把握和对生产和市场的预测。美国的品种管理制度是建立在种子产业化、商品化、市场化的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高素质的农场主、机械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现代农业科技尤其是生物技术高速发展和上百年种业发展历史的基础之上的。我们要先学会走路再学跑步,否则先学跑步一旦摔了跟头就没法学走路了。当然,并不一定每件事都因循守旧、缓慢发展,我们完全可以走的快一些甚至再快一些也无可非议,但我们迈出的每一步必须看准方向。(三)科技问题在中国种业的发展进程中,推动科研体制改革是至关重要的。与种业改革与发展相比,科技体制改革滞后可能使种业发展在未来3~5年甚至更长时间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