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婚姻家庭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个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也称配偶关系。有三层含义:1、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1)异性的结合。(2)个体婚。《婚姻法》第5、8条,《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等规定。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3、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有以下两层含义:1、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是以婚姻、血缘为纽带而构成的一个生活单位。包括经济生活、道德生活以及政治、宗教等生活。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即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婚姻与家庭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关系。婚姻存在于结合为夫妻的男女两性之间,家庭存在于婚姻双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婚姻双方构成了最初的家庭关系,由此又产生了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其他家庭关系。一般而言,家庭关系包括了婚姻关系。而婚姻的稳定与否决定了家庭的稳定。二、婚姻家庭的性质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既具有自然性,又具有社会性。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即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它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如: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人种繁衍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构成家庭这一亲属团体在生物学上的特征;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起着制约、影响作用。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即它的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系,同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首先,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社会,有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其次,婚姻家庭关系要受到当时社会政治、法律、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影响。注意:两种属性的关系。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它是将婚姻家庭关系用法律形态或根据社会习惯加以固定化,使之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婚姻家庭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自始存在的,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它是社会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婚姻家庭制度也会发生变化。随着生产力的逐渐提高,原始公有制的生产关系逐步由低级向高级阶段发展,男女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从最初的亳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各种婚姻家庭的类型。总体上,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1、群婚制(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2、对偶婚制3、一夫一妻制恩格斯作了如下归纳:1、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2、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3、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第三节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婚姻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表明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是一部婚姻家庭法。从三个方面来分析:•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特征: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广泛性•伦理性•强制性(二)调整对象1、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既包括婚姻关系又包括家庭关系。2、婚姻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财产关系是从属、依附于人身关系的。二、婚姻法的渊源三、婚姻法的地位第四节婚姻法的历史沿革在不同的社会,婚姻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从历史上看,婚姻法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法•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法一、封建主义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一妻制“夫为妻纲”“三从四德”•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父为子纲”“百善孝为先”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婚姻法:1931年12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共七章二十一条;1934年进行修改,重新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1、确定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2、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3、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三、建国后的婚姻立法建国以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1950年5月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分八章二十七条。•基本精神:“废旧立新”•主要内容: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1980年9月,公布了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分五章三十七条。1980年婚姻法是195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具体表现在:•完善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修改了结婚条件•扩大了家庭关系•规定了离婚的法定条件•1980年婚姻法是我国婚姻立法的新发展,是婚姻史上的第三个重要阶段•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婚姻法共分6章51条,增加了1章14条,修改补充近30处。填补了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空白,丰富和细化了原有的规定,吸纳了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对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