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91煤矿安全监察与管理授课人:左秋玲联系方式:tel:15003853214qq:543755297安全工程系2020/1/292本书概述本书基于体现基本概念,强调能力与技能培养,突出实践环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经验等最新成果,系统介绍煤矿安全监察的形成与发展、煤矿安全监察组织、运行机制及煤矿安全监察的技术方法,详细介绍了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煤矿系统安全管理、煤矿安全评价及煤矿安全信息管理等内容,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全书共分两篇十三章。2020/1/293第一章煤矿安全监察概论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煤炭工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当前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所占的比重占70%左右。这种能源消费格局在未来数十年内不会有大的改变。但是随着煤矿开采深度的不断加深,煤矿地质条件越来越复杂,给煤矿生产安全带来的威胁也越来越大。煤矿安全历来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受到全国人民的高度重视。国家不仅为煤矿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也从组织上使煤矿安全工作得到了保证,建立了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也从政策上积极扶持煤矿安全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煤矿抗灾防灾能力的不断提高。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的形成和发展2020/1/294第一章煤矿安全监察概论一、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沿革国家从建国初期就非常重视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从组织上不断完善煤矿安全的监督管理体制。1949~1952年,国家在恢复煤炭生产的同时,要求各局、矿建立了煤矿生产保安专职机构。到1952年底安全管理体系已初具雏形。1953~1957年(一五),在1953年国家燃料工业部建立了技术安全监察局,受部长领导,并建立了由部领导的三级技术安全监察机构,设立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从组织上得到了保证。各局、矿设立了专职的通风机构。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的形成和发展2020/1/295第一章煤矿安全监察概论1958~1962年(二五),安全监察机构被取消,重大事故连续发生。1961年,党中央要求恢复并加强安全监察机构。1963~1965年,国家把安全生产列为调整重点,恢复了安全监察机构。1970年,中共中央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全国各局、矿相继恢复了安全监察机构。1981~1985年期间,我国平均每年生产煤炭7.35亿吨,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平均为7.53(包括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1983年,国家确定了“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制。国家煤炭工业部要求全国各矿务局成立了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管理从行政管理开始步入法制管理的轨道。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的形成和发展2020/1/296第一章煤矿安全监察概论1986~1990年,我国煤炭平均年产量9.67亿吨,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平均为6.89。1987年,煤炭工业部在强化专职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时,又在全国先后聘任了煤矿安全监督员500余人,参加跨地区安全监督检查。1991~1995年,我国煤炭年平均产量11.34亿吨,百万吨死亡率平均为5.13。1993年,国家又提出“企业负责、行政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1995年,煤炭工业部规定:省、市、县、乡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要设立安全监察机构,主管所属地区煤炭行业的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1996~2000年,我国煤炭产量年平均为11.93亿吨,百万吨死亡率平均为5.13。1998年,国务院机关体制改革,煤炭工业部撤消,煤矿安全工作划归国家经贸委的安全生产局负责。1999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垂直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所属机构,加强了对煤矿安全的监察力度。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的形成和发展2020/1/297第一章煤矿安全监察概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属副部级机构,在全国设立68个办事处,后经国务院批准办事处升级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增加北京、新疆建设兵团等分局共71个,定员2800个煤矿安全监察员,负责全国45000多处各类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和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2000年12月31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由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职能不作调整,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行使双重职能,凡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仍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的形成和发展2020/1/298第一章煤矿安全监察概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从而成为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仍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2005年3月,为适应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正部级,直属国务院领导,并更名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单独设立,规格为副部级局,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的形成和发展2020/1/299第一章煤矿安全监察概论2001—2005年,我国煤炭平均年产16.76亿吨,百万吨死亡率平均降为3.71;2001年产煤10.9亿吨,百万吨死亡率为5.03;2005年产煤21.1亿吨,百万吨死亡率降到2.84;2006年我国煤炭产量达到23.25亿吨,煤矿事故死亡4746人,百万吨死亡率为2.04;2007年我国煤炭产量达到25.23亿吨,煤矿事故死亡3786人,百万吨死亡率为1.485。截止2006年底,我国还保有各类煤矿16000余处。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见图1-1所示。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的形成和发展2020/1/2910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省级局26个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71个煤矿安监察员(全国2800人)各类煤矿1.6万余处(2006年)各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乡镇煤矿省级人民政府省管国有重点煤矿地市级管地方国有矿县级管地方国有煤矿地市人民政府2020/1/2911第一章煤矿安全监察概论二、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新中国刚成立的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在召开的全国煤矿第一次工作会议上,提出了“煤矿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1950年10月,燃料工业部颁发了《公私营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要点》。1951年9月1日,燃料工业部又颁发了《煤矿技术保安规程(草案)》。1953~1957年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颁布了《煤矿和油母页岩保安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救护队试行规程》和《矿井自然发火预防和处理试行规程》等15种重要的法规。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的形成和发展2020/1/2912第一章煤矿安全监察概论二、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1961年党中央重申“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方针,要求恢复和加强安全监察机构。1970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了(70)71号文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1980年9月16日,煤炭工业部发出《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的一号指令。1983年,煤炭工业部颁发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使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1987年,煤炭工业部又制定了《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国家将原来的“安全生产”方针确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转到了预防上。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的形成和发展2020/1/2913第一章煤矿安全监察概论二、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1992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4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6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1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的形成和发展2020/1/2914第一章煤矿安全监察概论二、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2005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对煤矿安全实施更加严厉的监察执法。把煤矿安全的关口前移,重在预防。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实施重罚,直至关闭矿井。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吊销安全工作资格证书,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严惩,实行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多重处罚,可以同时实施刑罚、经济罚、资格罚和行政及党纪处分。迫使煤矿主要负责人重视煤矿安全工作,真正把煤矿安全摆在一切工作的第一位。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的形成和发展2020/1/2915第一章煤矿安全监察概论一、概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英国、印度、波兰、前苏联、日本等国家,处于战后经济恢复时期,煤炭作为各国的能源是经济工作恢复的基础,煤炭生产尤其重要,煤矿事故频繁发生。鉴于煤矿安全难度大,有其特殊性,各国均采取了互相接近的共同作法,动用最高国家权力,由中央政府直接对各个煤矿的安全实施直接监察与管理。其后,世界多数产煤国家均效仿,形成了共同的模式:第二节国内外煤矿安全监察制度2020/1/2916第一章煤矿安全监察概论1.中央政府设立独立的矿山安全卫生监察管理机构,该机构在全国派出若干个区域机构,形成垂直领导体制。2.区域监察机构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员,代表国家对煤矿实施现场监察。每个监察员负责2~3个煤矿。3.监察机构有权对煤矿违反国家法规或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场所、设施、设备或从业人员无安全资格证的行为,一律下令停产而无需解释;发生事故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监察机构同时负有安全与健康的管理职能,如:起草法规与技术标准,提出解决煤矿安全卫生问题的经济政策和科技项目;审查发放工种安全资格证书和设备安全合格证。5.监察机构负责事故统计分析;负责煤矿事故调查;负责煤矿安全培训。6.监察机构实施量化监察和机动监察。配有安全检查的工具和仪器以及汽车等交通工具。7.监察机构都有技术支援机构,都有律师团,凡是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经监察机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后,均需经法院审理,届时监察机构、工会、矿工家属为一方,矿主、煤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为一方。8.在有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同时管理矿产资源,因为后者是前者的决定因素。第二节国内外煤矿安全监察制度2020/1/2917第一章煤矿安全监察概论二、世界上主要产煤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设置情况简介(一)美国1.美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成立的背景在美国,1891年颁布第一个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此后多次修订或重订。每次都是在发生重大事故后社会舆论促使国会修订或重订的。1968年11月20日,美国康苏尔9号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死亡78人。这次事件触发了煤矿工人大罢工,社会舆论压力促使美国联邦政府于1969年颁布了新的《煤矿安全与健康法》,并加强了矿山安全监察局(MESA)的力量,该局隶属内政部。1977年11月,该法规重新修订,增加了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安全法规内容,政府设立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局(MSHA)并扩大了MSHA的职权,矿工直接参与安全监督,加强研究开发及培训,加重违章处罚。1987年,该局划归劳工部。如图1-2(a)所示。第二节国内外煤矿安全监察制度2020/1/2918国会和法规办公室劳工部副部长(主管矿山安全与健康)信息和公共事务办公室社会平等办公室煤矿安全与健康监察司评估办公室标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