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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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说明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评审处根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认证监管部提供的演示文稿改编制作2一、中国现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二、中国为何建立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三、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框架四、中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4.1、中国强制系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体系4.2、中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组织保障体系(管理部门和实施机构)4.3、中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4.4、中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要求五、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和有关的过渡安排七、有关问题的说明3一、中国现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1.什么是产品认证--定义: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机构证实,某一产品经鉴定符合规定要求(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程序或活动。--期望实现的功能与作用:提供安全质量信息,促进商品流通。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商品流通不可短缺的信息。其作用包括:规范市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国家安全的作用。促进标准的贯彻,提高中国产品的竞争力4一、中国现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2.中国现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2批目录104种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3批目录107种产品--入网许可证制度--销售许可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5二、中国为何建立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1.背景1)履行中国加入WTO的承诺2)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经济和贸易发展服务3)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和规范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统一各种质量评价制度,在中国境内逐步实现一证走遍全国)4)与发达国家对等技术评价机制的建立,便于认证结果的互认,使得认证的产品能顺利进入国际市场6二、中国为何建立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2.建立的原则1)相关评价制度合一(原2种制度合二为一)或至少不重复检测、检查的原则,即一证的原则。2)“四个统一”:统一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3)遵循国际认证通行准则--认证制度的建立遵循WTO/TBT关于合格评定制度的要求--认证用标准以等同采用或参照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基础--认证机构与检测、检查机构的技术能力要求以国际标准或指南为基础7三、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框架--中央政府建立(规范市场、为贸易、经济发展服务)--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认证的实施,对认证结果负责--标志发放机构负责发放认证标志并审批使用方案--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以及经营服务场所的使用者对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产品负责--地方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内产品实施监督8四、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94.1文件体系--法律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的种类、标准的性质以及标准的实施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认证制度、监督制度;认证机构、地方机构、生产与销售者的责任、违反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04.1文件体系--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式样、使用要求、制作申请与发放、监督管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47份)《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安排的有关规定》114.2、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组织保障体系(管理和实施机构)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展开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产品质量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审核、批准《目录》,并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联合发布124.2、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和实施机构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国务院授权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组织实施并对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监督,主要具体职能:拟定、调整目录并与AQSIQ共同对外发布指定和发布目录内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确定认证证书的要求指定承担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和认证标志发放机构公布获证产品及相关企业名录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134.2、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和实施机构3.地方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机构”)对所辖区内列入〈目录〉的产品实施监督。监督的重点为:未获得认证或未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假冒、伪造认证标志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投诉的产品。严禁未获得认证的〈目录〉内产品进入本辖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查处的对象主要是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者、经销商、进口商。视具体违法情况,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罚则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于监督检查和查处过程中发现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和认证人员违规或违法行为的报CNCA,由CNCA全权负责查处,地方质检机构给予配合,涉及经济处罚的根据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相应省质检机构执行。144.2、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和实施机构4.指定认证机构(由CNCA指定)---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实施的主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实施具体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活动;向获证产品及相关企业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获证产品及相关生产厂进行跟踪检查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证书处理有关方面对认证产品及认证申请人的投诉、申诉。为认证机构提供服务的由CNCA指定的检测、检查机构接受认证机构的委托为其提供认证产品的检测报告、认证产品生产厂的工厂审查报告。认证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负责。(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对生产、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负责,不得因产品获得认证而转移相应责任。)154.2、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和实施机构5.指定认证标志发放和管理机构为便于市场监督,避免假冒,由CNCA指定的机构统一发放和管理认证标志,具体任务:根据企业提供的认证证书,发放认证标志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于非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以及模压等其他方式使用的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进行核准为地方质检机构提供执法所需的信息164.3、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1、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标志样式174.3、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2、名称与简称3、性质:政府拥有,授权使用(认证证书持有者和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是《目录》内产品市场准入标志4、适用的产品范围:获准指定机构认证的《目录》内的产品。其他产品不得使用3C标志。确保3C标志的使用不给企业、相关产品或认证机构等带来例外的商业利益。184.3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5.标志规格:标准规格与非标准规格6.标志的颜色:黑色白背景7.标志的使用方式:粘贴印刷特殊使用:CCC位置:产品本体或最小包装194.3、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8、原标志的处置--过渡期结束后停止使用。任何方面将不得使用该认证标志或转为他用。--原获长城标志的且未在《目录》内的产品,由原发证机构换发新的自愿性认证证书并使用新的认证标志。届时有关方面将通知获证企业。204.4、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要求1、调整对象/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范围--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214.4、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要求2、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的准则--“一证”通的原则--“四个统一”的原则--有利于消除技术壁垒,便利进出口贸易224.4、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要求3、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核心要求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出厂前加施标志;境外进口产品:进口前加施标志。234.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要求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可选择的认证模式以下一种或多种的组合(自我声明是发展方向,依赖法律的健全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型式试验--制造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获得认证后的跟踪检查244.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要求5、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规则--基本要求(ISO/IEC指南28,《规定》第十一条(范围、申请单元及送样、检测、审查、决定、变更、扩展、标志、监督)--已发47份,覆盖132种产品254.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要求6、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1)认证申请和受理2)样品试验3)初始工厂审查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264.4、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要求—程序6.1申请关于申请人自由选择认证机构进行申请的问题?认监委已经指定了9家认证机构具体承担第一批目录内产品的强制性认证任务,并对各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指定。申请人根据产品类别向相应的指定认证机构申请。对于业务范围存在交叉的产品,企业可以自由选择认证机构。274.4、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要求—程序.认证申请和受理申请人: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委托人:受申请人委托提交申请书、技术资料、样品交纳认证费用受理认证申请,每一申请单元为一份申请284.4、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要求--程序6.2型式试验送(抽)样原则送(抽)样数量检测标准和/或技术要求检测项目检测方法294.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要求--程序6.3工厂审查已获ISO9001认证的企业不可以免除工厂审查,但可适当简化审查内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铭牌、产品结构、关键件)见证试验(必要时)审查时间(时机)304.4、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要求--程序6.4结果评价与批准评价样品试验、工厂审查结果颁发认证证书(统一的式样)--认证时限:原则上不超过90天314.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要求--程序6.5获证后的监督对生产厂监督频次对生产厂监督内容: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必要时)抽样测试(必要时,从生产厂、市场抽样)证书的保持、暂停、注销、撤消324.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要求7、有关方面的义务7.1申请人的义务1)按规定提交申请及相关文件2)对认证做出安排3)缴纳费用334.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要求7.2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的义务1)提供实施认证的必要条件2)保证获证产品持续满足规则要求3)保证销售、进口的产品为获证产品4)按规定加施标志5)不得利用认证误导消费者6)不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7)接受质检部门监督344.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要求7.3指定的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的义务1)按规定实施认证2)对认证结果负责3)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保守认证申请人和认证产品的商业和技术秘密5)不得从事认证产品的开发和咨询服务35五、第一批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1、19个类别(9个行业:电子电器、电信、汽车与摩托车、安全玻璃、消防、安防、农机、乳胶制品、轮胎)2、132种(对应HS编码的文件,另见)安全、EMC、环保要求以原进口安全质量许可的产品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产品为基础。少量调整。36第一批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1、电线电缆(5种)2、电线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6种)3、低压电器(9种)4、小功率电动机(1种)5、电动工具(16种)6、电焊机(15种)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8种)8、音视频设备(16种)379、信息设备(12种)10、照明设备(2种)11、电信终端设备(9种)12、机动车辆和安全附件(4种)13、机动车辆轮胎(3种)14、安全玻璃(3种)15、农机产品(1种)16、乳胶制品(1种)17、医疗器械产品(7种)18、消防产品(3种)19、安全技术防范产品38六、强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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