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论文学号:960130707014论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及其法律救济ConcerningonresponsibilityofadministrativeomissionanditsLegalRemedy学生姓名:胡庆坤指导老师:王卫国所在院系:网络学院所学专业:法学研究方向:东北农业大学中国·哈尔滨年月论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及其法律救济-2-摘要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不作为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破坏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着巨大的危害。对行政不作为进行研究,正确界定行政不作为,准确认定其责任,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救济,不仅是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需要。日前我国的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不作为的研究探讨不够,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模糊的认识。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一番探讨。本文即以行政不作为为研究对象,借鉴有关刑法和民法的研究成果以及其他国家相对成熟的不作为理论,对行政不作为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达到深化行政不作为理论和指导相关实践的目的。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责任救济论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及其法律救济-3-AbstractAsonekindofadministrativeaction,administrativeomissionexistseverywhereinoursociety.Itdamagescitizens'confidenceinourgovernment;itdamagestherightsofcitizensandtheinterestsofourcountry.Administrativeomissioncandotremendousharm.Thestudyofadministrativeomissioninordertomakesureitsdefinition,todetermineitsresponsibilityandtoprovidecorrespondremedy.Itisnotonlyademandtopromoteadministrativeactionpursuanttolaw,butalsoneedstoprotectprivateparty'slegitimaterightsandbenefits,andtoconstructdemocraticcountryruledbylaw.However,currentlythestudyonthisareaisfarfromenough,andthereismuchchaoticrecognitioninjudicialpractice.Wehavenecessarytodiscussthistopic.Thisessayanalyzesandstudiesadministrativeomissioncombiningwithrelativetheoryofcriminallawandcivillaw,usingrelativeperfectomissiontheoryofothercountriesforreferences,inordertoachievethegoalsofimprovethetheoryofadministrativeomissionanddirecttherelativepractice.KeyWords:Administrativeomission;Responsibility;Remedy论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及其法律救济-4-目录摘要……………………………………………………………………………………………2Abstract………………………………………………………………………………………31前言…………………………………………………………………………………………51.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51.2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62行政不作为的内涵界定…………………………………………………………62.1我国行政不作为概念的研究现状…………………………………………………62.2域外行政不作为概念的考察………………………………………………………………72.3行政不作为概念解析………………………………………………………………………93行政不作为的责任…………………………………………………………………………103.1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在我国的现状及其意义…………………………………103.2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23.3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144行政不作为之救济………………………………………………………………164.1行政不作为救济范围…………………………………………………………164.2、行政不作为责任主体之确定……………………………………………………174.3、行政不作为之救济途径……………………………………………………………18参考文献………………………………………………………………………………21致谢……………………………………………………………………………………22论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及其法律救济-5-1前言1.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目的:近年来,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不作为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其范围也几乎涉及到所有的行政管理领域,行政不作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作为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不作为影响政府信誉,破坏政府形象,侵害公共利益以及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研究行政不作为,合理界定它的概念,分析它的构成要件和各种情态,认清它的责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救济,消除其危害,这不仅有利于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而且也是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当务之急。意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消极的方式违反行政作为义务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自古有之,可以说自从有了国家,有了行政权力,行政不作为即相伴而生,只要有行政权力存在的地方,就有行政不作为产生的可能。行政不作为既是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又是实践中予以监控和救济的难点。研究行政不作为缘于两个需要:一是完善行政法理论体系的需要。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基本形态,它与行政乱作为一起构成了违法行政行为,因此它也是行政行为的一种。现代行政法学虽以行政行为为中心构建了庞大的理论体系,但这个体系中的行政行为仅以行政作为为蓝本,而很少将行政不作为纳入视野。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行政不作为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行为方式、特征、构成、分类及分类标准、产生原因以及控制和救济赔偿等方面,这正是对行政不作为予以研究的价值和必要性。因此,只要不想放弃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就不能放弃对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研究。二是实践的需要。近年来,行政不作为大量出现,几乎涉及所有的行政部门和领域,而且有的行政不作为未及时得到纠正和制止,进一步演变为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个人造成巨大损失。问题的大量出现,说明行政法在此方面的理论和制度还有缺陷。因此研究探讨预防、控制行政不作为的有效方法是行政法学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另外,由于行政不作为理论研究的滞后,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立法时对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未予规定,从而给公民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2001年四川省间中市人民法院的法官碰到这一难题后,经过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并依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批复才作了判决。因此,对行政不作为的研究无论对理论还是实践需要,都已是刻不容缓。论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及其法律救济-6-1.2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积极作为的行政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却在程序上超过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消极的有所不为的行政违法行为。理论是实践的先导。理论研究是为实践需要服务的,实践的需要催生理论的萌发。没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就难以有见诸于行动并取得预期效果的科学实践。我国行政法学界长期以来缺乏对行政不作为救济与责任研究的关注和足够重视,固然与社会现实的需求不足有关,亦与学界对行政行为的片面认识有关。研究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与责任就是要在理论上澄清行政不作为能否得到救济、如何为受损的合法权益提供救济、能否追究行为责任者的责任、应追究行为责任者何种责任等问题。这一研究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行政不作为理论研究的不足,亦有助于加深对行政行为的全面认识。只有存在足够的系统理论的支撑,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与责任才可能为法律所认同,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与责任才会更有实效。本文也可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从而促使其更好的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法定职责。2行政不作为的内涵界定究竟什么是行政不作为,如何给行政不作为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我们研究行政不作为的理论前提。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国内外学术界观点颇多。2.1我国行政不作为概念的研究现状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存在的一种行政行为和一个行政法学范畴。尽管行政行为已经受到我国行政法学界的充分关注,甚至被某些学者认定为行政法学的逻辑起点、轴线或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但行政不作为却只有在少数行政法学论著中被提及。同时,虽然近几年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不断出现,但是现有论著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本质要件及其表现的认定并不一致,对行政不作为救济的探讨就往往局限于实定法规范的规定。当前中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不作为概念的界定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应当履行也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这种观点将行政机关在程序上消极的不予答复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界定为行政不作为,而将行政机关的明示拒绝行为认为是一种行政作为。同时将不作为限定在行政主体必须依相论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及其法律救济-7-对人的合法申请,出现有能力履行法定作为义务而不履行的状态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这种观点将《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4,5,6项所列举的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不予答复;拒绝相对人要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者不予答复;不发给相对人抚恤金的行为都认定是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而不纳入行政不作为之列。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对一定行政行为的抑制,即拒绝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这种观点将行政主体“拒绝做行为”或者“不做行为”认定为行政不作为,而并不强调行政主体是不是负有法定义务。有人还进一步指出:“不作为是行政机关消极不作出一定的动作,但要分方式上的不为和内容上的不为。方式上不为既是形式上的不为,也是实质上的不为,是不作为。方式有为,但反映的内容是不为,则是形式上有为而实质上不为,同样是不作为。”并由此认为,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行为是方式的不为,而拒绝行为则是内容的不为(不发给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它们都是不作为。上述几种观点,虽然都含有合理的成分,但同时都存在着一些分歧及其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其一,行政不作为是否以行政主体负有法定作为义务为前提:其二,明示拒绝行为是否为行政不作为:其三,行政主体的不作为是否一定以相对人的合法申请为前提:其四,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是否一定构成行政不作为。2.2域外行政不作为概念的考察2.2.1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不作为概念行政法学界使用“行政行为”一词始于法国,法国学者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活动的法律手段,用以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包括行政机关用以产生行政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以及非行政机关由于法律或行政机关授权执行公务时所采取的某些行为。这从功能意义上界定了行政行为,即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又包括非行政机关经授权的公务活动,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又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德国学者认为:凡行政机关为规范公法上之个别事件,所为任何处分、指令、决定或其他处置,为行政行为。这里行政行为的含义比法国要窄,不包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