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穆辉康磊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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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财大事务所律师XXX、XXX接受被告人康磊的委托,就三江市平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康磊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辩护人认为被告行为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要件,提出被告人康磊无罪的辩护意见,恳请采纳。开庭前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康磊,查阅了案卷资料,并进行调查,认真阅读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康磊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辩护理由如下:死者死亡原因是:穆辉比较符合在心脏肥大的基础上,因身体多处遭受钝性损伤,特别是头部皮肤挫裂伤,加上饮酒及纠纷中情绪激动等多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综合分析其头部损伤在其死亡过程中参与度为20%~30%。(二)被告人康磊没有实施致穆辉死亡的行为。康磊只实施了用凳子击打死者背部两三下的行为。康磊行为并不能造成穆辉身体多处损伤,特别是头部皮肤挫裂伤。(三)根据三江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法医鉴定所鉴定,穆辉头面部所受之伤为轻微伤,而且多次鉴定结果均认为可以直接排除暴力作用直接致死的可能。(1)死者穆辉外伤并非康磊一人所为,在2012年5月24日晚上10点后,据死者妻子赵红询问笔录知穆辉与李爷发生冲突。之后,又与摩的司机钱承发生冲突,与路人王庆明发生冲突,并摔倒在地,而且和其他人有拉扯行为。在穆辉倒地后,身体被移动,可能造成身体损伤。公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死者头面部伤及身体多处损伤是由被告康磊所为。(2)康磊主要击打死者背部,而据法医鉴定,死者损伤集中在头面部,身体其他部位未见损伤痕。(3)据法医鉴定,并根据《外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判断头部损伤在其死亡过程中参与度为20%-30%。按照司法理论及其实践,实施伤害者对死者的死亡只承担20%-30%的责任。康磊并非死者头面部伤害的实施者,不负刑事责任。(二)康磊行为属于意外事件。(1康磊本身没有主观恶意,本案中,被告康磊和被害人穆辉从未打过交道,并不熟悉,被告人不知被害人有心脏肥大等身体疾病,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穆辉的死亡。而且,穆辉的死亡原因是由于自身的饮酒行为,情绪激动以及和其他人的冲突引起的,和被告康磊并没有关系。(四)康磊行为有正当性(1)穆辉先后与李爷、王庆明、赵彬、钱程及一个十几岁的少年等人发生冲突矛盾,并于千禧发屋处抢夺一把剪刀。穆辉寻衅滋事,危害公众及被告自身安全,自身负有责任。(2)康磊是先收到穆辉持械伤害才进行的自救行为,这从康磊制服穆辉后,先从其手中夺回凶器(剪刀)可以看出(3)康磊行为对穆辉的身体并没有造成太大损伤,凳子上并没有血迹和损伤痕迹,穆辉的尸检报告上背部并没有伤痕。(4)在穆辉倒地后,康磊和其他人呼叫120进行救治,而且积极主动配合警方调查。(5)康磊表示愿意对穆辉家属进行民事赔偿。三·控方的指控明显是按有罪推定的方法来判断被告人康磊有罪的,这与现行刑事审判实践应当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背道而驰,相信贵院在处理本案时能够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来对本案作出公正的评判。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穆辉因醉酒而寻衅滋事,与多人发生肢体冲突,在他主动攻击康磊,和康磊发生冲突时,因多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但康磊事先并不认识穆辉,不能预见穆辉的死亡。虽然,在强调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对控方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为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表示由衷地赞赏。但是,在我国的司法机关经历那么多的冤假错案后,司法体系渐趋成熟的当前,我们要求对所有人的权利同等重视,尤其是对处于劣势地位的被告人而言,每一次公正的审判都能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理念。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案的案情简单,但其意义重大。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坚信康磊无罪。我们期望人民法院能够排除法庭外的一切因素,恪守司法的公正、独立和理性,尽快宣判康磊无罪。谢谢!辩护人XXX、XXX财大事务所律师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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