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第一小组庭审笔录时间:2008年4月27日地点:会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杨梅审判员:张耕、邝巧书记员:毛露公诉人: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琪、张太琴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委托律师:赵峰、常明旭庭审记录庭前准备阶段书:宣布法庭纪律(略)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书:报告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审:会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现在开庭。请提押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到庭。审:第一被告人姓名等相关情况1被:张应金、无别名、男、1967年6月26日、汉、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杨家坝新桂村五组、小学、农民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1被:没有审:现因何事何时被公安机关拘留,何时逮捕?1被:故意伤害、05年4月7日、05年4月13日审:十天前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3天前有无收到开庭传票1被:收到审:第二被告人赵定书姓名等相关情况2被:赵定书、无别名、女、1967年2月16日、汉、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杨家坝新桂村五组、小学、农民审:以前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2被:没有审:现因何事何时被公安机关拘留,何时逮捕2被:故意伤害、05年4月7日、05年4月13日审:十天前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3天前有无收到开庭传票2被:收到审:根据《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一案。本合议庭由会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杨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耕、邝巧组成,书记员毛露担任记录‘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琪、张太琴出庭支持公诉。九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峰出庭为被告人张应金辩护,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明旭出庭为被告人赵定书辩护。审:现在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中依法享有一下诉讼权利(略)审:当事人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1被:不申请2被:不申请审:法庭准备工作结束,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无意见公:没有意见法庭调查阶段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审: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见附件1审: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是否听清楚了。1被:听清楚了2被:听清楚了审:被告人张应金留下,将被告人赵定书带出法庭审:被告人张应金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有何意见1被:有,对其中所讲的经过有异议审:下面由你仅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1被:我在翻地时看见张应元追我的妻子便拿起石头追张应元,他先打,后我打了他,张应元在一个田埂上摔倒了审:请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是否用石头打过1被:没打到公:是否有追赶1被:有公:追到后实施了什么行为1被:用木棍打他公:打了后木棍呢1被:扔了审:辩护人有无发问1辩:为什么追张应元1被:他打我妻子1辩:扔过石头吗1被:扔过1辩:张应元扔过吗1被:扔过1辩:木棍哪来的1被:随手捡的1辩:追的途中张应元是否摔倒过1被:摔倒过1辩:打的哪个部位1被:腿和臀部审:控辩双方是否补充发问辩:无公:无审:请带被告人赵定书、将被告人张应金带出法庭审:被告人赵定书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有何意见2被:有审:下面由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2被:张应元铲了我家的菜,还用石头打我。所以后来我才用木棍打了他审:请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你为什么追张应元2被:他打用石头打我们公:你追他的目的是什么2被:想制止他公:追到后实施了什么行为2被:用木棍打他公:打了几分钟2被:3、4分吧公:木棍呢2被:扔了审:辩护人有无发问2辩:被害人用什么打你2被:石头2辩:打了多少下2被:他一直在追着我打2辩:打住没有2被:没有2辩:被害人有无摔倒2被:有2辩:木棍哪儿来的2被:随手捡的2辩:打的什么部位2被:腿和臀部公:张应元在被打时有无反抗2被:没有1辩:你打他时有无想要伤害他2被:没有1辩:木棍扔没2被:应该是扔了审:请提押张应元入庭审: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公:1、公安局报案记录,案发现场图。2、鉴定报告一份,证明死因与被告人有关3、公安局讯问笔录,共四份,证明张应元打住了被害人头部并出血了,2人用木棍打过被害人审:被告人有无意见1被:有,我没有打过张应元公:距案发时间还很近,你应该能记清审:辩护人有无意见辩:没有公:要求传张文冲审:为何理由公:他是本案的目击者审:证人姓名等1证:张文冲、男、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审:你与当事人的关系1证:叔侄关系审:现在由你说一下案件经过1证:我看见张应金手中拿着石头、锄头追张应元。一会儿后听到有人在喊救命。然后看见张应金用木棍追打张应元,张应元倒在田埂上,后来赵定书忽然张应金一起打张应元审:你看到张应元是自己倒下还是被打到的1证:打到的审:你距案发现场有多远1证:300米陪审:张应元身体状况如何1证:张应元倒在地上陪审:不能确信他是死是火1证:不能审:公诉方是否发问,有无意见公:张应金手中有什么东西1证:木棍和锄头公:谁打到的张应元1证:张应金公:打了多长时间1证:几分钟公:打完后有什么有什么措施1证:没有审:被告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意见被:张应元是自己倒的审:辩护人对证人有无提问辩:你距他们有多远,看到他们手中拿有什么1证:看到手中拿着锄头辩:追的时候有多远1证:300米辩:看到张应元扔石头打张应金没1证:没有审:公诉人有无发问公:有,张应金打他之前张应元有无侵害行为1证:张应元打他的老婆辩:张应金打张应元隔了多元1证:100米辩:他们之间有无对话1证:看不清审:辩护人有无证据辩:传证人彭彰权审:传证人彭彰权审:证人姓名等相关情况2证:彭彰权,男、、、、、、、、、审:与当事人有什么关系2证:不认识审:对你所看到的进行陈述2证:看到有血渍,一男一女手持木棍。那个老者在跑,追到后就打,老者倒了。女的打了20多下,他们叫我们走开,后来就看到老者没动了。审:确认是否为当庭2被告2证:是审:你看时被害人满脸是血吗2证:是陪审:他当时身体状况如何2证:头部有血公:老者大概有多大2证:50多岁公:路过是他已经倒下了吗2证:是公:是用木棍打的吗2证:是公:打了多久2证:2、3分钟公:打完后有无什么措施2证:没有审:被告人对被告人证人证言有无意见被:没有审:辩护人有无意见1辩:头部有血吗2证:有1辩:打住后就摔倒的2证:不知道1辩:打了多少下2证:八九十下吧,因为打了2、3分钟审:辩护人还有无发问2辩:你距四人有多远2证:和你(辩护人)那么远辩:有无呻吟2证:没有审:控、辩双方有无发问公:无辩:无审:被告人有无发问被:无法庭辩论阶段审: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言公:见附件2审:被告人对起诉书的内容进行自我辩护1被:是油被害人挑起的,我出于保护家人,没有过亿伤害他的意思。我没有打他的头部,是他自己摔倒的。在他求饶时,出于同情就没有再打了,证人的言辞存在矛盾2被:是被害人自己摔倒的,我们只是用木棍打了他审:辩护人发言1辩:见附件32辩:见附件4审:下面对发表的发言发表意见公:殴打致死构成故意犯罪,时间问题虽存在异议,但鉴定报告表明是由被告人所致辩:对是否为故意存在异议,事前根本就没有准备公: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的,认为是故意伤害审:法庭辩论已经进行了两轮,各方主要观点已经阐明,并记录在案。如果双方没有心的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审:有无新的意见公:没有辩:没有审:由张应金做最后陈述已查明的案情1被:由张应元先挑起的。我们只是用木棍打了他。我们家庭困难,上有老下有小,请法官从轻处罚审:由赵定书做最后陈述2被:只是追赶他,用木棍打了他。我们家庭生活困难,请法官从轻处罚评议宣判阶段审判长:现在休庭15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告判决,请法警将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押出法庭审判长:会理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提押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审判长:有会理县人民检察院突出公诉的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一案,经法庭的调查,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本合议庭在合议时结合已查明的案情,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并做出了结论,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本院采纳公诉方提出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应金有期徒刑11年,判处被告人赵定书有期徒刑7年。审判长:本判决将于闭庭后5日内送达,如对本庭不服,可以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杨梅,审判员张耕、邝巧,书记员毛露。2008年4月27日审判长:被告人对本判决是否听清楚,是否上诉被:是,要上诉审判长:将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带出法庭,送回会理县公安局看守所附件1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会检刑诉字第1号被告人张应金,男,汉族,初中文化,1967年2月26日出生,四川会理县人,身份证号码:513425196702265513家住四川省会理县杨家坝乡新桂村五组6号,农民。2005年4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被告人赵定书,女,汉族,小学文化,1967年2月16日出生,四川会理县人,身份证号码:513425196702165520家住四川省会理县杨家坝乡新桂村五组6号,农民。2005年4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故意伤害一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5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有权委托辩护人。经依法审查查明:会理县杨家坝乡新桂村五组村民张应金、赵定书夫妇与同村村民张应元之间因土地纠纷,长期有矛盾。2005你那4月6日下午,张应元把张应金家的洋芋苗、牛皮菜苗铲了,赵定书知道后,就去把张应元家的洋芋苗也铲了,下午四时许,赵定书与赵福英(张应金的母亲)去背被铲的牛皮菜,当快到牛皮菜地时,被躲在竹林后的张应元丢石头打,赵福英被打后往沟里跑了,赵定书边跑边被张应元追,这时张应金听见后跑来追张应元,当跑至村民龙贵富家背后时,随手捡起一块羊肝石丢出,打中张应元的头部左侧,张应元被打后跑至新桂村六祖赵定德家胡豆田地时被追上,张应金、赵定书夫妇就用木棍击打张应元的臀部及大腿数分钟。张应元告饶方才罢手离去。第二天早上九时许,村民张应学发现张应元死在赵定德家胡豆田地里,向乡政府报了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会理县公安局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绘制图各一份2.尸体检验报告一份3.证人证言等。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以泄私愤为目的,施加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此致会理县人民法院检察员:张太琴、张琪2005年7月附项:1.被告人张应金、赵定书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2.本案主要证据复印件、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附件2公诉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160条、165条和169条的规定,我们受会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诉,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1、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及我方提供的各证据可以认定二被告在主观上存在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在案件定性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定,足以认定。2、在我方提供的证据中,被告人口供、尸检报告及证人证言与法庭调查及被告人的陈述相互印证,故足以认定,基于被告赵定书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被害人张XX的死亡结果,故建议法院酌情处理。附件3法庭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四川成都九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应金的委托,指派我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