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合同合同日期: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深圳泽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91440300MA5F3BH04T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946号二楼201,电话:0755-23216970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及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保证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租赁汽车甲方将车牌号为粤BD63002车型为:帝豪EV450,车辆标记为5座,颜色为白色,技术等级为一级的车辆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必须谨慎驾驶,合同期满之日将车辆完好无损的交还甲方。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从2018年10月日时分起至2019年10月日时分止。第三条:租金支付标准及结算1、租金支付标准按月计算,每月租金为人民币伍千陆佰元整(小写¥5600元)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时首先交纳租金为人民币伍千陆佰元整(小写¥5600元)2、若乙方超时还车但不满六小时(不包含六小时),甲方每小时加收人民币式佰零拾元整;若超过六小时(含六小时在内)按日计算逾期租金,日租金为人民币贰佰零拾元整。3、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须一次性交纳押金人民币壹万伍千元元整(小写¥15000元4、租期期满后,若乙方口头或以电话形式表示要续租的,须在合同约定租期期满前10天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并办理相关的续租手续。5、租赁期满,若乙方延迟还车,甲方则按照延期还车每日人民币贰佰元的标准收取日租金,另外,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逾期租金的20%,逾期租金及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预交的车辆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仍须支付甲方。7、租赁期满,甲方在乙方还车时,可在之前交纳的押金费用里扣除人民币5000元,小写¥5000元作为违章押金,若一个月后査无违章,甲方将全额退还(不计付利息);如有违章,将从中扣除违章费用,退还余额(不计付利息)。8、若租期期满后,乙方逾期3天未交还车辆,甲方将以诈骗案报公安机关处理。9、若乙方需要更换车型需要提前15天电话通知甲方负责入,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办理相关换车手续。第四条:出租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是技术状态良好,保证提供有效的行车证件,并且负责对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责任险、司乘座位险、附加险、且保险期限包含了租赁合同全过程。2、甲方负责租赁期内车辆的年审、季审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3、在租期内由于车辆的正常磨损或机械故障所造成的停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的4个小时内(仅限于深圳市)提供另外一台相同级别的车辆供乙方使用,但不负责因此对乙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4、在租赁期间,如乙方发生关闭、停产、合并、分立、破产或者个人无力支付等而丧失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能力时,甲方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收回车辆,且乙方并不因此兔除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甲方因上述原因停止服务给乙方带来的一切后果均无须承担任何责任。5、若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车辆行驶中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塞车、禁运、台风、暴风雨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可免除责任,但乙方故意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第五条:承租方权利和义务1、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车辆的使用权仅属于乙方,乙方不得抵押、担保、典当、出卖、转借、转租租赁车辆及车辆证件或将车辆作其它非法用途,如有违反,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与第三方有签订协议(不分时间前后)也都被视为无效,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车辆,并保留追诉的权利。2、在租用车辆的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车辆证件及号牌的完整,如有遗失,由乙方负责在补办过程中的切费用。3、租赁期间内,乙方所租车辆的保养费由甲方承担,且由甲方指定地点保养,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自行保养,违者承担本合同总租金的30%的违约责任。4、由于乙方任何原因导致甲方车辆不能营运的,甲方将按每日人民币元/辆的标准收取车辆停场费。5、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的车辆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6、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使车辆有任何损坏需要维修但又达不到保险公司理赔要求的,乙方必须按车辆原样给予修复。7、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或灭失时,乙方必须立刻报警及通知甲方,甲方将协助乙方处理事后车辆维修、索赔等事情,但乙方必须负责保险公司因乙方原因拒赔或赔偿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如本车事故损失超过两万,乙方必须承担20%修理费总额的加速折旧损失费。8、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乙方保证对甲方出租车辆不拆件,不改装,如车辆需要维修时,必须通知甲方,并由甲方将车辆开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如车辆在外地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解决。乙方不得在甲方不知情且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维修,违者须承担本合同总租金的30%的违约责任。9、乙方所租用车辆仅限乙方本人或乙方公司人员驾驶,否则,因乙方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乙方全部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还须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赔付责任。10、乙方提前退车(合同未到期)违约金为未付租金的30%11、租赁期间出现车辆质量问题产生修车的,修车时间12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误工时间,12小时以上的按实际耽误天算补偿误工天数,时间以修车厂交接车时间为准,凭修车厂维修单子来公司备案,合同期满后免费顺延误工天数,误工时间不退租金,也不抵租金和减免租金,(交租时间不变,以合同约定时间正常交租)第六条:担保条款担保方(人)自愿为承租方租赁车辆提供担保,担保人必须具有深圳常住户口,具有固定资产,担保人须亲自携带身份证到甲方公司鉴定担保合同,就承租方履行本汽车租赁合同及附件承担连带贵任,并保证所提供担保资料内容真实有效。第七条:租赁条款1、租赁期间如车辆发生事故,导致维修,乙方应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加速折旧费:(1)车损在3000元以上的,未损坏主要部件,车辆加速折旧费为车损额的20%(2)事故损坏主要部件(包括发动机组成,波箱组成,底盘组成及悬挂组成部分)加速折旧费为车损的20%。车辆发生事故,修理费由乙方预先支付,在停驶或修理期间乙方仍应支付租金。2、租赁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且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不报险,由乙方自行承担,车辆发生2000元以上的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证明。租赁期间(一年内)只有一次报保险机会,第二次出险的,要加收20%的保费递增费用。第三次再次增加20%,如此类推。3、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赔偿,对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或赔偿不足的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第三方向甲方要求赔的,甲方承担贵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4、政府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本合同定的条件下自行收回车辆,收回车辆产生的相关费用(不低于5000元/辆)由乙方承担。5、在租赁期间,因租赁车辆维修、保养、年审、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等原因影啊租赁车辆使用的,乙方仍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租金。但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不支付停运期间的租金。6、在租赁期间,每台车辆的每月总里程数均不得超过1万公里,如每月总里程数超出1万公里不足2万公里的,超出1万公里部分按1元/公里收取车辆损耗费;如每月总里程数超过2万公里的,超出2万公里部分按2元/公里收取车辆损耗费。7、租赁期间,乙方不得转租车辆,不得给本人以外的任何人驾驶和使用,如果出现转租和借给其它人使用的,甲方有权收回车辆,押金不退,如果因此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对于因些产生的全部损失。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若经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合同效力及附件1、甲方提供的车辆交接技术检验表、双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乙方驾驶证及身份证作为本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2、本合同一式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签字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补充事项凡需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制定,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深圳市龙华区)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证件号码:证件号:经办人:经办人:电话:电话: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