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最新保健食品案由汇总指南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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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一)生产未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二)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活动的。(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六)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七)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批准的企业标准的保健食品。(违禁添加、重金属、细菌等都可以在前述各项找到依据,但功效成分不符,是否可以用四项,需讨论,但七扩大了适用范围,不是非常适合;另本条款前半项可以使用,如标签等,但是批准的企业标准不妥当;建议将不符合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纳入本条款范畴,因食品安全标准包括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4、拒不召回(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被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批准的企业标准的保健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情形。《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一)、(二)项。(需讨论,餐饮案由中,违反条款未写)《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一)没收违法所得;(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三)依据下列情形给予罚款: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附表:上海市保健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分类表1、未取得有效许可证生产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一)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二)依据下列情形给予罚款:1、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3、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没收违法所得;(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三)依据下列情形给予罚款: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3、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八)、(十)、(十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5、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保健食品情形。《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建议绿色条文删除)《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一)没收违法所得;(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三)依据下列情形给予罚款: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四)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经营或者使用的保健食品无标签《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二)经营或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无标签(建议删除,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批准证书标注)建议改为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是未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准内容标注,违反《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三)经营或者使用的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四)经营或者使用的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模糊不清或标识不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五)经营或者使用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六)经营或者使用的进口保健食品标签或说明书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未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其他不符合标签、说明书。《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一)没收违法所得;(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三)依据下列情形给予罚款: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四)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6、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7、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情形,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除外。《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一)没收违法所得;(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三)依据下列情形给予罚款: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四)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保健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二)保健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三)保健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四)保健食品生产者未按照取得产品许可时批准的原料、配方、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这条适用不是最确切,建议去除)(一)保健食品生产者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情况下,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的;(二)保健食品生产者未对其生产的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一)保健食品生产者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不全、不真实或保存期不足二年;(三)保健食品生产者出厂检验记录内容不全、不真实或保存期不足二年;(四)进口商未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或不真实或保存期不足二年。《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一)没收违法所得;(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三)依据下列情形给予罚款:1、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四)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8、采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给予警告。(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二款针对进口商)。9、违反产品检验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原料检验)、第三十八条(成品检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一)第一次,给予警告。(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0、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义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生产者进货查验记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第三十七条(生产者出厂检验记录)、第六十七条(进口商进口销售记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11、违反企业标准备案规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经备案的情形《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一)给予警告。(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2、违反贮存、销售食品规定(一)食品经营者未按照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保健食品,未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一)给予警告。(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一)保健食品生产者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二)保健食品经营者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三)进口保健食品未提供口岸卫生检验证明。14、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的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情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建议去除)《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六)项。(一)给予警告。(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5、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建议去除)《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七)项(一)给予警告。(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运输保健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未做到安全无害、清洁,或不符合温度等特殊要求的;(二)将保健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的。17、市场(展会)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未(一)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建议去除)《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一)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一)事故单位(肇事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未立即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二)事故单位(肇事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事故单位(肇事单位)毁灭有关证据的。18、违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建议去除);《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一)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给予警告。(二)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13、违反查验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规定16、未按照要求运输保健食品(一)给予警告。(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建议去除)(一)给予警告。(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19、违反聘用人员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情形。《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应当给予吊销许可证处罚。20、违反保健食品名称、标签、说明书规定保健食品名称、标签、说明书与批准的名称、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项(建议去除,预包装标准不适用保健食品)、第五十一条第二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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