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万元保过班刑法突破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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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鱼网()3.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关于彩票:属于刑法上的有价证券,对彩票的保护:是票面金额和可得利息,即兑奖金额例:1、一个交警正在开罚单,司机给了警察25张彩票(2元/张)司机构成行贿罪,警察构成受贿罪,数额:25张彩票的兑奖金额。2、一个交警正在开罚单,司机给了警察50元钱,警察让司机去买25张彩票(2元/张)司机构成行贿罪,警察构成受贿罪,数额:50元。既遂,后面的帮助买彩票的行为与受贿无关。3、彩票代销点,空打彩票,不给体彩中心钱,若中奖用中奖的钱交,若未中奖也耍赖不给钱。彩票代销点: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国家的彩票,一般定挪用资金罪。4、若行为人伪造了一个中奖的彩票,定有价证券诈骗罪。4.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需要扩大解释,也包含不法处分),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例:甲代表国有公司,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乙谈判,过程中发现乙是骗子,甲虽识破骗局但因对领导不满,故意假装受骗,仍然与乙签合同,致使国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分析:乙:合同诈骗(未遂)甲:贪污罪(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产不法处分给他人)倒拨电表:若电力公司抄表员实施的,定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若用户实施的,定诈骗罪(因为将电表数额倒拨,属于隐瞒真相捏造事实,欺骗抄表员,不能说欺骗的对象是电力公司,因为在刑法上诈骗罪对象必须是自然人,通过欺骗使得抄表员免除了债务,诈骗的是财产性利益。不是盗窃罪,因为到月底倒拨的时候电已经用完了,不能说盗窃行为还没实施,就已经既遂了。)注意:09年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中——既包括利用职务之便将财产归自己所有也包含利用职务之便处分给他人。5.将“财产性利益”(如存款债权)解释为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物”,是否属于类推解释?(中国刑法上叫扩大解释。财物进行扩大解释为包含了一部分财产性利益,但不包含知识产权,)例如,甲侵入民营银行电脑终端,将乙的存款转入自己账户,在没有提取存款时被查获的,是否成立盗窃罪(既遂)?成立6.硫酸是否属于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凶器”?携带硫酸抢夺的,是否属于“携带凶器抢夺”?完全可以,凶器:可以用来杀人、伤人的器物。眼镜、领带不可以理解为凶器,生活用品看一般人使用该器物来杀人的概率是高还是低。7.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属于刑法第280条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属于,这是扩大解释8.真实案例:甲男与乙女相识,关系较好。甲欲与乙发生性关系,但没有使用任何强制手段,乙不同意,且大声喊“有人强奸”。甲担心有口难言,便掐乙的脖子,而且决意掐死乙。甲以为乙“死亡”后,实施了“奸尸”行为,乙事后死亡。经法医鉴定,乙在被奸淫时,并未死亡,而是在甲奸淫后死亡的。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但不成立强奸罪,因为主客观相一致(一个人的行为必须与他的责任同时出现)。与主客观相统一不是一个概念。因为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妇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对方是有生命的妇女;但由于甲以为乙已死亡,故只有奸尸的意图。真正的奸尸行为一般被评价为刑法第302条的“侮辱尸体”。请问:能否将当时还活着的乙的身体评价为“尸体”?换言之,能否认定甲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人=尸体+一口气,尸体不能解释为活体,但活体可以解释为尸体。9、在网络上玷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行为,成立侮辱国旗罪吗?网络属于公共空间,必须侵害别人,若只是自己私人电脑不属公共空间,侮辱的不是一个物,而只是一个电子信息,将电子信息扩大解释为物品。10.德国人设想的浪漫案例:抢劫犯实施暴力打倒被害人后,正欲取出已经失去知觉的被害人身上的钱包时,发现被害人是十分美丽的女孩,立即被她的美丽所征服并爆发出对她强烈的爱。于是,抢劫犯没有取走女孩的钱包,仅仅拿走了她学生证上的照片(照片也是财物),目的在于从此永远将此照片放在自己的胸口上。能否认定抢劫既遂?假设未造成轻伤结果,抢劫中止。目的解释,按照中止解释比较合理,对财物限缩,照片不解释为财物关于目的犯:例:甲趁乙熟睡的时候,将其手表拿走准备摔碎,但怕惊醒乙,跑到屋外举起手表刚要摔,发现是一块名表,于是将它拿走自己使用。(毁坏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故意毁坏财物中止,当他已经彻底拿到手的时候才鲤鱼网()产生非法占有的意思,定侵占罪)若甲就在乙的旁边又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定盗窃罪(因为在财物受害人旁边,推定受害人未丧失占用)2、某国家行政机关设立了一执法机构甲,甲在具体执法中,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和开支,甲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在被侦查机关以单位受贿罪立案侦查期间,该行政机关将甲改组(分立、合并)为另一执法机构乙,由乙行使甲的权力。甲是否单位犯罪?(构成,1、甲是个单位,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国家机关性质,也可成为单位犯罪主体。2、为全体成员谋利益。3、刑法规定该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如是,能否对乙起诉?(分立、合并。被告人是甲,但由乙承担刑事责任)1.一种蘑菇长期被人们食用,餐厅也普通使用这种蘑菇做菜,但这种蘑菇的亿分之一有毒。某大学生物系研究生甲在乙餐厅打工端盘子时,发现自己端给客人丙的蘑菇可能有毒,但他没有告诉客人丙,也没有餐厅有关人员,仍然将蘑菇送给了丙。丙吃后死亡。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杀人”行为?不是,杀人动作,没有引起死亡的一般概率,及其偶然的因果关系不是因果关系。2.被告人张男与李女谈恋爱一年之久,多次发生关系,但因未到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8月,因家庭琐事,张某向李某提出分手。李伤心欲绝,手持一瓶毒药到张某宿舍,声称如果张某坚持分手,她就服毒自杀。张某说:“你想死就死吧,和我没有关系。”李某当即服下毒药,张某见状,拔腿离开了宿舍。后邻居发现李某死在张某宿舍。张某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不符合,这里的先行行为是“女子把毒药倒入自己口中”,是女子自己行为引起的死亡结果,而不是张某的行为。3.吴某与另外三人一道为其祖坟做清明,吴点火烧纸钱,其余三人也在场,风刮火星燃烧祖坟周边茅草,吴等四人也作了短暂扑救,但见火势越来越大,吴为逃避责任,提出尽快逃离现场。此时尚未引起森林大火。吴等四人在逃离途中遇见行人,行人问那里为何冒烟,吴等四人说是茅草烧着了。吴等四人在火情出现后完全可以采取呼救报警等措施,但不采取措施。吴等四人逃离现场20分钟后引发森林大火。是否不作为犯罪?其余三人是否也有作为义务?首先,吴某点着了火,引起了火灾,所以吴某的动作是刑法上的先行行为,引起了他救火的义务,不仅是报警义务,吴某在能够救火能够报警的情况下而不救助,但吴某是过失,所以成立不作为的失火罪。由于火苗并不是其他三人引起的,而且这属于失火,不存在共犯问题,各自承担各自责任,但3人有看到了火灾的威胁有报警的义务,是不作为,但仅仅不报警不能构成犯罪。4.甲邀约乙到野外狩猎,其间,乙遭到猛兽袭击,身负重伤。但甲没有救助乙,而是立即跑回家,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亡。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反之,如果是乙邀约甲狩猎,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有救助义务,法律行为。危险共同体成员之间有相互救助义务5.甲入室抢劫取得财物后,仓皇出逃时,不小心将睡在地上的婴儿踩死。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抢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A为了抢劫,进入B的住宅后,对B使用暴力,B逃到3阳台上,打算沿着阳台边的下水道管爬下去,但从3楼阳台上摔死。甲的行为是否结果加重犯?是,要求是严重的暴力激烈暴力。6.下列哪些有因果关系:(1)甲向乙食物投放毒药,乙中毒后不至于死亡,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隔断因果关系)身亡。没有因果关系(2)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没有,用相当因果关系来解答(若重伤乙,有因果关系。在社会看来让他承担责任)(3)公务员甲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丙的利益,致丙产生持枪杀甲之念。公安人员乙极力制止丙的行为,丙开枪杀死乙。没有,原因的原因不是原因(4)甲开枪射击立于悬崖上之乙,乙虽未被枪击中,但因枪声所吓,导致失足坠崖而死。有(5)甲杀乙致乙卧床不起,其间发生地震,乙因受伤不能逃避而死亡。没有,介入因素7.下列哪些有因果关系:(1)被告人刘某与孙某系邻居,两家素有过节。2003年5月28日,因孙家在院内所晒衣服丢失,孙某的妻子在当院叫骂,两家群斗被同院邻居劝开,各有所伤,后经公安派出所处理,孙家赔偿刘家医疗费120元。同年6月7日,孙某在街上碰到刘某,就指着刘某骂,二人对骂几句后,孙某拾起地上的一根棍棒就打,在躲避中,刘某跑到公路中央,此时恰有一辆出租汽车经过,将刘某撞成重伤。孙某的行为与刘某的重伤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没有,轻微斗殴(2)在暴风雨中,乘客B想让摆渡工A把自己渡过河去。A劝阻B,指出了在暴风雨中渡河的危险性,但B执意在过河。A只好冒险。但船在河中翻了,B溺水而死。A应否对B的死亡负责?德国刑法理论中的客观规则理论(即一个人要为他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话,必须是他的行为鲤鱼网()制造或增加了别人不应该有的危险),A不对B死亡负责,因为该危险是B自己要求的,A既未制造危险也未增加危险。(3)A喝酒后已经没有驾驶汽车的能力,与A一起喝酒的B仍然坐上A的车,要求A送自己回家。A开车时因为缺乏控制能力,导致发生事故,致使B死亡。A应否对B的死亡承担责任?应该,A喝酒了,增加了危险。即使对方要求,但A也增加了危险。8、乔想杀死保尔,便在保尔准备进行穿越沙漠长途旅行的前夜,悄悄地溜进保尔的房间,把保尔水壶里的水换成无色无味的毒药。卡尔也想杀死保尔,同一夜的晚些时候,也溜进了保尔的房间,在他的水壶底部钻了一个小洞。次日晨,保尔出发了,他没有发现水壶上的小洞。两小时之后,保尔在沙漠中想喝水,但水壶是空白。由于没有其他水源,保尔在沙漠中脱水而死。谁应对保尔的死亡负责?卡尔,因为他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保尔的死亡。乔成立故意杀人的未遂9、甲对乙使用暴力致其重伤后,随手将烟头扔在地上引起火灾将被害人烧死,如何处理?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失火罪)并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死亡必须是由伤害引起的,这里和伤害没关系和火灾有关系。10、甲欲杀乙,射出的子弹没有击中乙,但乙装死,甲误以为被害人已死,将其扔入河中,导致乙被淹死。甲既遂还是未遂?既遂,不隔断因果关系。11、(1)乙掉入河中,甲虽发现,但误以为不是自己的儿子,而是与自己无关的丙,因而没有救助,导致乙死亡。(甲事实认识错误,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救助义务,是过失,意外事件或者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2)甲明知掉入河中的是自己的儿子乙,但误以为自己没有救助义务,因而没有救助,导致乙死亡。(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仍然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12、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在某偏僻场所对后者实施暴力侵害,乙奋力反击,当场将甲打成重伤。乙发现甲躺在地上,流血不止,非常痛苦地呻吟,但没有对甲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径直离开现场。4小时后。甲死亡。乙是否因先前行为而对甲负有作为义务?无,乙正当防卫13、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A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A死亡。甲是否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可以14、罪犯乙基于表现好而获准回家过春节,无故不返回关押场所。是否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是不作为,可以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结合中国现实)15、甲基于合同抚养乙的婴儿,合同到期后乙并未来领养,甲不再供给婴儿食物致其死亡。义务来源于法律行为,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16、A在某堆满材料、极其混乱的建筑工地门口追杀B,将其砍成重伤,B不久就因颅内出血,陷入昏迷状态,但其在3小时以后必死无疑。A误以为B已然死亡,就迅速逃离现场。1小时后,无法查明的第三人顺手拣起建筑工地的装修材料(不是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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