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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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学习本章要掌握】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及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学习本章要了解】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及法律责任。第一节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法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第四节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五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法一、合伙的概念和种类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合伙企业的成立三、《合伙企业法》概况三、《合伙企业法》概况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即为《合伙企业法》。该法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合伙的概念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是一种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的种类合伙可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普通合伙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不代表企业.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合伙企业的成立(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的成立1、申请设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2、登记成立: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4、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什么是”个人所得税”?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1年6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9月1日实施,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个税计算7级标准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3%0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10%10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20%55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25%100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30%275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35%550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45%13505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五、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签订的以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等为内容的合同。合伙协议应载明下列内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案例甲、乙丙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1)甲的出资为现金1000元和劳务作价5万元;(2)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3)丙的出资为作价8万元的房屋一栋,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且丙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4)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一年时再协商确定。要求:分析该协议的上述四项内容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设立合伙企业的程序是:1.申请: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登记申请、合伙协议及身份证明等文件。2.核准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它标志着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完成。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与出质(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原始财产,即合伙人的出资。原始财产是合伙企业积累财产的重要基础。2.积累的财产,即合伙企业成立后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这部分财产是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新价值。3.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关于原始财产需要强调说明的是:(1)合伙人的出资并不是全部都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中劳务因其内在的“行为性”特征,使其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2)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不是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3)合伙人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出资形式是合伙企业原始财产取得的一般方式,合伙人也可以通过转让占有权、使用权的方式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4)原始财产在合伙企业创立初期的价值是确定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因市场因素则可能发生价值变化。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共有性质合伙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所有或持有,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共有性质,属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与出质1.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有两种形式:(1)外部转让: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2)内部转让:即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行为。2.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质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质每个合伙人都可以将自己的份额出质给第三人,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外转让的法律规定第一,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二,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后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案例甲、乙、丙、丁、戊五人组成普通合伙企业,五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如向非合伙人转让合伙人财产份额,须经2/3以上合伙人同意。时隔一个月后,甲提出转让其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的一半财产份额给第三人寅,得到乙、丙、丁的同意,戊表示反对,甲的转让行为是否能产生转让财产份额的效力?案例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征得乙、丙同意的情况下,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后甲对戊负债,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戊决定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要求:分析戊是否有权请求对该财产份额强制执行?对内转让的条件不需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2.合伙人在事务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4.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事务的执行形式每一个合伙人都有权利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规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在事务执行中的权利①执行权。②监督权。③了解权。④执行异议权。合伙人在事务执行中的义务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果合伙人违反上述义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因办事能力较强被推举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其被授权在50万元内自行决定事务。甲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后,未经乙和丙的同意,从事了下列行为:与某公司签订了100万元的合同,将自由门面房一套以市场价格出租给合伙企业,利用工作外的时间从事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请问:本案中应如何认定甲的行为效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除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对合伙企业经营中的日常事务可按合伙协议约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重大事务的表决,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重大事务的表决,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⑴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⑵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⑶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⑷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⑸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⑹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⑺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的条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参与经营管理,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职责:案例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聘请丁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委托授权方约定:由丁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后丁在执行企业事务中,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造成了合伙企业重大损失。请分析丁的行为是否合法?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利润分配办法:合伙协议约定协商出资比例平均分配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亏损分担办法:合伙协议约定协商出资比例平均分配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案例甲、乙、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责任。要求:分析该约定的效力如何认定?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二)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三)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合伙人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某些合伙企业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一个合伙人不得单独决定并执行此类事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又称善意取得人,是指不知道或不能知道自己取得的财产是无权让与人所让与并且是有偿取得的人。对抗:即抗辩权的行使,即第三人要求按照交易约定请示履行时,合伙企业能以“合伙人超越权限”为由合法延缓或拒绝请示。案例A普通合伙企业内部规定:有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甲在签订合同时,须经乙和丙两个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同意。事后甲自作主张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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