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和个人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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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主讲:许维利课程邮箱:jjf2046@126.com第一节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一、合伙企业的概述1、定义: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本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其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即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无限连带责任—包括:连带责任和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利,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以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三)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三部分组成: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合伙人无权擅自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依法可以转让。内部转让:不须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应当通知分为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合伙人的禁止行为《合伙企业法》第32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3、合伙事务的决议方式: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4、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如何处理?(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合伙人对外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债务。注意: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若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练习某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因个人购房,向非合伙人乙借款2万元,而乙曾与该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还欠该合伙企业货款3万元。当该合伙企业向乙催要货款时,乙提出因甲欠其2万元,所以他只需付合伙企业1万元即可。问:乙的说法正确吗?3、严格区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债务(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六)入伙与退伙1、入伙新合伙人入伙的3个规则:(1)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应当订立书面入伙协议;(3)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注意: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有以下形式(1)自愿退伙(2)当然退伙(3)除名退伙**注意:合伙人退伙时,对合伙企业仍需承担与其有关的财产责任:(1)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时,退伙人应当按照比例分担亏损。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由合伙人按照实缴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1、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即: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无限连带责任即: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案例分析2005年1月,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出资比列分享收益,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同年6月,向该市某银行贷款5万元,期限为1年。同年8月,甲提出退伙,乙、丙同意,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同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6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6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以其已退出合伙企业为由,拒绝还款。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发生在其入伙之前,其不应承担还贷义务。银行要求乙还款,乙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银行要求丙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还贷义务。问:(1)本案中甲、乙、丙、丁的关于偿还贷款的主张是否合法?(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三、有限合伙企业(一)概念及法律适用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法律适用:凡是《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从其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规定。(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有关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2、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有限合伙人权利(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五)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退伙(1)当然退伙(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3)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六)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一)解散应当解散的情形:本法第85条(二)清算1、确定清算人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财产清偿顺序4、注销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五、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自学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具有以下特征:1、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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