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商标法律制度3.1.商标和商标法的概念商标的概念: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和商业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人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相区别的标记。这种标记一般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表示,并置于商品表面或商品包装上和服务场所及服务说明书上。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法是调整在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是确认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3.2.1商标构成的要件1.我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3.2.2禁止使用的商标标志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3.2.3注册商标禁用标志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3.3.商标权的内容3.3.1商标权人的权利1.注册商标专用权2.禁止权3.转让权4.许可使用权5.商标投资权3.3.商标权的内容3.3.2商标权人的义务1.应当标明注册标志2.应当正确使用注册商标3.必须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4.依法缴纳有关费用3.3.3商标权的终止保护期限届满商标权人放弃商标无人继承而注销被依法撤销3.4.1商标注册的原则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分别适用的原则申请的单一原则:一类商品,一种商标,一份申请。优先权原则3.4.2商标注册的程序申请→审查→公告→异议→核准3.案例1.13.案例1.23.案例2.13.案例2.23.案例3.13.案例3.23.案例3.33.案例4.13.案例4.23.案例4.33.5注册商标的期限和续展、转让和许可•期限:10年,从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续展:期满前6个月,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宽限期为6个月•转让:转让的限制性规定1.共同申请并签订转让协议。(程序限制)2.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转让。3.联合商标必须一并转让。4.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5.受让人有保证注册商标商品质量的义务。•许可使用:独占使用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3.6.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权。商标侵权行为: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使用侵权)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销售侵权)3.6.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标识侵权)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更换商标)注意反向假冒、产品替代。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将商标作为其他商业标志使用的;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将商标作为域名注册。3.6.2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由商标局认定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个案认定认定机构: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保护方式:拒绝注册或撤销注册;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禁止作为商号登记;禁止作为域名注册。保护范围:已经注册的实行跨类保护,标志范围延及商标外其他商业标志;未注册的,给与注册商标同样的保护。3.6.2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认定驰名商标考虑的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其他因素3.案例5.13.案例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