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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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政策解析第一部分:政策概述企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过去存在单独针对农民工的医疗和工伤险,但一直不宣传不鼓励;现在农民工也一样办理五险,与城镇户籍职工一视同仁。事业单位: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事业单位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单位自2011年1月1日起,要求参加工伤保险。机关单位:医疗、生育。一、参保险种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3%,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0.4%或0.8%,个人不缴费。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费率不同,享受待遇不同(详见生育保险办法)。二、缴费比例合肥缴费费率与其他地区的比较单位小计个人小计总计北京31.8%10.5%42.3%上海37%11%48%广州31.35%11%42.35%深圳16.4%10%26.4%杭州28.8%11%39.8%南京32.3%11%43.3%合肥31.3-33.8%11%42.3-44.8%缴费单位养老以及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2011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范围为1718—8586,也就是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2862的60%—300%。自由职业者参保缴费基数范围为1718—2862,中间取整数。三、基数确定企业缴纳社保的成本以最低缴费基数1718为例:单位缴费费额=1718*31.3%=537.73元,再加上15元大病救助,总额为552.73;个人缴费费额=1718*11%=188.98元。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保的成本以最低缴费基数1718为例:养老保险为1718*20%=343.6元,医疗保险为2862*10%=286.2元,再加上大病救助15元,合计每月应缴644.80元。由上可见,企业负担较重(自由职业者也往往只选择缴纳养老保险)。今年两会上,全国工商联有个提案,称中国目前企业社保缴纳费率高于经济发达国家,影响占企业总数99%的中小企业发展,制约工人涨薪,建议政府投入,降低企业社保费率。(一)养老保险待遇1、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2、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注: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为2000元,抚恤金为本人8个月养老金(不低于882*8);未退休死亡的,具体规定未出来。3、病残津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领取病残津贴)。四、社保投入的回报养老金的计算方法:老办法:1996年1月1日以前退休人员,按照国家(78)104号、劳险(93)301号文件执行,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中人办法: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在2002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养老金的构成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块组成,老办法同时计算,养老金标准就高不就低。新办法: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手续办理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属于单位职工,由单位办理申报;无单位人员实行劳动事务代理的,按照相关协议,由代理机构申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自到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对自法定退休年龄至延期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养老金,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原因延误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属于单位原因延误的由单位补发,属于职工个人原因延误的不补发。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到延期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职工个人缴费退还给职工,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统筹基金。具体流程:到市局退管中心申报退休—审核养老金—次月领取养老金银行卡—单位或个人到所在街道缴纳一次性档案托管费用600元—档案移交给社区退管中心实行社会化管理。(二)医疗保险待遇1、门诊待遇:持社保卡挂号门诊,属于医保目录内的费用从社保卡上支付,挂号费自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1)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2)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分年龄段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45岁以下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计入,45岁(含45岁)以上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5%计入,退休人员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计入。自由职业者划入比例为3.5%。2、住院待遇:持社保卡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自动结算,在门槛费以上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目前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度为5万元,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支付为17万,合计为22万元。3、异地医疗待遇(1)参保人员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以确认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诊治,需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如遇紧急情况,须在一周内补办转院(诊)手续;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医疗终结一个月内,由患者(或家属)凭《基本医疗保险证》、《异地转院(诊)申请表》、接诊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异地转院(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先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2)急诊抢救:参保人员在市内在异地(不含港、澳、台)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院治疗的,应在三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否则所发生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先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参保人员急诊抢救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医疗终结一个月内,由单位凭《基本医疗保险证》、急诊抢救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和收据,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3)长期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核定后,与其原单位实行年度定额包干管理,包干不足部分由其原单位解决;门诊包干费用标准为本人当年个人账户资金,住院包干费用标准为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退休人员的人均费用;包干费用医保中心年终一次拨付。(三)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为(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个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目前失业保险金标准为657元/月(最低工资1010*0.65)。2、医疗补助金(详见后)。3、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费2000元,抚恤金为上年度省平工资2862*8个月。(四)生育保险待遇1、0.4%缴费费率: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产检500元、顺产2000元、剖宫产4000元),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由单位承担。2、0.8%缴费费率: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职工前12个月缴费工资的平均数)。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3个月内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到经办机构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生育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参保男职工其配偶为农业家庭户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并在产假期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男职工护理假期补贴标准为500元(8月15日有新规定出台,详见后)。(五)工伤保险待遇1、医疗待遇:(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3)住院伙食补助费;(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5)劳动能力鉴定费。2、伤残待遇:(1)生活护理费(已鉴定为生活不能自理或大部分不能自理的);(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伤残津贴;(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部分:中国社保制度的重大变革及合肥市新规定一、原制度的两大硬伤1、累计缴费15年的门槛太高:原制度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导致很多人在这道门槛之外徘徊,尤其是流动性很强的农民工。2、各省市之间、城乡之间,社保不能实现有效对接:原制度下,社保“划疆而治”。全国有2000多个统筹单位,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区域差异明显,社保关系难以有效对接。即使可以转移接续,也需要在转出地与转入地之间来回奔波,费时费钱费精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使得城乡社保无法接轨。造成后果:员工不愿参保(与用人单位私下达成协议,员工不参保,单位把应缴的保险费用直接发放给员工);即使参保,很多人选择退保。珠三角、长三角出现“退保潮”,向内地蔓延,愈演愈烈(地方政府利益驱动、农民工短视行为等因素)。二、重大变革1、保险自由转移:2010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养老保险全国自由转移,个人账户全转,单位部分转移12%,45个工作日办结。流动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同时禁止退保。2、降低“15年”的门槛: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上述两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变革,也给广大参保者尤其是农民工带来了福音。三、合肥市新规定(一)养老保险(暂行处理意见)1、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均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关系。个人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1)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2)延长缴费,须具有本市(含三县)城镇户籍,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3)转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4)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其中,2011年7月1日后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延长缴费五年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补足缴费时按补缴时费率、缴费基数确定补缴额。针对女性参保人员的一些规定:1、对于从未工作过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满15年,达到55周岁时,方可办理退休手续。2、曾经在企业工作过,后以灵活就业人员或失业职工身份参保的女性,在参保缴费满15年的前提下,可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也可在连续参保缴费未中断的情况下,在50周岁至55周岁期间办理退休手续。3、女同志在企业工作的,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个人自愿、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延迟至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另: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期间死亡、在职职工参保期间死亡及办理延长缴费期间死亡的人员,现暂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他项目待省厅明确相应标准后再行计算补发。(二)医疗保险(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1、强调参保起始时间:2002年12月1日之前成立的单位,应自2002年12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后参保的,应按照补缴时的缴费基数6.5%的比例补缴自200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参保日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一次性缴纳大病救助:单位在职职工医疗救助保险费由单位按月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一次性缴纳二十年的医疗救助保险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由单位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救助保险费。(3600元)3、累计年限有要求: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2年12月1日前国家承认的工龄或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参保人员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补足。单位原因单位补,非单位原因个人补。按照退休时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5%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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