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线损四分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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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21001-20081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线损四分管理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线损分压、分区、分线和分台区的管理范围、管理内容、统计分析方法及检查考核办法,适用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电网线损四分管理工作,各代管县和控股、参股供电企业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DL/T686-1999电力网电能损耗计算导则(1999)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2000)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线损管理办法(200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标准(200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线损理论计算标准(2007)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农电管理汇编(200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2007)3术语与定义3.1线损指电网经营企业在电能传输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电能损耗,是电力网综合电能损耗的统称,包括自然线损(电网在电能传送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电能损耗)和管理线损(偷漏差错等造成的误差)。3.2线损四分管理指对所管辖电网线损采取包括分压、分区、分线和分台区等四个模式在内的综合管理方式。3.3分压管理指对所管辖电网按不同电压等级进行线损统计、分析及考核的管理方式。3.4分区管理指对所管辖电网按供电区域划分为若干个行政管理单位(部门)进行线损统计、分析及考核的管理方式。3.5分线管理指对所管辖电网中各电压等级主设备(线路、变压器)的单个元件电能损耗进行统计、分析及考核的管理方式。3.6分台区管理指对所管辖电网中各个公用配电变压器(以下简称“公变”)的供电区域电能损耗进行统计、分析及考核的管理方式。3.7网损Q/CSG21001-20082指由各级调度部门管理的送、变电设备产生的电能损耗。3.8线损率指电网经营企业在电力传输过程中的损耗电量占供电量的比率。3.9无损电量即无损售电量,指线损由用户承担的专用线售电量和不计损耗的趸售电量,统称无损售电量。无损售电量是相对的概念,如果无损售电量与供电量的最高电压在同一电压等级,则无任何损耗,称为纯无损,即供电量等于售电量;如果无损售电量的供电电压比供电量的最高电压低,为其供电电网则要承担损耗,不能算是无损售电量,只是相对于无损售电量同一电压等级来说称为无损。3.10有损线损率指各电压等级(6kV~220kV)损失电量与有损供电量比值的百分率,其中有损供电量是指总供电量减去无损电量,其计算公式为:有损线损率=(总供电量-售电量)/(总供电量-无损电量)×100%。4职责分工4.1生产技术部门生产技术部门是企业线损四分工作的综合管理归口部门。4.2营销部门营销部门是企业线损四分工作的配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四分管理中的计量和营销环节相关工作。4.3农电部门农电部门是企业线损四分工作的配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四分管理中的农村线损管理环节相关工作。4.4调度部门调度部门是企业线损四分工作的配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四分管理中的所辖电网网损管理环节相关工作。4.5劳资人事部门(或企管部门)劳资人事部门(或企管部门)是企业线损四分工作的配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四分管理中的线损考核管理环节相关工作。5线损四分指标管理5.1线损四分指标的内容为了便于检查和考核线损管理工作,企业应建立线损率指标和线损四分小指标的统计、分析与考核制度。5.1.1线损率指标5.1.1.1所辖电网综合线损率;Q/CSG21001-200835.1.1.2跨省区电网综合线损率;5.1.1.335kV及以上电网综合线损率;5.1.1.435kV及以上各电压等级电网线损率、有损线损率;5.1.1.5分线(分变)线损率(其中10(6)kV分线线损率包含配变损耗);5.1.1.610kV及以下电网综合线损率、有损线损率;5.1.1.710(6)kV电网线损率、有损线损率;5.1.1.80.4kV低压网线损率;5.1.1.90.4kV单台区线损率。5.1.2线损四分小指标5.1.2.1母线电量不平衡率的合格率(不平衡率合格的母线条数/母线条数)×100%);5.1.2.2变电站站用电指标完成率(完成站用电指标的变电站数/变电站总数×100%);5.1.2.3线损四分考核计量点的覆盖率(已装设的线损四分考核计量点数目/线损四分考核计量点总数目×100%);5.1.2.4台区有功/无功计量装置覆盖率(安装有功、无功计量装置的公变台数/公变总台数×100%);5.1.2.5计量遥测系统覆盖率(已实现计量遥测的厂站计量点总数/厂站计量点总数×100%);5.1.2.6公用配变监测系统终端覆盖率(公变终端安装总台数/公变总台数×100%);5.1.2.7负荷管理系统覆盖率(可监测的专变大客户负荷总容量/专变大客户负荷总容量×100%);5.1.2.8低压集中抄表系统覆盖率(已实现低压集中抄表的居民用户总数/居民用户总数×100%)。上述小指标中5.1.2.1~5.1.2.4为考核指标,5.1.2.5~5.1.2.8为备案统计指标。各级单位须逐步提高指标的准确率和可考率,建立完整的指标考核体系。其它小指标的管理还需参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线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5.2线损率指标的分级管理5.2.1应按各单位(部门)的线损管理职责范围划分,对线损率指标实行分级管理控制。5.2.2线损率指标由线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与控制,并由考核监督部门负责考核和监督;各种小指标由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管理与控制。5.2.3各级单位的线损指标管理范围如下:5.2.3.1网公司负责全网综合线损率、总调网损率和各省(区)公司综合线损率的指标管理。5.2.3.2省(区)公司负责省网综合线损率、各电压等级电网综合线损率及有损线损率和直属地级市供电企业综合线损率的指标管理。5.2.3.3地级市(州)供电局负责所管辖范围的电网综合线损率、各电压等级电网综合线损率及有损线损率、35kV及以上电网综合线损率、10kV及以下电网综合线损率及有损线损率、分线(分变)线损率和0.4kV单台区线损率的指标管理,还负责线损小指标管理。5.2.3.4南网总调负责总调直调系统内西电东送主通道线损四分指标管理;超高压公司按照与各省公司及Q/CSG21001-20084电厂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负责电量结算点以内的西电东送主通道输变电设备的线损四分指标统计分析。省级、地(市、州)级调度机构按同级线损管理办法,负责所辖电网主网线损四分指标管理。5.2.4对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结算计量点在用户侧的专线,应实行分线管理;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重载线路或送电距离较长的线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实行分线管理。5.2.5对于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压器,原则上应实行分变管理,确因技术原因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除外(如部分线路变压器组接线方式)。5.3线损率指标计划的编制、下达5.3.1各级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周期开展线损理论计算工作,并参考理论计算结果制定线损率指标,线损理论计算工作相关要求应参照南方电网线损理论计算的相关技术标准。5.3.2线损指标计划的编制还需考虑如下影响因素:5.3.2.1前三年线损指标完成情况;5.3.2.2降损措施的影响;5.3.2.3负荷增减和用电结构变化;5.3.2.4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潮流分布;5.3.2.5新建工程投产和更换系统主元件的影响、和电力网结构的变化;5.3.2.6其它。5.3.3各级单位负责向下一级单位下达的线损指标如下:5.3.3.1网公司负责下达:南网总调网损率(超高压公司)、各省(区)公司综合线损率;5.3.3.2省(区)公司负责下达:省调网损率、各地级市(州)供电局综合线损率;5.3.3.3地级市(州)供电局负责下达:地调网损率、各直属单位综合线损率;5.3.3.4供电营业所(或配营部)负责下达:各条10(6)kV线路线损率、各0.4kV台区线损率。6线损四分基础资料管理6.1基础资料根据线损四分管理工作需要,供电企业应至少具备如下基础资料:6.1.1按上级制定的工作方案,逐级制定年度(或季、月度)线损四分管理的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6.1.2供售电关系明细表(或计量点台账);6.1.310(6)kV配电线路与配变对应关系(或配网单线图);6.1.4公变—用户对应关系(或台区用户台帐);6.1.5线损四分统计报表;6.1.6线损理论计算年度报告及与计算相关的设备技术参数、电网拓扑图等资料。6.2基础资料的共享与维护6.2.1各单位应建立生产、营配和调度之间的基础资料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制定有关信息维护、共享管理流程,确保线损四分统计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Q/CSG21001-200856.2.2线路、设备(包括计量装置)及电网运行方式发生变更后,原则上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基础资料进行更新维护,并在竣工后十个工作日内对基础资料进行更新维护;对于常规性的资料变更(如低压用户计量表更换),应规定固定的维护周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7计量和抄表管理7.1计量点的设置7.1.1计量点的设置、计量装置的配置应满足线损四分统计与分析的基本需要。10(6)kV环网线路开环点宜装设双向计量装置;双电源、多电源供电用户应装设两套、多套计量装置;两个供电营业所之间的互供电点须装设双向计量装置。7.1.2根据线损四分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计量点如下:7.1.2.1网级关口计量点;7.1.2.2省网关口计量点;7.1.2.3地方电厂关口计量点;7.1.2.4区网关口计量点;7.1.2.5变电站内计量点(包括10(6)kV馈线关口、站用变和无功补偿装置等);7.1.2.6专用变压器用户计量点;7.1.2.7公变计量点;7.1.2.8三相低压供电用户计量点;7.1.2.9单相低压供电用户计量点。7.2计量点的新增、变更和废除计量点新增、变更和废除应按照南方电网相关计量管理办法进行,并应及时确定和发布新增或变更的即将投运计量点和相应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参数,确保各单位供、售电量统计关口的完整性和及时性。7.3计量装置的技术要求7.3.1变电站计量点、公变计量点应采用具有冻结功能的计量装置。7.3.2计量方案应得到计量管理部门的技术审查和验收认证,确保满足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中相关要求。7.3.3一体化计量自动化系统平台应具备线损四分管理功能,能实现线损四分自动统计分析。7.4计量装置的运行管理7.4.1计量装置的运行维护应按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中相关要求进行管理。7.4.2电能计量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各类计量故障,特别是对造成电量差错的故障,须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更正。7.5线损四分抄表管理7.5.1各单位应制定阶段性计划,使配电变压器及以上各计量关口月初零点抄见电量比例尽量达到100%。合理安排售电量抄表时间,尽量减小供售电量统计不同期的影响,准确反映线损情况。Q/CSG21001-200867.5.2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抄表周期进行,对每一抄表区域规定固定的抄表日期,不得随意变更。7.5.3须将同一台区的用户编排在同一抄表册,由专人对同一台区总表及用户表一天内同步抄表。7.5.4抄表人员在抄表时,应对抄表现场如表箱、封印情况进行详细的检查,发现问题即时上报有关部门。同时防止或减少错抄、漏抄等现象。8线损四分报表管理8.1线损四分统计计算原则8.1.1执行抄、核分离原则;8.1.2实行定期统计原则;8.1.3按月度、季度及年度进行线损四分统计(其中分台区应按照台区抄表周期统计);8.1.4计算标准统一原则。8.2线损统计计算方法附录A、附录B给出线损分压、分区、分线和分台区统计计算方法,作为本标准线损统计计算的依据。8.3报表上报要求8.3.1各级单位应按附录C给出的格式规范填写报表。8.3.2总调(超高压公司)、省(区)公司须定期将所负责的线损报表上报南方电网公司。8.3.3省调、地级市(州)供电局须定期将所负责的线损报表上报省(区)公司。8.3.4各类报表、分析报告的填写要求数据真实,不得人为调整造成线损率失真。8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