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二、产品质量法基本制度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是指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244页)把握:产品、产品质量、立法状况及调整范围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一)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2条1款:“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2条2款:“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73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二)产品质量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各种特性的综合状态。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8402-86标准,将质量涵义定义为“产品或服务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三)(三)立法状况1、1980年3月10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公布《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三)3、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会议通过,于1993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修正(新增25条,删除2条、由原来的51条增加到74条,修改了20条,近2/3的条文有所修改)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四)(四)适用范围与调整对象(教材245页)1、主体2、客体:3、关系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制度(一)产品质量管理体制(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五)生产者、销售者质量义务法律制度第二节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一、概念: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在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是中国的创造。首先体现在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节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二、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包括:产品责任(合同责任)和瑕疵责任(侵权责任)(一)产品责任(二)瑕疵责任第二节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二、民事责任(一)产品责任1、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A、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产品质量法律责任B、销售者: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42条1款:“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2条2款:“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产品质量法律责任2、损害赔偿(1)免责事由:41条2款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第二节产品质量法律责任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以上三种免责事由需要由生产者举证第二节产品质量法律责任(2)赔偿责任主体:43条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二节产品质量法律责任(3)赔偿范围A、人身伤害的赔偿:44条1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产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残疾补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即为精神损害赔偿。备注第二节产品质量法律责任B、财产损害的赔偿:44条2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受到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C、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依合同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加以救济。第二节产品质量法律责任(4)请求权的时效限制:45条1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2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除外。”第二节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二)瑕疵责任1、承担瑕疵责任的条件:40条1款(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第二节产品质量法律责任2、承担瑕疵责任的方式:40条2款“三包”加“赔偿”“售出的产品的有上述的三种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售出的产品”:不仅是法定“三包”所指的产品。第二节产品质量法律责任3、履行瑕疵责任后的损失追偿:40条4款“销售者依照上述要求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有约定的从约定。”第二节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三、罚则即: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本部分为《产品质量法》第一次修正的重点:除删除2条外,新增13条,原来各条文都有修改;处罚力度加大,制定了一个全新的罚款标准,即以“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取代了原来的“违法所得”。这里的“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包括已售出产品及未售出产品的货值,而且是以产品标价或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第二节产品质量法律责任1、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规定:49-52条2、对伪造产地、伪造冒用厂名、厂址或者认证标志的处罚规定:53条3、对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规定:54条4、对销售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55条第二节产品质量法律责任5、对拒绝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规定:56条6、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57条(重点)7、对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58条(重点)8、对在广告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59条第二节产品质量法律责任9、对某些与制假、售假有关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60-62条10、对各级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65条11、对在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检验中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66-68条12、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的处罚规定:69条第二节产品质量法律责任13、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业)14、民事赔偿优先原则:64条(重点)“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力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