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药管理条例及部分配套规章解读《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五个新版《农药管理条例》配套规章经农业部2017年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施行。结构篇章2017年版《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版《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二章农药登记农药登记第三章农药生产农药生产第四章农药经营农药经营第五章农药使用农药使用第六章监督管理其他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罚则第八章附则附则1、新旧《条例》结构篇章对比新《农药管理条例》在监管管理及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成员、登记试验单位、农药主管部门、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使用者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1、总则•第五条,是第一章总则中变化最大的内容,新《条例》明确了“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这是旧版《条例》中没有明确的内容。2、农药登记•第九条、十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农药企业而言申请农药登记要提交的资料,实际上基本没有太多变化,依旧需要提交登记试验资料、依旧需要提交标签、依旧需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及标准检验方法等资料。而且,在得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的前提下,新《条例》允许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3、农药生产•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主管部门由原来的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变更为农业主管部门,且办理农药许可证需要具备的条件由原来的六条简化为现在的四条。•对农药包装规格、标签、标签说明等的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要求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农药标签与说明书管理办法新增加的内容•农药标签要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限制使用”农药醒目标注。•保证安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名称及其含量和毒性标识应当清晰醒目。)•规范注册商标。•重视安全间隔期。•毒性的分类。(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原药(母药)产品一般不得直接使用。•标注企业或者机构。4、农药经营•要求经营者具有合格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有义务采购证件齐全的合格农药产品,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并要求保存2年以上。•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范围1、不需办理许可证的农药经营企业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办经营许可。在发证机关管辖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范围2、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把高毒农药、高风险农药等统一确定为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区划,核发经营许可。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范围3、设立经营许可准入门槛一是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是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是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范围四是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是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范围5、网络经营农药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经营农药的单位怎么获得农药经营许可?《办法》规定:“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5、农药使用•旧《条例》中,第五章农药使用仅包含6条有关规定,但是新《条例》则对农药使用的有关规定细化到了10条内容,对有关农业主管部门、农药使用者、农业合作社、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有关的指导农药使用和农药的直接使用主体的有关义务进行了有关规定。6、监督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主要是对监管部分的职责和假农药、伪劣农药的定义进行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1)以非农药冒充农药;•(2)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3)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农药标签与说明书管理办法严格按标签使用农药•不得使用禁用农药。•管好限制使用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防止农药污染。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建立农药使用记录。有一定规模使用农药单位,如国有农场、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应建立农药使用记录。使用农药记录可以编入电子信息码,供消费者查询农产品二维码时显示。农药标签与说明书管理办法由标签来检查判断假劣农药•假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按照假农药处理:未附具标签的农药。•劣质农药:混有标签没有标注的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按劣质农药处理:超过质量保证期。•违规生产行为: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违规经营行为:采购、使用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5、法律责任•农药经营责任主体•(一)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者。包括现在已经有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农药经营许证可由县以上,省以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另外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许可证。•(二)农药生产企业在厂区内销售所生产的农药。•(三)无证销售农药者。无任何证件,在村级较多,甚至有的是流动经营,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农药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经营假农药•经营劣质农药•无证经营农药。•设立分支机构未变更经营许可证,或未向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向无生产许可证企业或无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使用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生产、混配农药。•在网络上销售限制使用农药。•境外经营者不申请农药登记证,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及设备。•罚款。•吊证。•禁业。刑事处罚•伪造证照罪。•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罪。民事处罚•农药质量赔偿。•标签误导赔偿。•农药事故赔偿。•农药召回赔偿。•废弃物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