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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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组内成员:宫晓刚周琳琳丁永艳付秀云邵露瑶关于法治•法治是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法治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的《政治学》一书:“法治应包•含两个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强调实现法治的标志是服从法律,而法律也是正义的法律。否•则,即使有法律的统治,也非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为了更好地理解法治,有必要明确法治·法制与人治的关系TextTextText法治与法制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制与法治同义,指的是法律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管理人们日常生活的作用,而且人们自愿接受法律约束的社会状态。不过,广义的理解随着法治一词的盛行已很少被使用。人们现在讲法制更主要是狭义层面的理解,即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健全的法律运作机制以及相关的保障制度。本文中的法制也是狭义的理解。在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论述中,就认为法治的前提基础条件是“良法”。因此,完整的法律体系,规范的法律运作机制是法治的前提保障,能够促进法治的实现。实现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在我国,一直强调中国法治化的首要任务是建设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法治与人治•法治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理念,一种治国方略,还是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都可以说源远流长,内涵丰富。•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从主体上,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的法律,人治则依据领袖个人的意志;法治之法是政治的目的性所在,人治之法是政治在意志的工具。法治与人治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说,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主讲内容产生基础发展进程法治中国影响后果产生基础welcometousethesePowerPointtemplates,NewContentdesign,10yearsexperience主要是现实基础第一,观念基础——法律至上第二,政治基础——权力制约第三,本土原因——习惯习俗发展进程四个阶段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权利和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定,形成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同时明确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了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中共十七大强调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1994年3月,“依法治国”第一次在中央举办的法治座谈会上被提出。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99年,“依法治国”载入宪法影响后果政治法治化:进一步完善了民主制度,切实加强人权保障,扩大保护范围和提升保护程度;加强了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社会法治化:切实践行“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法治型、责任型、效能型、节约型政府。经济法治化:有利于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还对保证国家财政税收具有深远意义法治中国介绍:十九世纪中叶,中国在血与火的磨砺中开启了现代化的进程,也开始了建设法治国家的艰苦征程。自此以后,虽经国运多舛、世代沉浮,然而,法治的梦想却一直未曾泯灭。以新中国成立为开端,中国共产党人致力于建立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文明、富裕的国家。然而,好事多磨,革命与斗争的习惯思维使得法治之路曲折多变,迂回迟滞。直至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全国拨乱反正,法治之努力才重归正途。此后二十余年,法治进程成绩斐然。尤其是90年代以来,法治不仅成为国家治国之方略,而且也成为公民之诉求。具体内涵•第一部分一、治国方略:理念与体系“法治”一词虽得民心,但其含义却未必清晰可见。英美有英美法系的模式,欧陆有大陆法系的传统,而传至中国,则又不得不与本国国情相契合,方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然而,无论法治含义有多少歧变,核心的内容却是确定的:法律至高无上,是统治社会的规则。任何人、任何权力都要服从法律,而不能有超然于法律之上的特例与特权。这样一种理念不仅要体现于繁多的法条之中,更要化为司法实践,落实于社会生活之中。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一大变革就在于,我们逐渐摆脱了传统意识形态的教条,开始探索、理解“法治”的真正内涵,并以实际的行动加以验证。法治中国•第二部分二、推动力量:政府与民众法治并非中国土生土长之产,而是舶来之物。因而,法治之于中国不仅有“如何生长”的问题,也有“如何嫁接”的问题。要嫁接,必有嫁接之人。在100多年前的起初,一批有学志士考察西洋,移译西著,阐述法治学理。在法治理念的培育上,他们功不可没。然而,法治要真正扎根于国土,必得依赖于今日政治权力的践行。这是因为,特殊的国情决定了只有党和政府所代表的政治权力才有资源去主导整个法治进程。中国法治现状•现状:处于法治社会的初级阶段。•表现:执法不严,徇私枉法,有法不依,不信任法律,违法监督不力•优点:法律逐渐被人们认同,走法治社会成为了大多数人的普遍理想。•不足:中国的法律缺乏以民为本的基本观念,更多地强调社会的统治,服务于统治阶级,缺乏民本思想,更缺乏民主思想当代中国法治化的五大矛盾•一、法律与立法的矛盾•二、控权与维权的矛盾•三、确定性法律与解释性法律的矛盾•四、传统农业社会的道德与市场经济社会的道德的矛盾•五、法律普遍化与特殊化的矛盾一、法律与立法的矛盾•中国自近代法律现代化以来,法律的现代化基本上是沿着立法的法律现代化之路走来,法律被等同于立法的法律即由立法机关按多数原则而制定的规则的集合,从而轻视或忽略了由社会自身内生的风俗、习惯、道德等秩序对法治的内源性作用,由此把法治变成了立法者统治或立法的法律的统治,二、控权与维权的矛盾•中国法治化制度型构即处于这样一个双重职能并举的时代。•新中国成立后出现了“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现象。我国又处于市场经济发展与勃兴时期,这样当代中国面临的历史责任与持续发展的危机都会导致国家政府职能的适度增强,因而在依法控权的同时,还必须依法维权,保障法律范围内权力的正常运行与实现。三、确定性法律与解释性法律的矛盾•确定性是法律的必备形式要件,其要求用精确、简练的法律语言把抽象的价值理念付诸于通俗、易懂的书面文字形式,使之变成人人可普遍遵守的、能够约束其行为、预测其行为后果的规则。法律的确定性主要体现于规则的共识性、语言的精确性和规则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所以如何协调立法者之法律规则与法官之解释规则即成为法治化进程中的又一难题。四、传统农业社会的道德与市场经济社会的道德的矛盾•传统农业社会的道德与市场经济社会的道德在本质上有差异,两种道德的价值坐标不同。传统农业社会的道德之价值坐标是利他主义,全心全意为社会、为集体、为他人的舍己精神市场经济的道德价值坐标是利己主义,一种不损人而合法利人基础之上的追求私利。与法治相适应的道德只能是市场经济社会的道德—利人利己的道德,这种道德内在地包含着法治所需要的文化养料和价值理念,这就是公正、平等、自由与人权。五、法律普遍化与特殊化的矛盾•法律的普遍化要求法律规则在其既定的效力范围内都必须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有效法律规则与实效法律规则的一致性,是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如果一国之法律在各地体现着差别,换句话说就是平等的法律被差别地实施着,那么一国之内的公民会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并不平等。从中国法制现代化和经济市场化、全球化的发展前景看,要逐步消除法律的地方化、身份化和部门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法律则必须具有普遍性和统一性.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一.中国法治化遇到的困难•1.些群体、地区法治化的进法治化进程;•2.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严重阻碍着法治化的进程;•3.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且缺少一整套完备的法律运作机制;•4.法治理论研究与实践相隔距离。二.加快法治化进程对策·1.加快党政府0身的建设,改变与法治不适应的领导方式和习惯创造出适应并能促进法治化的政治领导层;•2.发掘本土法律文化资源展开法律文化宣传、教育工作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3.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各项法律制度为法治化提供必要的基础;•4.法学理论界要把握法治的真谛,积极参与法治建设,在实践中开拓法治化理论的新境界;•5.加快发展法学教育更新法学教育理念,培养高素质法律理论与实践人才。法治化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一)1979年刑法,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权新起点.(二)1982年宪法出台,这是“拨乱反正”后又一重大事件.(三)1987年,民法通则宣示公民权利受保护.(四)1989年,行政诉讼法确立“民告官”的法律制度.(五)1999年,“依法治国”载入宪法.(六)2001年,齐玉苓案开创了普通诉讼中宪法适用的先例。Content2312003年,“孙志刚事件”,催生了《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施行。2004年“人权”入宪,开创了中国人权进程的里程碑。2001年,齐玉苓案开创了普通诉讼中宪法适用的先例。2007年物权法:公私财产平等保护,让“有恒产者有恒心”.国内具体案例•唐福珍“暴力抗法”.因不满拆迁补偿数额和不服城管执法局下达的限期拆除决定,唐福珍向自己身上泼洒汽油并引燃自焚,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成都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当日继续完成拆迁。金牛区公安分局对涉案的7名涉嫌犯罪人(唐、胡两家亲属)实施刑事拘留。唐福珍以生命保卫私有财产的惨烈举动,折射了普通公民寻求法律保护私产的无助与无望。一部宪法,加上一部物权法,尚且管不住一个拆迁条例,以至于前者赋予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后者却可以轻易剥夺之。唐福珍之死让许多人想起了孙志刚。尤其在北大五学者上书全国人大之后,人们更期待这起悲剧的发生能够换来一部恶法的终结。这是一种不无残酷意味的期盼: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倘若能够把期盼变成现实,才是对那些逝去的生命的最好祭奠——真正践行以法治国,约束住公权力,保护好私权利。.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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