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死因监测网络报告实施方案死因登记和报告是生命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死因统计分析的指标可反映我市社会经济水平和文化发展状况,为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政策,评价我市居民健康的水平,确定不同时期疾病防治的重点及效果的评价提供科学依据。2005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并下发了《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2007年制定并下发了《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为全面做好我市的死因监测工作,向国家提供真实可靠的死因信息数据,根据国家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有关文件及《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制订《鄂州市死因信息网络报告实施方案》如下:一、组织管理及监测报告网络市卫生局统一领导监测点死因监测工作,各区卫生局、葛店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主动协调公安、民政、统计等部门,组织、管理辖区内的死因监测工作。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所属及民营医院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组成死因监测网,负责收集辖区内死亡及人口资料。二、机构与职责(一)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工作规范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组织指导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死因登记报告工作。(2)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死因报告与统计工作人员的技术需求,定期组织培训,每年至少一次。(3)负责对辖区各级医疗单位网络直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第二级审核,核实无误后进行根本死因编码并查重。并按时编制各类统计报表,定期分析辖区居民病伤死亡的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参考利用,并及时反馈给各有关医疗机构。(4)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各种死因原始资料、统计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管理与备份。(5)定期与当地公安、民政、妇幼和计生等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信息,及时做好补报工作。(6)制定考核方案,对辖区内死亡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每年至少一次,撰写工作通报,及时反馈评估结果。配合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死亡漏报调查。(7)动态监视本辖区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报告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同时向下级机构反馈相关信息。(8)负责本辖区死因登记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死因登记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死因登记信息的网络报告。2.区/乡镇卫生防保站(1)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工作规范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组织指导本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死因信息网络报告工作。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死亡漏报调查。(2)负责对辖区内无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死因信息核实后进行死因信息网络报告。负责收集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报告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审核、登记后进行网上填报,对死因不明或主项填写不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入户调查。(3)按时编制各类统计报表,定期分析本辖区居民死亡的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参考利用。(4)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种死因原始资料、统计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管理与保存。(5)定期与当地公安、民政、妇幼和计生等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信息,及时做好补报工作。(6)动态监视本辖区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报告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同时向下级机构反馈相关信息。(二)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除按本规范做好死亡登记报告之外,负责本辖区的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报告管理工作,及时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作,相互提供所需的死亡信息资料。(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市级医疗机构(1)负责收集本单位各科室医务人员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审核、登记后进行网上填报。(2)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等相关资料的保存与管理。(3)建立健全本单位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防止院内漏报。(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死因登记信息的质量控制和相关调查。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负责收集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上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审核、登记后进行网上填报,对死因不明或主项填写不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入户调查。(2)每月与当地公安、民政、妇幼和计生等有关部门掌握的死亡资料核对,及时补报。(3)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按质控要求定期检查指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死因报告工作。(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死因登记信息的质量控制和相关调查。3.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收集辖区内死亡个案信息,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协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进行入户调查与核实。三、监测的对象及责任报告人1.监测对象:发生在鄂州市辖区内的所有死亡者。包括在辖区内的户籍和非户籍人口,以及外籍人口中的死亡者。2.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务人员为责任报告人。四、报告的凭证及使用1.报告的凭证:统一使用卫生部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报告、统计的凭证。2.《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按国家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卫统发[1992]1号文件、《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复印件除作为卫生部门死因统计的依据外,同时也是办理户口注销及殡葬手续的凭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加盖报告单位的公章后视为有效。3.《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应由报告单位指定专人妥善保存,以备核实、查询;第二联由报告单位按国家级档案管理;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证;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由出证单位交死者家属,用于办理有关手续。五、死亡报告1.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诊治过程中的死亡者,均由经治医生及时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未作出明确诊断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背面的调查记录栏内。2.在家中或求医途中以及在其他场所的正常死亡者,经过医生救治的则由负责前来救治的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或体征进行推断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未经过医生救治的则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务人员家访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填写第二联背面的死亡调查记录,要求同前。3.在外地死亡者由当地医疗机构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未填报者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补填。4.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六、《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应项目齐全、内容正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须有填写医生签名并逐联加盖统一的专用印章。一般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职业等应详细填写,符合逻辑,不能有缺项。出生和死亡日期按公历填写,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不满1周岁的按月计算,不满1天的按小时计算。如果出生或死亡日期月和日不详的按7月1日填写,如果日不详的按15日填写。与死亡有关的疾病诊断项目应结合死者生前有关疾病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导致死亡的原因是多个,则按顺序填写在第Ⅰ部分的a、b、c各行中,一行只能填写一种疾病或情况,不是直接导致死亡的原因,但因其存在促进了死亡的其他重要的医学情况或疾病填写在第Ⅱ部分。对于市直医疗机构发生的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应按《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填报,在《死亡医学证明书》背面的调查记录栏内填写病人的症状、体征,如果是呼吸系统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须填写体温是否超过38℃,是否咳嗽、呼吸困难、抗生素治疗无效及肺炎或SARS的影像学特征,以及白细胞是否正常等。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除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应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副卡》(以下简称副卡),其内容包括:《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编号、出生信息登记卡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儿童免疫接种卡号、儿童姓名、父亲姓名、母亲姓名、儿童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孕周、出生地点、死亡日期、死亡年龄、死亡诊断、死亡地点、诊断级别、死亡诊断依据等,不能有缺项。孕产妇死亡个案除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应填写《孕产妇死因登记副卡》(以下简称副卡),其内容包括:《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编号、姓名、年龄、死亡时间、孕产次、人工流产(引产)次、末次月经、分娩时间、分娩地点、死亡地点、分娩方式、新法接生、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死亡诊断依据等,不能有缺项。七、报告的程序及时限1.市直医疗单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市直医疗单位:由本单位预防保健科负责收集各科室经治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做好登记并进行第一级审核。网上填报之前应与门诊和出入院登记核对,发现漏报者及时补报。预防保健科负责死因网上填报的人员将收集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在7日之内进行网络直报。(2)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卫生院经治医生填写的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做好登记并按质量控制的要求进行第一级审核,在30日内完成《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审核及网络直报。下年度的1月份与乡(镇)的公安和统计部门核对各村上报的年度死亡数及名册,发现漏报者及时补报。2.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责任报告人对本村(社区)人口中发生的死亡者应及时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报送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各级医疗单位,将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在7天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进行审核后,应在5天内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为完成网络报告。4.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的病例,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八、人口及其他信息的收集1.出生资料的收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死因统计工作的专业人员于每年的年报之前,到当地公安、计生、妇幼保健部门收集年度出生人数,进行比较,以漏报较少、符合实际情况的数据为准。2.人口资料的收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死因统计工作的专业人员每年到当地公安或统计部门收集分乡(镇)、分年龄性别的人口资料,迁入和迁出的人口数等。收集最近一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资料备查。九、信息管理1.死亡信息的审核各级医疗机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临床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进行错项、漏项、死亡原因是否正确(包括多个原因逻辑顺序是否正确,是否属于死前的临床表现或症状、死因不明及意外伤害未填写外部原因或外部原因不明确等)、项目间的逻辑错误等方面进行检查,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副卡应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填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死亡报告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需上网对辖区内填报的死亡个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是否有错项、漏项、逻辑错误,死亡原因是否正确等方面的审核,对发现的填报不合格的死亡个案应注明具体的审核意见,并反馈、督促报告单位核实、纠正。市妇幼保健机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需上网对辖区内填报的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信息进行审核,对有疑问或填报不合格的死亡个案应注明具体的审核意见,并反馈、督促报告单位核实、纠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院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对网上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副卡经核实无误后,应在7天内进行审核确认。2.死亡个案信息的订正对已审核确认的死亡个案信息,如发生报告死亡诊断变更或填卡、编码错误时,应由填报单位及时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后者负责订正。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个案信息,应由市妇幼保健机构对死亡病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