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我们最懂司考,我们更懂你的学习需求!众合教育网址:年系统强化班讲义刑诉汪海燕北京众合全国服务热线:400-7000-1581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结构图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概说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诉讼职能:控诉、辩护、审判职能基本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等诉讼主体: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地区、级别管辖);特殊管辖。回避——适用人员;理由;程序等总论诉讼制度辩护与代理——辩护人;辩护种类;代理。证据制度——种类;分类;证明对象、责任、标准。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其他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赔偿范围;成立条件;审判程序期间、送达1、立案程序:材料来源;立案条件;立案程序;立案监督。2、侦查程序:基本原则;侦查行为(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辨认;通缉;技术侦查);侦查终结;侦查羁押期限。3、起诉程序:对案件的受理;审查起诉;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4种)。分论概述:审判原则;审级制度;审判组织1)第一审程序:a.种类:普通程序;简易程序b.进程:庭前审查;开庭前准备;审理程序(5环节);4、审判程序:c.辅助制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法庭秩序;2)第二审程序:上诉、抗诉主体;理由与途径;审判原则;审理方式;审理结果3)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权;报请程序;全面审查;复核结果4)审判监督程序:提起主体;申诉与受理;审判程序;5、执行程序:执行主体;各种判决的执行;执行变更程序;6、特别程序: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公诉案件和解;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总则第一章概述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1、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2、狭义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3、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和刑诉法构成刑事法整体内容(前者是实体法;后者程序法。二者均限制国家刑罚权)2)刑事诉讼法有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A、工具价值:保障查明事实真相,惩罚犯罪,保障实体法内容的实现;B、独立价值:不依附于实体而独立存在的一些价值,如本身体现民主、法治、人权的内容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2)保障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免受非法侵害,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2例题: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2005年卷二第21题)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3、诉讼效率(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三、刑事诉讼结构和职能1、诉讼结构(控辩审三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要求控审分离、审判中立、控辩平等)2、基本职能A、审判职能:法院B、控诉职能:检察院、侦查机关、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C、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四、诉讼阶段1、公诉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2、自诉案件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具有专属性;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行使职权时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4、“法律另有规定”除公安机关外,还有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及海关缉私部门享有侦查权。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5条)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权力机关)1)法院独立(外部独立;内部独立——某个法院的集体独立)2)检察独立(外部独立)2、依法行使职权。3、独立行使职权与人大的关系。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7条)1、分工负责:各机关各负其责,各尽其职2、相互配合: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合作,相互协调3、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约束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7日内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2、侦查监督。(如审查批准逮捕、对监视居住的监督;审查起诉中的监督)3、审判监督1)对审判活动:事后监督;以检察院名义;书面形式2)抗诉(二审抗诉;再审抗诉)4、执行监督四、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1、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公检法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在少数民族人民聚集地,应当用当地的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裁判文书的发布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提供翻译(注意:外国人)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任何案件、诉讼阶段)全国服务热线:400-7000-15832、委托辩护委托辩护时间公诉案件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自诉案件随时3、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的义务六、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2条)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2、体现:(1)定罪权只能由法院统一行使(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3)由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4)疑罪从无A、证据不足不起诉(以补充侦查为前提);B、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仅体现在一审)七、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15条)(重点)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包括: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3、特殊情形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没有犯罪事实——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173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2)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3)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两种情形)A、一审: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解释》176)B、二审: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解释248)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2004年单选36)A.不起诉B.撤销案件C.宣告无罪D.移送法院处理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2007单选36)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终止审理C.迳行作出无罪判决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八、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九、刑事司法协助(第17条)1、渊源:国际公约或条约;互惠原则2、主体: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广义的还包括:公安机关)3、司法协助行为(1)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相互委托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代为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移交证据;(2)广义:引渡注意:不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生效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4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诉讼主体:专门机关(包括公检法等机关)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1、公安机关2、检察院(性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3、法院(性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4、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二、诉讼参与人1、概念(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2、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共有权利包括:A、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B、控告权;C、申请回避及申请复议;D、参与法庭审理权;E、申诉权。1)被害人(公诉案件)特有的权利:A、报案或控告的权利;B、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C、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申诉;D、公诉转自诉;E、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F、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判决)和申诉权(生效裁判)。(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例题:关于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6年单选第22题)A.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有权申请回避C.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D.对刑事判决部分不能提起上诉2)自诉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自然人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注意:A、担任诉讼代表人的主体(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B、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与变更C、对诉讼代表人可以采取拘传(但此拘传不是强制措施)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3、其他诉讼参与人1)法定代理人A、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B、代理的对象: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C、产生的依据:法定;D、权利:广泛,申请回避权,有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代替。2)诉讼代理人A、有权委托的主体: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另外,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近亲属的范围: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B、哪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律师,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或者亲友)C、权利:授权范围以内【例】关于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2-67,多)A.法定代理人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