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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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法主编肖建国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总主编曾宪义王利明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事执行基本理论民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民事执行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且其法律关系存在多面性。民事执行行为违反实体法或者程序法的,应当设置相应的救济途径,而民事执行权的科学定性则是设置执行救济制度必须解决的前置性问题。关键术语民事执行民事执行法律关系民事执行行为民事执行权第一节民事执行的概念和分类一、民事执行的概念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民事执行中,有权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称为申请执行人;对方当事人,称为被执行人。由于申请人在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中是债权人,而被申请人则是实体关系中的债务人,所以,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申请人,也分别被称为执行债权人和执行债务人。第一节民事执行的概念和分类(一)行为目的:实现私权(二)行为权源:国家统治权(三)行为主体:国家机关(四)行为发动:债权人申请(五)行为依据:执行依据第一节民事执行的概念和分类二、民事执行的种类(一)对人执行与对物执行(二)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三)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四)本旨执行与赔偿执行(五)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六)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第二节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一、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界定(一)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本质是进入民事执行法调整领域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执行法律关系具有时空特定性(三)民事执行法律关系发生在多个执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四)民事执行法律关系是基于执行事件或者执行行为所引发的(五)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义务关系,其客体是不同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应行为第二节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二、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学说(一)一面关系说(二)二面关系说(三)三面关系说(四)多面关系说第三节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的关系一、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的共通性原理(一)不告不理(二)执行请求权与裁判请求权性质上的共通性(三)保护民事实体权利上的共通性二、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的差异性原理(一)民事执行的单向性与审判的多向性、互动性(二)民事执行的不平等性与审判的平等性(三)民事执行主体的主动性与审判主体的中立性(四)民事执行的形式化与审判活动的实体判断性(五)民事执行的强制性与审判的和平性(六)民事执行的职权主义与审判的当事人主义(七)民事执行的效率取向与审判的公正取向(八)民事执行的时间、场所、环境不同于审判第四节民事执行行为一、民事执行行为的界定(一)民事执行行为的概念民事执行行为,是指执行机关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确定债权的公法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含义:(二)民事执行行为的非讼性质1.诉讼事件说2.非讼事件说3.双重性质说第四节民事执行行为二、民事执行行为的类型(一)执行实施行为与执行裁判行为(二)控制性执行行为与处分性执行行为(三)合法执行行为与瑕疵执行行为(四)表见执行行为、无效执行行为与可撤销执行行为(五)违法执行行为与不当执行行为第四节民事执行行为三、瑕疵执行行为的效力及其救济(一)表见执行行为(二)违法执行行为1.程序法效力2.实体法效力3.救济途径第四节民事执行行为(三)不当执行行为1.程序法效力2.实体法效力(1)损害赔偿请求权(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3.救济途径第五节民事执行权一、民事执行权的界定(一)民事执行权的概念民事执行权,也称强制执行权,是指执行机关行使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判定的民事权利的一种司法权。第五节民事执行权(二)民事执行权的构成1.二分说。2.三分说。3.四分说。第五节民事执行权(三)我国民事执行权的分权改革1.贯彻审执分立原则,先后将审判权、执行裁决(审查)权剥离出去,纯化执行实施权,符合民事执行权行使的内在规律2.对执行实施权优化配置,实现执行实施机制专业化,建立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第五节民事执行权二、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一)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争议1.司法权说2.行政权说3.折中说第五节民事执行权(二)民事执行权的司法权本质1.民事执行权性质的讨论离不开民事执行法律关系。2.司法权是一个复合性的权力体系,包含了民事执行权。在西方法治国家中,3.如果将执行权定位为行政权,将执行机构设在行政机关内,将导致国家权力分配的严重失衡,给国家治理带来巨大的危机。第五节民事执行权1.论述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共通性原理和差异性原理。2.下列关于执行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5年司法考试真题,多选)A.执行程序都是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的B.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C.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具有确定性和给付性的特点D.具有执行力的裁判文书由作出该裁判文书的法院负责执行第二章民事执行法民事执行法是指规定执行机关的组织权限及其运用强制力实施执行行为的程序规范的总和,具有强行法、普通法、公法、程序法的性质,宜采取单行立法模式,并遵循执行合法原则、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执行及时原则、执行穷尽原则、执行处分原则、执行检察监督原则、比例原则等基本原则。关键术语民事执行法单行法模式基本原则第一节民事执行法概述一、民事执行法的概念和沿革(一)民事执行法的概念(二)我国民事执行法的沿革二、民事执行法的性质(一)强行法(二)普通法(三)公法(四)程序法第一节民事执行法概述三、民事执行法的立法体例(一)单行法模式、吸收模式与混合模式(二)单行法模式:我国民事执行立法的选择1.单行法模式的理论基础2.单行法模式的现实需要3.单行法模式的全球趋势第一节民事执行法概述四、民事执行法的发展趋势其一,债权人方面其二,债务人方面其三,执行机构方面其四,第三人方面其五,执行程序的迅速化方面第二节民事执行法的基本原则一、目前国内学者的观点及评价二、我国民事执行法的基本原则(一)执行合法原则(二)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三)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四)执行及时原则(五)执行穷尽原则第二节民事执行法的基本原则三、需要入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执行比例原则(一)比例原则的基本内涵(二)比例原则能否适用于强制执行的理论争论1.反对说2.肯定说(三)比例原则在民事执行法中的运用(四)违反比例原则的效果第二节民事执行法的基本原则四、需要讨论的基本原则:民事执行平等原则抑或优先原则(一)民事执行平等原则与优先原则的界定(二)执行平等与优先原则之比较和评析1.债权人之间的公平问题2.对于债务人的利益保护的强弱问题3.执行程序的简化与执行效率问题第二节民事执行法的基本原则(三)我国民事执行立法的选择1.平等原则阶段2.优先原则阶段3.未来我国民事执行立法的选择第二节民事执行法的基本原则五、关于拍卖物上负担处理的基本原则:承受主义、消灭主义与剩余主义(一)承受主义、消灭主义与剩余主义的界定(二)三种立法例的比较与评析(三)我国的对策第二节民事执行法的基本原则1.论述我国民事执行法的立法体例。2.论述比例原则在民事执行中的运用。3.论述拍卖物上负担的处理。第二编总论第三章执行主体执行机关是指代表国家行使民事执行权,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组织机构,其人员构成及职能划分由法律明确规定。执行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执行机关之间以及同一级别不同地域的执行机关之间受理民事执行案件、处理民事执行事务的权限和分工,有法定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之分。关键术语执行机关执行职能执行人员执行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第一节执行机关一、执行机关的概念执行机关是民事执行机关的简称,是指代表国家行使民事执行权,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国家组织机构。二、执行机关的权力构成三、执行机关的职能第一节执行机关(一)从民事执行权的构造看执行机关的职能(二)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执行机关职能的规定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职能2.上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职能(1)执行监督职能(2)执行协调职能(3)执行指导职能(三)完善我国执行机构职能规定的设想第一节执行机关四、执行机构的内部机构及其人员配备(一)执行机构的内部机构(二)执行机构的人员配备第二节执行管辖一、执行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执行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执行机关之间以及同一级别不同地域的执行机关之间受理民事执行案件、处理民事执行事务的权限和分工。民事执行管辖是在民事执行机关内部具体落实如何行使民事执行权的制度之一,它解决的是不同级别以及同一级别不同地域的民事执行机关行使民事执行权的范围的问题。我国的民事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因此,民事执行管辖通常被表述为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一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第二节执行管辖二、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执行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案件。(2)除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之外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的案件。(3)国内仲裁中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执行案件。(4)一般的行政执行案件。第二节执行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执行案件(1)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案件。(2)参照当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3)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以及涉外仲裁中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执行案件。(4)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案件。(5)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案件。第二节执行管辖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执行案件(1)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执行的案件。(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执行的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执行案件根据《民诉法》第224条第1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在实践中,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从来没有管辖过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也从来没有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过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也就从来没有管辖过民事执行案件。但是,从理论上看,最高人民法院还是有特定的执行管辖案件范围的。第二节执行管辖三、地域管辖1.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债务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四、执行管辖的变动1.指定管辖第二节执行管辖2.提级执行五、执行管辖争议的处理所谓执行管辖争议,是指民事执行机关相互之间或者执行当事人与民事执行机关之间因执行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形成的不同意见。因执行管辖争议的主体不同,其处理方式也就不同。第二节执行管辖1.简述执行机关的职能。2.简述执行管辖与诉讼管辖之间的区别。3.简述提级执行的适用范围。第四章执行当事人执行债权人是指对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给付内容享有给付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而对执行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则被称为执行债务人。执行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相类似,存在当事人能力、执行行为能力、执行当事人适格、执行当事人确定等问题需要研究,与此同时,执行当事人还存在变更和追加等特有问题。关键术语执行当事人执行当事人的确定执行当事人适格第一节执行当事人概述一、执行当事人的概念执行当事人是指法院判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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